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企业需要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参与上市,这是最好的出路
06-18
泉州市推动基金业高质量发展多项举措是加快全市基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基金吸引力提质增效、促进优质资金集聚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泉州,打造股权投资高地,打造“海上丝绸之路”财富管理集群示范区,助力产业、资本、效益、人才集聚,大力提升金融资本服务泉州的水平实体经济。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引各类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和证券投资产生积极影响在本市设立或从泉州市外新迁入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注册备案的,给予以下奖励:(一)结算奖励1亿元元按基金实际资本或实收资本金额计算(不包括市县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出资,该出资仅为货币形式,且资本账户必须在泉州开立) ( )及以上,受其委托的基金管理人给予创业奖励: 1、新增资本金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法人基金,给予1万元奖励实际资本额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1亿元奖励,资本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将给予10亿元。
10亿元(含)以下、20亿元以下奖励1万元,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奖励1万元,3以上奖励1万元。
亿元(含)但不足60亿元。
奖励1万元,60亿元(含)以上项目奖励1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按属地原则共同承担。
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承担5:5份额,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承担7:3份额。
。
2、合伙基金新缴出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合伙基金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下的,奖励1万元,奖励10亿元(含)。
20亿元以上及以下奖励1万元,2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奖励1万元,30亿元(含)以上60亿元以下奖励1万元其中,60亿元(含)以上奖励1万元,奖励1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按属地原则共同承担。
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承担5:5份额,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承担7:3份额。
。
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基金增加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的,奖励余额按照增资后的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补足;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可以合并计算实收资本或实收出资。
支付的资本金额。
自享受落户激励当年起,基金存续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项目投资2年后因向投资者分配而减少资本的除外)。
(二)运作奖励 1、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本地出资奖励:实际出资或实收出资1万元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1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受益人为金融机构按期间地方财政贡献的95%给予奖励。
经主管部门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平台、创业投资公司参照享受地方财政出资激励。
2、资金集聚区运营奖励。
支持各县(市、区)通过购买服务、补贴激励等方式吸引优质机构负责基金集群运营,市政府按实际购买成本或已支付补贴的20%给予补贴由县政府决定,当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鼓励运营机构积极开展基金招商工作,受益财政部门对入驻园区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最高按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
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投资本市非上市企业1年以上(含1年)的各类基金(不含市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投资奖励及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总额我市企业当年实施投资额超过1万元的,市政府按投资总额的1%奖励其基金管理人。
同一投资标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万元。
所投资企业须在我市实际经营。
基金投资于其所属企业、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此项奖励。
(四)投资鼓励措施 1、鼓励各类资金(不含市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引导泉州市外实体企业投资落户我市。
基金对泉州市外企业股权投资达到1万元,且被投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账户迁至我市并实际经营的,市政府按股权投资额的1%计算企业新变现资本(限于货币形式),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投资企业在泉州设立新子公司,新变现资本不少于1万元(仅限货币形式)且在我市实际经营的,市政府将按子公司实际金额给予奖励。
资本红利 0.5%。
对省市重大项目或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一企一策”政策给予奖励。
单个基金管理人当年的投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所投资企业均为其所属企业,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此奖项。
2.鼓励各类企业在我市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由于企业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减持、并购、重组、分红”等事件,全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20万元。
(含)及以上人员,由受益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五)人才奖励 1、鼓励国内外优秀投资管理团队来泉州创业发展。
高级管理人才、中层管理人才(非持股20%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人才“港湾计划”认定为我市人才,本市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住房、安置、子女教育等相关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龙头股权投资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开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
2、基金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基金管理人从任职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其工资和地方财政缴费的比例给予奖励。
3、从入职第二年起,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本人、配偶或其子女不享受政府优惠住房政策,且在境内无任何房产或房产交易记录)泉州)可享受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每人每月最高补贴1000元。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按属地原则共同承担。
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承担5:5份额,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承担7:3份额。
。
(六)办公用房补贴 1、购房补贴: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并承诺5年内不对外出租、不出售的,市政府给予一笔——按购房合同价款10%一次性补贴。
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并分5年平均缴纳。
2、租金补贴: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场地,并承诺在租金补贴期内不转租的,按实际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累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申请住房购房、租赁补贴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实际支付规模或实际管理规模应达到1亿元,且资金账户必须在泉州市开立。
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按属地原则共同承担。
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承担5:5份额,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承担7:3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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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补贴强化天使投资引导,鼓励“早投、小投、新投”。
各类基金投资我市早期中小微创新型企业。
投资失败会导致清算、减值退出和公司倒闭。
公司被撤销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一年以上造成项目投资损失的,市政府按实际投资损失额(扣除市、县投资)的20%给予风险补贴。
政府和国有企业)。
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基金申请的风险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申请风险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推动多层次产业基金体系建设 (一)打造政府引导基金矩阵,推动市县、国企母基金与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建设,产业龙头企业、社会资本,涵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资金链。
围绕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推动2至3年内形成“亿元母基金、亿元子基金”的基金集群。
(二)着力加强龙头资源吸引,积极对接国家基金、龙头股权投资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有明确规划的世界领先企业所属基金管理人在泉州设立或迁入基金 对于泉州投资对象或外地投资项目,市、县、国有企业基金中的基金可以进行适当投资,通过“以投引投”的方式引进一批实体项目。
金融机构直投子公司、合伙企业可参照基金奖励标准申请结算、投资、地方出资等奖励和办公楼补贴。
(三)推进国有基金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支持国有企业围绕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设立市场化母基金和各类基金,推动“连锁母企业+产业基金+ “龙头项目”合作模式,与县(市)、区)、产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
市级母基金可适当出资。
(四)加快国有基金管理团队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县国有基金管理人开展高层次人才自主考核,推动市场化薪酬体系建设,参考以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设立市场化筹资和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等奖励。
五年内,基金融资费用不纳入国有基金管理人年度业绩考核项目,业绩和利润按两倍计算。
探索建立投资团队跟踪投资机制,树立标杆效益,激发投资活力。
(五)加强政府投资资金考核和激励。
市、县投资基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资监管机制,加强资金回流泉州的引导和激励。
鼓励合作机构先行启动再投资工作,市县政府投资基金可追溯确定再投资金额。
市、县政府投资基金入驻泉州的项目实际运营,且基金存续期间财政出资达到市、县政府投资基金对该项目实际投资额50%的,项目将按再投资金额的3倍计算。
为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完成甚至超额返还投资任务,市、县政府投资所得收益可部分划转给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作伙伴,最高可达超额收益的80% 。
(六)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国内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来泉州合作。
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最多可出资40%设立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子基金,并提供低价回购和超额额度。
利润80%让渡、损失补偿等优惠措施。
将设立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绩效指标,鼓励县(市、区)、市级国有集团公司积极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
设立规模10亿元的创业天使直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企业进行不超过1万元的“普惠”投资。
被投资企业创始团队可以按年利率6.5%回购政府股份。
出资部分持有所持股份50%。
三、构建基金业优质生态圈 (一)优化政务服务 1、推进私募基金“综合研究会诊”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加快提升工商登记效率服务,推行“非面对面办理”和“一站式”实施及奖励申请服务。
2、落实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做好与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
加强对本市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政策引导,有效释放政策红利,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条件发展金融集群,创新园区运营管理模式,制定引导资金等金融产业集聚的支持政策,提供多元化选择和统包把关。
为各种基金提供服务。
4、争取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努力打通跨境双向投资渠道,进一步吸引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聚集并在泉州发展。

(二)改善产业氛围 1.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龙头企业、产业资本和各类园区加强与市县级政府投资基金、国有基金合作,共同支持传统产业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成长。
2.鼓励基金、基金管理人、创投服务机构、财经媒体、行业协会合作在泉州举办各类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峰会、论坛、路演、竞赛等活动(参与投资机构最多30家)。
对提前报名的活动,市政府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向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给予补贴,每项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3、成立基金“智库”,聘请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核心专家担任市政府基金顾问,开展行业发展指导、政策宣传、重大项目和基金募集等工作,支持泉州基金业快速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4.鼓励各基金集聚区提高投资效率和实施质量。
(一)投资推荐奖励。
园区内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每年实际新增资金达到20亿元(不含市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时,市政府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示范激励。
对新批准的省级资金集聚区,市政府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竞赛奖励。
定期开展基金集群间的业绩竞赛。
排名前三名且年度新增资金总额(资金账户在泉州开立)不少于30亿元(不含市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由市政府经营对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强化资金落实支持 1、建立市县招商联动和资金会商机制,统筹县(市、区)和国有企业要素资源,加大资金“筹、投”全周期力度、管理和退出》的支持力度,支持基金的实施和基金吸引的项目实施。
2、建立区域投资者联盟,通过区内外优质项目资源库、投资者俱乐部等措施,搭建各类基金与投资者与我市优质项目之间的直接渠道。
3、重点对侨界和国内泉商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吸引泉州资本回流在泉州设立各类基金和投资实体。
支持推广家族办公室模式,灵活运用信托、保险、基金、债券等产品开展资产配置和产业投资,增强企业财富增值和风险管理能力。
非基金投资主体可参照基金奖励标准的80%申请投资、投资、地方贡献奖励。
投资或吸引自己的关联企业、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上述激励政策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必须依法诚信经营。
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将受到处罚。
有关部门被列入违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财政补贴和扶持措施。
已经享受奖励或者补贴的,政府有权收回相关资金。
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承诺不转租、不出借。
(二)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出本市(经营期满清算、关闭的情况除外); 10年内搬出的,所有奖励和补助资金必须全额退还。
基金、基金管理人及个人以欺诈等手段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并记入信用记录。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市政府引进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可以以“一案一议”的方式提供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并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
(四)本办法由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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