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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于:2024-06-18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在更高层面集聚创新资源,培育未来产业内生增长,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圈,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局”)和厦门市政府投资设立的基金。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是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关注厦门科学城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集聚和人才进入产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第四条【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的投资和监管机构是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公司具体负责指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基金性质】引导基金为政策性基金,按照本办法运作和管理。

今后新增注入引导基金的财政资金也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筹集引导基金财政出资; (二)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审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增加引导基金资本金、清算方案; (三)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主要投资领域和资金计划; (四)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审核子基金参股方案; (五)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共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重大基金事项变更、股权退出、激励政策落实等方案; (六)会同市科学技术局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基金投资绩效评价;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引导基金增资、清算方案; (二)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引导基金年度主要投资领域和资金计划; (三)审批操作规程和其他与基金相关的工作制度; (四)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子基金参股方案; (五)会同市财政局审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股权退出、激励政策落实等方案; (六)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引导基金参股方案;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投资业绩评价; (七)审议批准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查引导基金投资损失和核销计划; (九)市科学技术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制定引导基金相关工作制度,成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在市科技局、财政局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引导资金计划,组织评选年度重点投资领域; (三)负责对子基金和拟投资企业进行筛选、总结投资意向和尽职调查,组织、协调和指导基金投资决策,组织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退出实施等专业操作; (四)负责引导基金合规运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在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和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每个财政年度; (五)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九条 【引导基金规模】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为30亿元,其中财政投资部分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逐年分期资助。

需求和市场容量,并以国有资本的形式增加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第十条【资金来源】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财政科技发展资金; (二)原有注入成果转化基金和种子天使基金的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 (4) ) 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引导基金收入扣除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及其他必要费用后,留存引导基金专用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引导基金滚动。

发展。

第四章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和方法第十二条【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促进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汇聚国内外优秀企业。

或者基金管理团队来厦门发展,大力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指导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投资评审规则。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投资模式】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一)选择具有行业优势和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子基金,或增资扩股。

参与设立的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第十五条【子基金设立程序】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

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财政局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评选年度重点投资领域,由市科技局公布年度重点投资领域。

面向公众的子基金申请指南。

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申请人必须按照申请指南进行申请。

申报单位负责提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子基金申请: 1.如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募集金额须达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30%以上(不包括指导意见的投资部分)基金)在提交子基金申请计划时。

并提供拟投资人的出资函、出资能力证明及申请指南要求的材料; 2、已设立的子基金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设立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自子基金工商登记之日起)。

(自引导基金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受理设立超过18个月的基金。

申请机构应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申报指引要求的材料。

合伙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子基金现有投资者全部同意申请引导基金按面缴出资,同意引导基金可以享受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同意免收引导基金罚息等。

(3)尽职调查: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初步筛选申请人信息和方案,提交拟合作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四)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产业、投资、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科技局、财政局指定的观察员出席。

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子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审核规则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另行制定。

(5)审批: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差异化的股权参与子基金方案,并提交子基金拟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投资方案、专家评审总结意见、结果等信息报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引导基金承诺投资1万元以上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报批;不足1万元(含)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将批准的投资子基金计划公示5个工作日。

(7)计划实施:无异议的子基金计划将向社会公示,由市科技局出具批准文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相关投资文件、拨付资金、实施投资按照批准文件规划。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配置资金时,引导基金出资额达到其他基金出资总额50%以上后,由引导基金按相同比例划入子基金账户。

本期实际收到投资者(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的款项。

若子基金总规模减少,引导基金将按相同比例减少其投资金额。

(八)投后管理和退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和退出。

第十六条【直接投资程序】引导资金直接投资技术创新创业企业。

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开发布直接投资项目征集公告。

申请投资的企业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执行。

需要声明。

(2)尽职调查: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步筛选的申请项目材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三)专家评审: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将拟投资项目的申请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结论报市科技局。

(四)社会公示:已报市科技局的拟投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计划实施:对已公开公告且无异议的拟投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签署相关投资文件、拨付资金、实施投资计划。

(六)投后管理和退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和退出。

第五章子基金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注册要求】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当在厦门市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十八条【子基金运作原则】引导基金参与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或合伙协议。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派代表到子基金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出资比例】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为: (一)单个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累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基金,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

元; (二)厦门市、区政府引导基金的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三)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不得向其他市申请。

各级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子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要求: (一)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5亿元;全部出资须在4年内缴付到位,其中首期资金不得低于认缴资本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子基金剩余资金依法筹集;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0个。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存续期】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项目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子基金资产转让或变现受到限制等情况下,子基金存续期由子基金投资者协商一致确定。

,最多可延长2年。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投资对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子基金可投资规模(子基金实际收到资金金额)的60%。

子基金减去子基金管理费)。

原则上,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投资决策时,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且未上市; 2、公司员工人数不超过人; 3、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上一年度净资产不超过1万元或者营业收入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三条【回笼投资要求】子基金回笼比例: (一)子基金可投资规模内,投资于厦门注册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基金转入子基金。

次。

(二)子基金对我市企业投资金额的计算包括: 1、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 2、子基金投资于外地引进且注册地已迁至我市的企业。

在我市实际经营的企业发生的税费,可以按照子基金投资该企业金额的2倍计算; 3、子基金投资注册地异地的企业,其在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实际经营发生的税款,可将境外企业在厦门子公司的投资金额计入子基金对本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4、子基金通过在厦门设立上市或融资实体的方式对境外经营实体进行控股收购。

收购后,如果现有业务或新生产线在厦门落地,且在厦门实际运营并产生税收,可以按子基金投资企业金额的2倍计入计算; 5、市科技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情况修改了回报投资的判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无重大过错,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募集能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基金募集工作,有意愿、有能力履行募集基本义务; (三)在专业产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招商引资能力;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至少有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投资的行业领域内,必须有至少3个成功的投资案例; (六)管理团队参股子基金或认购子基金份额,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认购资本额的1%。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管理费】子基金的管理费、门槛收益和超额收益分配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应当在子基金中确定合伙企业。

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5%,门槛收益每年不低于6%。

第六章 直接投资项目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方式】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 (一)直接股权投资通过引导资金方式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并取得优异成绩,投资金额不超过企业实收注册资本的20%; (二)引导基金实际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后,后续投资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50%,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机构相同。

第二十七条【直接投资项目要求】申请引导资金直接投资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经营的非上市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期限1年以上1年以内7年以上; (二)职工人数不足1人,且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三)年销售收入1万元以下,净资产1万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投资期限和投资金额】引导资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投资金额不低于1万元且不超过1万元,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投资金额。

引导基金不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具体经营,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不承担企业债务。

第二十九条【投后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指定人员等方式履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职责。

项目中存在影响引导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三十条【子基金的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可以按照各参与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第三十一条【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自投资之日起5年内或者投资期限届满后,可以转让给原股东、指定的第三方由原股东或被投资企业按原投资额的成本计算。

黄金加收益(收益率按照回购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或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按市场化方式转让股权。

第三十二条【原项目退出】原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金、厦门市科技创业种子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第三十三条【免评估挂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退出,免予资产评估和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将进入引导基金循环投资专用账户。

第八章 引导基金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激励办法】 为鼓励子基金投资厦门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在满足回程投资和早期项目投资要求的前提下,子基金- 资金可以如下: 选择一种激励方式: (1)回购:自收到引导基金第一笔实收资金之日起3年内,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可以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价格是根据以下条件回购引导基金投资份额。

3年内(含3年)回购的,可按照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总额进行回购; 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回购的,可按原投资金额与股权时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之和进行回购转移;超过5年的,与其他投资者享有同等权利。

辞职。

(2)利润划拨:利润划拨将根据子基金收益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以引导基金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

超额收益是指扣除引导基金本金和门槛收益后的部分,盈利对象为子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 1、子基金再投资金额达到%(不含)-引导基金实际缴存金额(含)的%,引导基金分配投资超额收益的50%; 2、子基金再投资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际实收资本的%以上的,引导基金将分配超额投资收益的80%;子基金存续期满未完成清算,或未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的,引导基金有权处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转让利润。

第三十五条【激励审批程序】第三十四条的激励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激励申请。

(2)审核: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公司的激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完成申请审核后,将激励申请及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

(4)公示:子基金激励计划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执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出具批准文件,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签署利润分享相关法律文件根据批准文件的规定,实施激励计划。

第九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三十六条【禁止业务】引导基金及其股权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事业(捐赠除外); (四)吸收、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以股权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 (5) 进行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单方面选择退出,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将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股份: (1)子基金方案获批已超过1年,但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或者增资(入驻)手续(二)指导意见已超过1年;基金已分配子基金账户,且子基金尚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 (三)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 (四)子基金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并被依法查处的; (五)子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后,未达到投资回报要求; (六)其他危害引导基金安全或者违背引导基金运作目标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子基金损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收回的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而必须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分配给投资者。

本次分配总体上采用“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方式。

投资回收资金首先按照各投资者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给子基金各投资者。

资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当子基金清算发生损失时,原则上由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首先承担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范围内的损失,不足部分按由子基金各投资者按其出资比例承担。

引导基金承担的损失金额不超过投资金额上限。

第三十九条【关键人员锁定】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必须锁定子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和管理团队核心人员。

锁定人员的变更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批准。

经(股东大会)及其他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业务分离】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资产,确保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确保引导基金业务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业务相互独立,隔离业务风险。

第四十一条【追责】子基金管理公司有弄虚作假、欺骗引导基金、或者将引导基金用于非指定用途、截留挪用、挥霍引导基金等行为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依法启动子基金清算。

办理手续并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四十二条 【损失处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应当以整体有效性为依据,不得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针对个别子基金或个别投资进行。

对项目损益进行绩效考核。

当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损失率不超过累计投资规模的40%时,当直接投资项目存在风险损失并通过司法程序等程序确认实际损失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并核销。

;当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率超过累计投资规模的40%时,必须暂停直接投资活动,并及时报告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决定治疗计划和后续工作计划。

第四十三条【免责声明】采取容错纠错机制,指导基金管理坚持保障改革、鼓励探索、容忍错误、纠正偏差。

遵循市场运行规则,承受正常投资风险,对符合规定程序决策的投资进行投资。

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重大过失或其他道德风险,决策机构和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将不会被追究责任。

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 【监督和评估】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监督指导和引导基金形成的资产的监督和绩效评估。

引导基金投资。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和投资状况等。

第四十五条【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管理费和收益分配比例为: (一)营业管理费用:1.5%引导基金每年实际出资额加上当年新增直接资本 按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4%计提运营管理费,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管理的运营费用公司,引导基金政策宣传、专家评审、专业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投后跟进管理等。

(二)收益分配:引导基金当年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即回购金额减去实际投资金额)的30%可分配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三)上述经营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方案经市科技局批准后,从引导基金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年、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办法》(夏克贵【】6号)、《厦门市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夏克廉【】57号】)、《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夏克贵【】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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