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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创造头条新闻近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市、区财政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小企业科目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政府担保体系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人才培养等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
其他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科技、商业、文化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
专项资金的条件。
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其中,前期投入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50%。
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一)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平等待遇; (二)为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占部门份额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其中为小微企业预留的比例不少于70%,除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抵扣; (四)审核时,按照有关规定,针对不同行业情况,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五)支持首套新产品、新技术。
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制定本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分类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第三条 本市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民的政务环境,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积极扶持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
、加强指导、改善服务、依法监管、保障权益。
第四条 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从事高新技术、文化创意、国际化等领域。
交易所等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从事保障城市运行和人民生活必需的产业。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指导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旅游、教育、体育、卫生、民政、园区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并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为中小企业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投资者、经营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收入。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道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基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企业,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查询和应用。
便利、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支持守信用企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获得更多便利和机会。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发起成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中小企业协会等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公平竞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措施。
中小企业协会等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受政府委托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兴办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完善市、区、乡创业服务体系。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中小企业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综合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产业实验、中试等创业活动。
市科学技术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编制并公布科技研发、中试、产业检测服务目录。
第十三条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本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等各类载体建设用地。
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
需求,优先考虑用地指标,预留发展空间。
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利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筑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
和财政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或者注册的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享受免税、升级建设补贴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对入驻企业给予服务激励、创业培训、租金补贴等财政支持。
第三章财政支持第十五条市、区财政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小企业科目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政府担保体系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人才培养等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
其他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科技、商业、文化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向符合专项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倾斜。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型企业。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其中,前期投入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50%。
市、区财政设立的其他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投资基金和其他基金要加强统筹协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第十七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融资供给,创新普惠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
。
市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单独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体系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开展无本金还款或续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实行信用尽职免责制度。
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继续放贷、压贷、截贷、断贷。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抵押,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和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
该市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应付主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
这个市政府所属的国有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要坚持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业务为主,服务小微企业的业务比例不宜过低。
低于80%。
推动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将补偿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对降低担保和再担保利率、取消反担保、提高首次贷款担保比例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增信、分散风险的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优化再保险作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加强金融数据专用区建设,支持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确权融资中心建设运营。
市金融管理部门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确权融资中心,开展首贷、无本金续贷、应收账款业务。
融资、信用贷款、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提供信息查验、验收、涉企政府数据支持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首贷获得率,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免偿还贷款续贷、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比例。
对开展首贷和免还本续贷提供保证优惠利率,对通过首贷服务中心获得首贷的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贴息。
第二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直接筹集资金。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鼓励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体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债券,筹集资金用于设立或增资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本市利用区域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综合应用平台,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进行直接股权融资。
区域股权市场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设立专业化、特色化新板,提供上市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支持征信机构开发中小企业融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收集信息。
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之间金融服务定期沟通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畅通金融服务渠道,提高金融服务的时效性和可用性。
金融服务。
第四章市场发展第二十七条支持大中小企业融合发展,培育和推广融合发展特色载体。
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和场景应用,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同共创,推广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大企业的产业链或采购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本市采取下列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 (一)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平等待遇;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 (二)对中小企业一视同仁 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其中中小企业预留比例微型企业不低于70%,但中小企业不能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三)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抵扣; (四)审核时,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不同行业情况对小微企业产品进行评价。
提供一定比例的价格抵扣; (五)支持首套新产品、新技术。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贸易救济工作协调机制,开展产业安全和贸易风险分析、评估和预警,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知识产权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紧急援助机制,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体系。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知识产权、经济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培育和建设,促进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
支持。
市知识产权、商务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老字号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推销活动。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关展览、交易会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活动的,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各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推动技术、产品、流程、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专业化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园区管理等部门将为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设研发机构、开展数字化升级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者与大企业联合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规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市、区科技部门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产品研究、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等服务。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计提折旧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第三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制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能力技术性贸易壁垒。
具体办法由市标准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市、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共同开展产学研合作。
同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转让、许可、有价投资等方式,优先向同等条件下的中小企业转移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状况。
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
支持中小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专业培训,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通过补贴、托管、奖励等措施对规模企业进行扶持。
企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支持中小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对专业化、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费用给予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第三十八条 开放医疗、政务、交通、教育、城市管理等领域应用场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示范。
第三十九条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特殊股权结构,发行有特别投票权的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投票权的股份配股股份有更多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中小企业、企业家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市科技部门将通过科技创新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以及技术创新券等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推荐会,鼓励中小企业参与。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对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创新中出现的失败和错误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和帮助。
和企业的发展。
。
第六章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本市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依托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包括政府数据、金融数据、企业信用数据、社会数据在内的综合数据监测体系。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统计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和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集聚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资源,支持集聚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服务资源。
该平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府服务信息解读、推送、咨询。
提升解读、推送、咨询服务的全面、精准、专业水平; (二)投融资、空间场馆、信息化、技术服务、展览及渠道推广等需求对接; (三)法律咨询、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招聘等商业服务; (四)管理能力提升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培训服务; (五)促进京津冀地区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中小企业如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获得知识产权、检测试制、信息化、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等服务,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提供资金支持。
有关部门出台中小企业政务服务政策时,应及时明确办理条件、地点和程序、所需材料、空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处理条件和所需材料不得包含其他、相关的和其他含糊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可以向人才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工作居留许可或人才引进。
支持引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医疗卫生、金融、体育等各行业发展急需的人才,确保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合理比例。
前款规定的办理工作居留许可或者引进人才的条件、待遇、程序等由人才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智力支持和企业自主需求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内容,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规模企业人员。
质量。
鼓励高等学校与中小企业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资金的组织、大型企业等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等举报违约、欠费信息,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欠费并赔偿因欠费造成的损失。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欠款快速受理和调解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紧急救助救助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影响其生存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减税、免税、研究开发等措施。
补助、租金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政府采购等措施并落实。
第四十八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教育研究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报告小微企业。
同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就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使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情况和中型企业。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办法,接受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
中小企业可通过5条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对政府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相关部门应协调解决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通报并说明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告企业的税收、融资、登记、用工、知识产权等情况。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信息。
市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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