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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界(ID:pedaily)3月1日消息,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已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已于2018年1月9日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聚焦青年,激励创新,鼓励创业,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青年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
这是地方政府探索青少年领域专项立法的重大突破,在全国尚属首例。
该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在广州创新创业的青年朋友将获得诸多实惠,包括但不限于高校毕业生入孵化载体创业的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新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通过提供房租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者、返乡创业青年等提供住房保障。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大众创业、创新新生力量,激发青年创新创业活力,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及相关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青少年是指三十五周岁以下。
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的35岁以上、45岁以下的个人。
,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青年自主、市场导向、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建立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委员会承担。
全体会员会议负责研究协调青年创新创业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研究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发展年度计划; (二)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三)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估机制,每年研究审查监测评估报告; (四)提出促进青年创新创业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统筹、指导、协调促进青年创新创业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共青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青年创新创业有关法律、法规; (二)定期发布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指南,提供服务分类指导; (三)组织协调实施支持青年创新创业服务相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监测评价; (五)协调推进促进青年创新创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青年创新创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为青年创新创业促进和服务提供保障,引导和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发展。
青年创新创业。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工作。
第六条 工商联、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协助促进青年创新创业,依法维护青年权益,为青年提供服务 提供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组织创新创业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基础设施等方式,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推动学校制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规划,支持学校、企业、科研机构协调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
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立健全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创新创业以及创业实践和竞赛。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青年群体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创新创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对青少年开展创新能力培训、创业准备培训、创业经营者培训等相关培训。
指定创业培训机构为青少年免费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教育、科技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培育,加大文化教育投入创新创业设施,支持青年活动、创新创业实验室和孵化载体开展科技教育和创新创业文化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促进青年创新创业,宣传创新创业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优??秀人才担任普通岗位创新创业岗位。
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鼓励导师举办学术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
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人才发展规划、急需人才发展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应当包括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十一条 市、区设立青年创新人才工作站。
共青团委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依托青年创新人才工作站,免费提供政策指导、场地对接、培训交流、政府咨询等为青年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二条 市、区制定健全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和服务保障办法,开展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活动,为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提供资金、场地等支持。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等部门应当加强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
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核算、法律政策咨询、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与产业资源对接、投资创业等服务。
融资对接、产业孵化等,按照国家、省有关创新创业的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年轻人提供,并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规定对青年入孵化载体创业提供租金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孵化载体向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年轻创新创业团队的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政务门户、移动政务服务总门户等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青年创新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
集中整理信息,设立不同类别的创新创业信息栏目,强化信息检索,优化服务链接功能。
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发布下列青年创新创业信息: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解释; (二)青年创新创业服务指南和分类指南; (三)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青年创新人才工作站等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名录; (四)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名录; (五)与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财政补贴、基金等项目信息; (六)青少年创新创业相关教育培训活动信息; (七)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价信息; (八)其他与青年创新创业有关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五条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数字技术等手段采集创新创业信息,推送涉企政策分类,免除普惠政策。
申请即时接入,精准匹配企业需求,为年轻人提供及时准确的创新创业政策、行业市场动态、产品需求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共青团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
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年度监测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环境监测评估结果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政策。
第十七条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应当加强青年创新创业交流服务,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业交流服务。
举办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交流会、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项目对接会等,促进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交流展示。
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化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孵化载体建立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与产业产业对接的长效机制,为青年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打通渠道、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强跟踪支持,推动优秀项目落地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青团委要引导青少年保护创新项目知识产权,引导青少年为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共青团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及其团队、创业者提供创业资助。
企业。
本市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要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起设立青年创新创业发展基金,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搭建青年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孵化培育、规范指导、登记托管、上市展示等综合服务。
、青年创新创业投融资对接。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信用贷款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
金融机构要完善港澳台及境外青少年金融服务机制,优化港澳台及境外青少年申请内地银行账户和网上使用流程平台。
第二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相关创新创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应青年创新创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创新创业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青年参与乡村振兴,加强青年创业致富领军人才培养。
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设农村创新创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农村电商创业辅导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创业资金或创业租金补贴培养参与乡村振兴的合格青年。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的融资和建设,便利合格创新创业青年落户。
通过盘活现有住房资源、鼓励用人单位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建设和融资等渠道,为创新创业青年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规定通过租金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提供住房支持。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提供出入境居留、户口登记、配偶搬迁、子女就学、医疗、社会保险等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对接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推动建立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法律咨询制度,鼓励为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公益性法律服务。
青年创新创业。
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委等要引导相关基金会设立创新创业青年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青年及其团队、企业提供法律相关资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南沙区采取以下措施支持港澳青年在南沙创新创业: (一)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完善有利于香港创新创业生活的政策措施与南沙澳门青年合作,支持建设综合商务办公、居住、文化、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创客社区; (二)政府在南沙投资建设的各类孵化载体要专门面向港澳青年开放创新创业空间,优化提升平台环境,拓展服务内容; (三)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规定、扶持政策和补贴措施; (四)开展创新创业竞赛和培训活动,加大南沙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宣传力度; (五)其他有利于南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财政资金资助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团队、企业和个人已履行义务且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关闭项目;项目团队、企业和个人再次申请资金支持的创新创业项目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将为广州市促进青年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保障,有效打通青年创新创业“最后一公里” ,为青年创业成长全周期提供系统全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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