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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意见的公告8月24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文件质量,江阴市将市政府正在审核的《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公开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4日前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江阴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支持!通讯地址:江阴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江阴市文化中路政务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jysfjfgk@.com 江阴市司法局 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处办法2019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育(第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育(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7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政府预算安排、单独投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设立的基金。
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政府委托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注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其他资金安排进行,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投资配置”资金。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与有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没有实际经营业务; (二)利用地方融资平台设立基金;政府债券基金和贷款基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四)违法违规利用基金名义变相借款的; (五)违反规定出借资金的; (六)用资金支付财政预算应当安排的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工作,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江阴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粮食基金)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效益,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重点行业、重点区域。
坚持有效的市场与有为的政府相结合,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入分配、利益输送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为保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金设立管理机构。
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有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
局、审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查、修订基金的重要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基金的设立、退出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基金业绩评价报告;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行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牵头制定基金设立方案; (三)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筹集工作的协调; (四)指导、监督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 (五)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六)领导组织实施基金业绩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政府投资资金,筹集和分配财政投资资金,牵头制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提供政策支持。
指导和统筹协调。
。
市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结合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引导,立足部门职能,充分发挥基金支持全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做好资金与项目对接,参与基金绩效评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跟踪资金筹集、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全面分析产业发展资金整合和支持情况;协调金融机构通过“投贷保联动”等形式促进基金投资效应放大。
协调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参与基金绩效评估。
商务局负责重点抓好资金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基金回笼投资等工作,充分发挥基金的投资作用,充分发挥基金支持全市产业发展转型和发展的作用。
升级,参与基金绩效评估,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换信息,确保有效资源的精准匹配。
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基金登记“绿色通道”,依法为基金、投资子基金登记结算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业绩评价和监督检查。
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运营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运作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维护基金利益。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反映国家、省、市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战略,聚焦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投资于支持创新创业创意、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
聚焦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枢纽经济,重点支撑我市“”现代产业体系。
基金不得投资于国家、省、市限制的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行业。
第十五条 子基金包括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一)专项子基金是指母基金设立的直接投资于特定项目的基金。
主要针对以下重要行业、领域或重大项目设立: 1、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 2、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3、配合参与国家、省重要投资资金。
4、涉及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其他重点或重点领域。
专项子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投入”。
(二)市场化子基金是指母基金进行的投资,主要投资于符合我市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定位的行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
具有前瞻性、外部效应明显。
基金设立。
市场化子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企业和项目。
第十六条 基金可以采用公司、有限合伙等不同组织形式。
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
、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四章 母基金的设立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实行“亲子式”基金管理运营结构。
为了鼓励充分竞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多个母基金。
第十八条 设立母基金,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设立母基金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市政府批准设立。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母基金的依据和目的; (二)设立母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母基金拟投资领域的行业现状; (四)基金的出资来源; (五)母基金的规模、期限、投资领域、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政策等; (六)母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子基金的设立第十九条子基金按照部门提案、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设立子基金的方案,组织可行性研究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基金设立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拟投资地区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和重点项目储备、基金的财务出资来源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母基金管理人对设立子基金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设立方案。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母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的设立和实施进行指导。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应当在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要投资领域和地域范围。
第二十五条 基金登记在江阴市。
专项子基金全部投资于江阴市企业。
市场化子基金投资江阴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5倍。
前款所称在江阴市投资企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所投资企业总部、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江阴市境内;江阴市范围; (二)与所投资企业有密切生产经营关系的核心子公司、分支机构位于江阴市范围内; (三)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间变更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等地点。
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子公司、分公司在江阴市设立或迁入(子公司、分公司资产不低于基金投资企业的金额); (四)基金存续期间,被投资企业被江阴市境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投资企业实现的销售额或利润约定通过江阴市内企业统一结算。
(五)经商务局、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人认定,基金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落户江阴企业。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活动;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并购重组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名股、实物债券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坚持程序简单、规范、高效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集中谈判、单一协商等方式募集资金,综合考虑募资能力、团队绩效、专业知识、投资实力等,根据业绩选择基金经理。
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并拥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认购规模的1%; (三)团队成员包括工业、金融、金融、法律等综合性人才,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四)具备相应的募资能力和投资对象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增值服务能力; (五)基金核心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专业能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已募集或取得拟定出资规模达到基金总规模50%以上的优先准入; (七)自觉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金协议条款,及时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加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日常监督和风险防范,督促管理人建立健全基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将制度建设纳入其中纳入基金业绩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资作用,加大与国家、省、无锡市级基金、中央企业、地方国企、龙头投资机构等合作,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齐聚江阴。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基金管理费,综合考虑基金层次、类别、规模、投资阶段、财政缴款比例等因素,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财政收入的1%。
出资额/年,根据母基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提管理费。
鼓励FOF管理人管理团队进行市场募资(不含FOF投资机构募集的部分)。
管理人将负责管理团队筹集的部分资金。
对管理团队的收入(包括管理费、绩效报酬)可适当放宽。
子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际实收资本的1.8%/年,并根据子基金年度业绩评价结果计提管理费。
对于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较好、社会资本参与度较低、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子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的实际实收资本。
3%/年。
第三十条 各基金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利润处理和损失承担方式。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根据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扶持需求的差异,对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设定差异化的收益率门槛。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市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门槛,超额收益可以适当转移给其他投资者,但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获豁免。
亏损,不承诺最低利润。
第三十一条 基金协议应当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可以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基金协议签订满六个月,但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财政出资或者政府投资基金划拨基金账户满一年,且该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投资领域和方向与政策目标不相符; (四)基金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 (五)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有其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能严重损害政府投资基金利益和声誉的; (六)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终止或者基金退出子基金的,应当及时收回出资额和归属于基金的收益。
收回的资金以及基金的其他投资收益和利息将用于基金的滚动投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的终止或者子基金的退出,由母基金管理人发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编制基金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十五条 基金中的基金应当加强基金资金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三十六条 基金母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投资缺口基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的固定收益资产。
第三十七条 母基金应当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规定,定期向母基金报告基金投资计划、基金使用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基金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托管协议开展业务,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等事宜,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提交季度基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基金托管报告。
如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应随时报告。
第八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
绩效评价重点体现基金对本市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组织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作等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母基金的绩效评价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单位实施。
子基金的业绩评价由基金管理人协会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实施。
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基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投资、管理费缴纳水平挂钩。
第三十九条 基金投资运作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合理承受正常投资风险,不得以正常投资风险作为问责依据。
基金管理要坚持保障改革、鼓励探索、容忍错误、纠正偏差,建立并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决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等投资活动,未履行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者未达到预期目标的,不得谋取私利的,不予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责任。
前款所称市有关决定,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指示等要求并按照决策程序确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出资参加国家、省级基金的,按照国家、省级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其他省、市合作设立的,按照双方确定的计划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第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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