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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上头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指出要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协调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以下为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省建立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有关重要战略部署《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与海南建立联系。
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适合自由贸易港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
一、总体原则(一)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
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重点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海洋产业、医疗卫生、旅游会展等、交通运输、现代农业、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发展,将推动建立开放型生态服务型产业体系,推动服务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服务资本往来和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国内其他地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的边境贸易和投资。
分阶段、分步骤落实各项金融改革开放创新举措,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标杆。
(三)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
坚持国际对标原则,深化金融改革开放。
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方面开展试点金融业开放,积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
。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坚持底线思维,稳扎稳打,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确保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平稳有序统筹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分阶段推进各项成熟工作,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2.完善人民币可兑换性,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
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的原则,海南自贸港审慎合规的银行可针对优质客户基于支付方式试点真实合规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指令,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预审转移。
以便后续验证。
实施支持跨境服务贸易的资金支付转账制度。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银行在加强客户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跨境结算。
(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新形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资金,并简化外汇登记手续。
海南自由贸易港将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海南自由贸易港将获得QDLP试点基础配额,每年可按照一定规则额外发放QDLP配额。
(七)完善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可适当提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本整合。
(八)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九)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
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证券投资等各类境内投资。
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根据实际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购买房产,并为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买房产提供兑换便利。
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一体化试点。
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间集中开展本外币盈亏资金调整归集,根据实际需要将资金汇入专门账户,对跨境企业集团实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边境资本流动。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试点。
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外汇即期业务及相关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
支持海南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研究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服务国家。
加强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金融服务。
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本土资产管理公司。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次上市,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
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四)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企业信用债券,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支持市场主体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拓展自主选择空间。
支持海南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扩大资金来源。
(十五)支持海南相关资金发展。
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在海南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或控股期货公司。
为投资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四、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支持海南银行引入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完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加大海南银行业对外开放力度。
(十七)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加强研究海南与港澳保险市场深度合作。
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离岸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八)建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结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依规在海南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十)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十一)鼓励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扩大海南金融产品境外人民币投资范围。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海南市场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卫生、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
(二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移范围。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和规模调节的原则,试点扩大可跨境转移信贷资产范围和海南境内参与机构范围自由贸易港。
(二十三)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国有农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完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担保登记、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抵押物等配套措施价值评估。
(二十四)创新发展保险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资产管理产品。
支持海南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围绕环境、农业、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开发符合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险产品。
(二十五)发展绿色金融。
鼓励创新绿色金融业务在海南试点,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融资支持。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海洋科技发展。
鼓励海南法人银行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强深海科技创新。
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协调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支持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银行账户体系一体化试点。
(二十九)支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与行业各方共同推动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发展,重点关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付结算、融资增信、“三农”产业企业服务。
增值服务体系等环节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行业互联网化、移动化支付结算需求。
(三十)提高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
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
支持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到境外开展业务,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境外参与机构逐步扩大跨境移动支付的区域范围。
(三十一)继续推进海南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与国家“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做好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做好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更加高效地与金融服务对接。
深入推进海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村信用信息覆盖面,强化信用信息服务,有效对接普惠金融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和海南特色产业发展。
支持海南引入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海南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二)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三十三)支持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
加强文化、体育、旅游领域金融服务。
建立文体旅游企业信用大数据平台,破解文体旅游企业与金融机构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融资瓶颈。
推动文化体育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优化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资结构,逐步降低融资成本。
建设区域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平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针对邮轮、游艇等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产业,重点支持邮轮游艇产业集聚园区及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十四)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内,支持海南发展住房租赁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房地产标准化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十五)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重大风险识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监控和风险防控体系。
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三十六)支持海南建立专业金融破产审判机构,重点审理海南金融破产案件,提高金融破产案件专业审判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支持海南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公平、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
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落实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矛盾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发挥金融业调解组织专业优势,探索建立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矛盾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
金融业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开展集中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建立海南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示范基地。
进一步发挥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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