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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据投资界5月6日消息,青海省近日推出《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设立方案》,标志着青海省首只政府投资母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正式投入运营。
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由省政府全额出资。
第一期计划投资15亿元。
以“母子基金”形式运作,主要致力于产业“四地”建设,重点支持推动盐湖产业升级。
完善清洁能源全产业链,构建生态旅游发展新布局,推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
为优化财政支出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引导社会投资,打造产融聚合平台,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发挥投资乘数效应,《管理办法》明确省政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省产业或项目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全面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投资基金。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政府投资者职责。
母基金统一集中管理,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方式,子基金统一投资;建立健全基金业绩评价、风险控制、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依法合规开展专业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提出基金支持新材料及光伏、风电、新能源、数字及高原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母基金在支持“四地”建设子基金中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70%;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子基金募集规模的60%;单个子基金投资省级企业基金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
省政府投资组合基金的设立将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政策聚合平台。
通过运营模式创新和合作伙伴选择,充分利用政府财税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等资源,通过转让部分资金,增强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收益等措施,同时在不同投资领域和社会资本实施差异化运作,形成政策聚合和共享的优势效应。
二是产业升级平台。
综合考虑全省区域和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通过引进省外优质资源,全力推进我省产业“四地”建设转型升级,不断激发全省经济发展的活力。
三是产业金融聚集平台。
坚持“基金+产业”的发展方向,实现引入基金带动产业、形成产业链、打造生态系统的目的,充分释放聚集效应和放大效应。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加快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机制,积极对标先进,努力吸引优质资金、高端人才、高新技术项目并通过母基金向我省提供创新技术,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发展重点产业。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青海省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发挥青海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决定性作用,资源配置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融预测〔〕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建设〔〕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金融预测〔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我省本级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省财政单独设立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基金中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青海省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和新的基金中的基金投资的基金中的基金。
设立并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私有化等股权交易。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设立母基金,母基金的投资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根据母基金的投资进度逐年安排。
年度预算中,“三保”、债务付息等必要支出未足额保障的,不得安排母基金注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或注资母基金的。
第四条 母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 母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托管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母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组织形式,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法规,依法合规登记,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管理母基金,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方式,统一出资子基金。
省财政厅作为母基金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般不参与母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母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包括省政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省级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母基金投资者代表、母基金管理人等,按照规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完善基金运行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省政府主要职责:负责审批本办法;负责组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审核批准母基金设立方案;授权管委会审议批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子基金设立方案。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兼省政府副秘书长、省财政厅厅长。
成员单位包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拟设立子基金的省级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母基金的重要管理办法;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审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子基金设立方案; (三)审议年度战略投资计划和母基金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一)执行母基金的资金预算工作; (2))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审议母基金年度战略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子基金设立方案;审议批准FOF协议,审议FOF协议年度工作报告,做好FOF管理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母基金投资者代表和母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五)组织成立母基金管理咨询委员会,负责为母基金管理咨询委员会提供运营政策咨询,提出投资方向的战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或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职责,按照管委会和基金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管理处。
具体负责: (一)提出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子基金的重点产业和行业及建议,对符合本规定的行业、产业领域提出项目建议。
投资方向; (二)建立重点产业领域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库,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 (三)支持各类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开发园区、相关企业开展母基金管理宣传和投资业务对接工作; (四)配合开展子基金监督管理和政策目标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母基金投资人代表是指根据省财政厅授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母基金合伙人协议,代表投资人履行部分职责的人员。
投资者代表由省财政厅指定。
具体职责: (一)选择并监督母基金管理人; (二)联合征集子基金合作意向; (三)支持母基金管理、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模式研究的宣传; (四)谈判制定母基金管理人基金合伙人协议,参与母基金投资决策,完善年度战略投资计划,提交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报告母基金运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五)建立投融资咨询专家库,提出专家人选建议,配合制定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开展母基金绩效评价; (六)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单独运作或者与境内在政府投资基金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基金管理人合作的方式,实现母基金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具体职责: (1)负责母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和清算; (二)制定母基金年度战略投资计划; (三)负责征求子基金合作意向; (四)负责选择子基金管理人; (五)可派观察员代表到各子基金依法监督子基金的“募、投、管、退”工作,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不得参与子基金的行为;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定期代表投资者报告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母基金运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六)建立健全母基金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配合各子基金的业绩评价工作,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和母基金投资者代表的监督。
第三章 投资范围、方向和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母基金投资范围以政府引导为首要目标,坚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限于具有一定竞争力、市场失灵和溢出效应的企业。
薄弱环节、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重点产业领域、行业、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成长,同时避免片面追求投资回报或出现挤出效应关于社会投资。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投资范围和方向。
第十五条 在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发展方面,立足青海独特的资源禀赋,依托“四地”建设相关规划,支持促进盐湖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值水平。
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支持能源革命,完善清洁能源全产业链,建设国家储能发展先行示范区,加快清洁能源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支持全省零碳产业发展,推进零碳产业示范区建设;支持全省新型电力体系发展,推进全省新型电力示范区建设;支持我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构建生态旅游发展新布局。
支持创建有机农畜产品龙头企业,促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
第十六条 在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和创新创业方面,支持特色新材料产业向高端延伸,发展新型金属合金、信息材料、储能材料等新材料;推动装备制造向系统集成制造升级,建设大型锻造生产基地,发展光伏制造、风电装备、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支持高原生物医药和保健产业发展,推进特色生物资源精深加工;支持推进数字产业化和数据价值化,发展利用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第十七条 母基金投资布局应当适度集中,聚焦主要投资方向。
原则上,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多个具有相同目标的子基金。
对于已经多次设立的,可以在尊重投资者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
第十八条 母基金年度战略投资计划总额中,支持“四地”建设的子基金投资总额不得低于70%;母基金投资单一子基金时,其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子基金募集金额。
规模的60%;单个子基金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规定的产业领域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单个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额的20%;单个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基金,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母基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其在产业领域的投资比例和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十九条 母基金、子基金和社会资本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合同中同时约定。
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损失承担方式。
为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母基金可以适当进行利润转移,但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遭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严禁母基金或子资金不得以任何变相的方式借款。
第二十条 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有限合伙、合同或者其他组织形式。
子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子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法律、政策规定,制定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合同,明确基金的设立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领域、基金规模、资本金等。
出资安排、期限、资金注入与退出、管理机构、风险防控、业绩评价、管理费用、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由省内具有资质、符合约定条件的托管银行管理。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托管等事宜,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符合要求。
出具托管报告并接受监督。
母基金托管银行由省财政厅竞争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人确定。
第四章母基金、子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母基金、子基金一般在期限届满时终止。
母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申请设立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终止后,应当在母基金投资者代表的监督下组织清算。
子基金终止后,应当在母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下组织清算。
政府对亲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和归属于政府的收入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中政府投资的部分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
如果在基金存续期结束前达到预期目标,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及时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应当在母基金、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合同中与其他投资者约定: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定后已超过一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向投资基金账户缴存资金一年以上,且该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要求的; (四)基金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从母基金、子基金提取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取;没有约定的,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母基金和子基金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融资担保以外的其他;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并购重组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六)外商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名股、实物债券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等。
第二十九条 母基金、子基金应当遵守相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制定投资决策——制定风险约束机制,并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中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有效防范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条 母基金管理采取“新旧分离”的方式,即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如果政府对存续基金有投资要求,则所有资金将由母基金出资。
存续基金资金及期内收回的收益由母基金集中管理。
按照本办法运作的子基金本金和收益将全部用于母基金的滚动使用。
第三十一条 母基金、子基金必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管理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子基金运作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坚持改革保障,鼓励探索,容忍错误,合理容忍投资风险,建立并实施容错和纠错机制。
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投资,自身行为无过错,但未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者给国有资本造成损失的,不予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母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股权。
向母基金划拨资金、清算退出收回投资本金、分担投资损益、上交投资收益时,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母基金应当建立季度、年度报告报告制度,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办公室提交母基金经营情况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母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并将下一年度战略投资计划草案提交投资者代表。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母基金实施全流程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省级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合制定和监测绩效评价目标和指标。
母基金的业绩自我评价和关键业绩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和管理费计提的参考。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行业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母基金、子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或者抽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各类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参照有关制度和本办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4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政办〔〕)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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