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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上头条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全力配合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严厉查处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借金融名义从事非法套利等违法行为。
创新。
文件内容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庆典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准确把握在党中央战略意图、解放思想、守正创新、支持深圳法院在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按照授权开展试点示范着力攻克一批创新引领示范改革项目,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2、工作原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推动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
坚持先行先试、引领示范,支持深圳法院扎实完成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全力支持深圳法院带头开展试点、打造创新样本、及时落实《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提高标准,为全国法院提供示范。
3.主要目标。
截至今年,各项改革任务和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改革成果。
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中的核心引擎功能不断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先行示范区。
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到2020年,改革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各项建设和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深圳法院在全国法院各方面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打造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国际领先、影响突出的示范法院。
2.服务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 4.支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历史用地、城市更新、建设用地出让及出让等纠纷,促进深圳市土地资源合理流转。
以盘活用地为目标,妥善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中土地资产处置、存量划拨土地资产产权界定、挂牌交易等案件。
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畅通、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5.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加快完善劳动关系要素、加班认定依据、工资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
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加强跨境就业司法保护,准确认定无就业证件的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
推动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加强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人才跨所有制流动等法律问题研究。
6.推动金融试点工作创新。
健全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逃汇套利、洗钱等金融犯罪的司法工作机制。
依法审理创业板改革相关各类案件,为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完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裁判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判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金融市场互认等法律问题研究与港澳地区合作推出金融(基金)产品,为深圳金融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
7.加强科技成果司法保护。
加强对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的司法保护,妥善处理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利益分配等纠纷,支持深圳授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权利、成果评价、收入分配等方面将进行试点。
坚决打击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用职权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价意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加强对河套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技产业成果的司法保护,支持创建世界一流的试点和转化服务平台。
8.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
依法保护权利人在数据控制、处理、受益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数据元市场主体基于合法采集、自行生成的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权益。
妥善审理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数据隐私保护等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跨境融合、共创共享、公平公正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竞赛。
加强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等数据产权的属性、形态、归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3.支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九、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比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标准。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依托司法大数据,建立法律营商环境分析研判机制。
加大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宣传力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
支持深圳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和技术准入门槛,依法保障合同效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10.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切实贯彻民法典,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尊重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保护公平竞争、诚信信用,制裁违约、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严格规范财产保全、执行和刑事执行措施的适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扎实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探索人工智能、互联网信息、生活信息等新型数字知识产权和产权法律保护新模式。

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
完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继续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证据优势规则,试点举证责任转移制度。
完善技术事实认定和鉴定体系,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广泛应用。
12.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中小企业重整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简易退出机制。
完善政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披露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
推进破产案件审理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开改革,支持在深圳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
探索建立泛亚太破产重组中心。
率先试点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特区内外自然人破产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
13.服务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实施精品海事审判战略,推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加强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
探索完善航运业务自由化、国际船舶登记、沿海搭便车、船舶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审理规则。
加大深港物流服务一体化、港口航运智能化建设等海事试验资源投入和研究力度。
加强与前海海事法律咨询、海事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对接,支持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多元化的国际海事法律服务中心。
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支持举办国际海事会议,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提升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打造解决国际海事争端的首选地。
14.支持依法治国建设。
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告知承诺制审批、“即时审批”改革等行政许可纠纷,支持深圳大力减少行政许可和整顿各类变相审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加强行政行为合理裁量权审查,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标准。
加强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支持深圳政务服务流程和方式系统性改革,推动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行政裁决程序规范完善。
推动将行政机关行政判决执行情况、司法建议落实情况、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等纳入政府法治评价体系。
15.创新涉港澳台涉外审判。
完善涉港澳台案件审理机制,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完善涉外、涉港澳台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准确识别和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域外法。
研究商事主体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商事合同纠纷的问题。
探索建立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支持率先建立连接司法、仲裁、调解的跨境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完善港澳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陪审员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深圳法院代理民商事案件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规则研究,推动规则机制对接,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首选地。
16.全面扩大对港澳司法协助。
简化涉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确认和诉讼证据审查鉴定程序,探索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网上授权见证。
探索拓展涉港澳案件诉讼文书跨境服务渠道。
拓展内地与港澳相互委托调查的法律渠道。
推动建立深港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格统一认证机制。
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定和援助机制。
支持深圳定期组织粤港澳司法专业交流活动。
推动简化跨境司法交流合作审批程序,支持河套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率先建立便利司法交流合作新路径。
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机制。
四、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十七、强化民生权利司法保障。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惩治暴力恐怖、非法集资、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营造先行示范区建设稳定的社会环境。
加强家庭、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养老等领域司法保护,推动建设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全面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依法妥善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探索建立维护消费者权益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长效机制和毒品。
加强跨境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18.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护。
依法严厉惩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机制。
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令制度。
完善以生态修复为核心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首先研究探索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案件类型、构成要件等问题。
推动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服务保障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
积极参与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保护机制。
支持深圳建立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平台,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交流。
19.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合理诉讼的预防、识别和惩处机制,规范人为制造管辖衔接点、滥用管辖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探索律师费转让、合理分摊律师费等方式。
诉讼费用增加诉讼数量。
对滥用职权的起诉的制裁力度。
深化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模式改革,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完善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修复机制。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深度融合,支持深圳率先建设统一社会信用平台。
20.推动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以一站式、一在线、一号码、一次性服务为目标,完善立体诉讼服务渠道。
完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支持特区立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侨外等专业调解机制。
加大网络视频调解力度。
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规则,优化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联动工作制度。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建设,完善与港澳仲裁司法协助安排,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国际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建立涉外纠纷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机制。
21.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全面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提高司法工作智能化水平。
加强智慧法院系统研发和标准化,完善移动微法院功能,加快建设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综合应用,促进办案水平提升。
司法工作的质量和发展。
加快网上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捷的阳光司法体系。
完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支持建立“数据辅助决策”中心。
22.服务现代城市文明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的规范引领作用,通过司法判决和典型案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完善法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和创新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
加大对数字文化产业和创意文化产业的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深圳发展更具竞争力的文化产业,打造国际化的中国文化品牌。
探索开通旅游纠纷案件审理绿色通道,为深圳国际邮轮港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五、构建公平、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
(二十三)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定”,完善刑事案件取证指引和证据标准。
继续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完善从宽量刑建议和量刑协调机制。
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庭量刑程序。
探索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没收逃匿被告人违法所得制度。
24.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全面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置改革试点,率先形成制度改革成果,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示范。
探索扩大司法确认范围,推动诉讼与调解实质性对接。
探索推进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适应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
研究总结适合初步调解的案件类型,探索民事案件初步调解试点。
加强配送机制创新,健全行政化、社会化、市场化的配送网络,全面推行电子化配送。
25.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诉讼繁简分置改革,探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行政裁判文书。
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
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
探索对粤港澳大湾区部分与营商环境直接相关的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探索在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行政案件,及时研究判断适合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类型。
支持深圳加强行政审判中心建设。
26.深化实施体制机制改革。
优化简易执行案件程序和法律文书,探索执行异议案件由法官单独办理,完善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文书服务体系。
完善刑事裁判涉财部分一体化管理机制。
审理仲裁执行案件,按照标的额确定级别。
深化产权稽查、管制和变现模式改革。
健全社会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实施工作的机制。
推动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探索建立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责任追究机制。
完善执行程序中的局外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制度。
27.深化司法问责制度改革。
推动审判工作标准化,将各办案节点的要点、时限要求、流程标准、文书样式嵌入信息化办案平台。
理顺审判队伍、审判组织、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具有特区法院特色的审判组织架构。
建立类似案件检索初筛、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策机制,化解法律适用差异,健全配套发现、监测和应对机制。
强化法官办案主体地位,赋予法官向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工作、参与考核评价、对人事管理提出一定建议的权利。
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建立“四类案件”自动识别监控系统。
建立科学的违法审判问责机制,细化法官、审判助理办理违法案件的具体职责,确保严肃问责与法律保障的有机统一。
28.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
围绕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繁简分流改革,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和合议庭建设,完善配套案件分工机制和人力资源配置模式。
拓展前海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环境资源法院、金融法院、破产法院示范功能,支持深圳在自贸区全面开展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知识产权、环境资源、金融、破产等领域。
“试点改革新型试运行机制。
加快深汕特别合作区法院建设,确保服务一体化发展。
二十九、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加强司法名额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实现常态化制定法官择优晋升制度,支持特别选拔和提拔特别优秀或有特殊工作需要的一线办案法官,推动法院政法特设市级统筹制度化健全从合格的优秀法官中选拔法官领导干部的机制,全面落实与法官个人职务序列相适应的医疗、交通、住房、退休等福利待遇。
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内部轮岗机制。
健全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健全虚假举报及时澄清机制,切实加强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保障。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党的建设。
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动“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常态化,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党的整体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带头模范。
打造法院文化建设品牌,完善司法职业化培育机制。
严格落实防止干扰司法“三项规定”等铁杆禁令,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之以恒地严守纪律、反腐败。
31.培养高端人才。
支持深圳建设司法教育培训示范基地,构建高层次、国际化司法人才培养模式。
加大金融、破产、互联网、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等领域试点业务培训力度。
坚持“高素质、高素质、紧缺”的定位,加强高层次司法人才培养储备,指导深圳法院制定各类司法人才中长期培养规划司法专业人士。
支持深圳在全国配置领导干部、选拔优秀法官、引进专业人才。
完善涉外人才培养体系。
坚持和完善法律培训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
建立健全粤港澳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进法律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支持深圳法院承办港澳法律专业学生到内地法院暑期实习项目。
32.完善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加强线路指导。
第一巡回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利用驻地深圳的便利,依法审理案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动改革试点进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创造条件,尽力提供指导和支持。
深圳法院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快落实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
建立请示、指导协调、督促落实、风险排查防范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委。
。
33.营造改革氛围。
深圳法院要弘扬敢于创业、敢于尝试、敢为人先、艰苦奋斗的特区精神,不断解放思想、艰苦奋斗,走在新时代前列,勇敢服务新征程的排头兵。
完善改革正向激励机制,重点考察和识别改革第一线干部,大胆提拔和使用敢于改革、善于改革的干部,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建立和使用敢于改革、善于改革的干部。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新时代新责任。
及时宣传改革试点新进展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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