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机构将阿里云估值上调至千亿以上,高盛给予最高估值1238亿美元
06-17
为加快西安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落地实施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创新领域的投入,根据《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市管办[]1号)、《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22号)相关规定,申请现将西安创新投资基金首批子基金指引公布如下: 一、创新基金基本情况 是省市共同出资、市场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面向的方式。
围绕西安市产业政策引导,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领域,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创新基金通过子基金投资和直接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子信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投资于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成果转化等。
科技成果、核心技术国产化。
在化学替代等领域,加快秦创原创新动能平台建设,支持我市产业链协同、创新创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2、申请条件 申请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募集能力。
管理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资经验或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质 1、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2、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鼓励在西安注册或设立办事处),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主要投资对象为早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3、子基金管理人认购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如果关联方已投资子基金,出资额可降低至0.5%。
具体比例由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 4、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管理团队 1、子基金管理机构80%以上的团队成员必须具有基金专业资格,且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 2、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不存在受行政、司法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募集资金 1、子基金管理人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金融条例〔〔〕)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及其他规定; 2、申请设立新子基金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提交基金申请方案时取得子基金主要投资者的出资承诺书; 3、子基金向创新基金申请增资的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自子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创新基金受理申请之日止),子基金现有投资者子基金须同意申请创新基金投资并按面增资,并同意创新基金享有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如有)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投资能力 根据子基金投资类型的不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须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主要投资对象为早期科技创新企业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须使用自有资金及管理资金投资于早期科技创新股权投资项目,总资本规模不低于1万元(或等值货币) ,并有成功的投资案例。
成功的投资案例是指作为外部机构参与首轮或第二轮项目投资,以现金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退出部分股权投资回报率超过50%。
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得超过30%,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不得少于不超过30%,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万元。
; (二)接受投资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三)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受投资当年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占成本费用的比例。
低于20%。
2、主要投资对象为非创业型科技创新企业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3名以上主要成员应当以自有资金和管理基金累计投资于非创业型科技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企业。
股权投资项目资本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有成功的投资案例。
成功案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材料: (一)成功退出且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5%; (2)尚未退出,但已成功上市。
(五)内部控制情况 1、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完备,风险控制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时管理同一领域、同一地区以及不同阶段的其他基金,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预防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投资人如实披露。
(六)创新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行业及产业经验和背景的投资机构管理的、投资能力强、投资业绩良好、境内机构前20名的机构管理的子基金的其他要求(根据综合认定)子基金的行业排名。
优先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源头单位和成果转化平台管理的子基金。
申报机构申请创新基金时未取得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须与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联合声明或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后提出申请股权或风险投资基金经理。
三、子基金运作要求 (一)组织形式和类型 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
(二)注册区域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管辖范围内。
(三)规模和投资 1、创新基金投资的单只子基金投资金额不超过创新基金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创新基金总规模的30%。
投资的子基金。

对于主要投资对象为早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创新基金可适当提高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子基金总规模的40%;各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参与创新基金投资的,其投资比例可按照相关合伙协议执行; 2、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主要投资对象为早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万元; 3、子基金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并按照子基金的规定使用合作协议。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五)投资要求 1、子基金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2、基金不得再投资子基金。
(六)投资回报要求:子基金对西安市(含西咸新区)辖内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创新基金的投资金额。
下列情形可视为对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投资: 1、直接投资于西安市注册的企业; 2、西安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西安市现有企业的投资; 3、西安以外的投资企业在西安投资设立新企业; 4、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西安市企业; 5、西安以外投资企业设立子公司,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西安市;六、其他经认定可在西安市投资的企业。
(七)项目要求 子基金在申报计划选定的主要投资领域应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且储备项目在西安的投资金额不应低于在西安的投资金额。
拟申请的创新基金。
(八)投资管理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对所投资的子基金履行投后管理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子基金,参与了解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跟踪子基金。
基金运作及财务状况,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九)基金托管子基金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托管、划拨、结算等日常工作,并每年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十)信息披露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子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并按季向创新基金管理人报送子基金运作报告。
,每年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基金托管报告。
(十一)管理费 子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按照行业惯例确定。
子基金在投资期间的实际实缴规模为子基金的实收出资总额,子基金在退出期间的实缴规模为子基金的原始投资成本。
未退出项目(实收资本总额-退出项目原始投资成本)。
(十二)收益分配 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分配。
协会)。
本次分配总体上采用“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方式。
投资回收资金首先按照各投资者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给子基金各投资者。
资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十三)风险控制 1、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外借款; (二)借贷业务; (三)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四)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六)吸收或者变相吸纳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但不得从事公开发行股票和实际举债); (七)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2、重点要求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必须锁定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
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前,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员参与同一领域的投资。
对于区域、阶段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在同一投资领域、区域、阶段设立其他基金。
3、创新基金强制退出权:子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申请指南、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投资,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创新基金管理人有权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必须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创新基金的退出。
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计算,且不得低于投资本金余额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计算的收益之和子基金退出后1年以上,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创新基金的风险和损失。
方案确定后,子基金方案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设立或增资(加盟)手续; (二)创新基金划拨子基金账户已超过1年,且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 (三)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四)子基金运作违法违规,已被依法查处的; (五)子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后,未满足返回西安市的要求。
4.其他要求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创新基金、挪用、截留挪用、挥霍创新基金资金的,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依法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
程序;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作中出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
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申请指引或者被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申请以获得创新基金的投资。
四、子基金征集工作程序 (一)项目征集由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申请指南进行,并向市场公开。
(二)投资项目设立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为符合创新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子基金设立项目。
(三)尽职调查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计划和计划,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业务等调查。
(四)风险评估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邀请行业专家、投资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五)投资决策和实施创新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创新基金拟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方案。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计划进行投资谈判、协议签订、基金投资等。
(六)投后管理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对投资的子基金进行跟踪并定期报告。
(七)投资退出 当投资子基金到期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根据子基金合伙协议,通过股份(股权)回购、股份(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或公司章程)。
。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创新基金全年滚动申报,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分批受理申请。
本次子基金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18:00,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应在申请期限内向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纸质材料。
详情请参阅附件。
纸质申请材料须制作一式三份,按照A4纸和一般公文格式准备,加盖申报机构公章(首页及底页),一起送达或邮寄至创新基金管理机构与电子版。
报告机构应当对报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申请材料一经提交,恕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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