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Dermid Performance Solutions 将整合电子化学品业务部门和电子装配材料业务部门组织
06-06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和加强鹿城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鹿城区政府产业基金)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42号)、根据(温政办[]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基金规划总规模为1亿元,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上级补助资金、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等。
第三条 区产业基金是区政府领导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
其成立宗旨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控”的要求。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重点投资传统产业、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未来产业等领域,推动“1+X”产业集群。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方式。
定向基金是指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以私募股权形式共同设立,委托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以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非定向基金是指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以私募股权形式共同设立,委托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投资于不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
主要采取投资子基金的方式。
子基金总投资额不得低于区产业基金总规模的80%,直接投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区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区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决策。
管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兼任。
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农业农村局区事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招商服务中心、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产业发展集团等,区财政局(国资办)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区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集产业基金投资资金。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温州陆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陆丰公司)是区工业发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受托作为区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区产业基金。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区产业基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审批项目直接投资、子基金设立、股权退出等方案;确定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协调决定基金重大事项;投资额一万元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管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采用表决制度进行表决,主任、副主任、委员各有一票。
投票意见分为两类:同意和不同意。
投资事项须经全体人员五分之四(含)以上同意。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和部署;会同区产业发展集团制定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审核区产业基金项目直接投资、子基金设立、股权退出等方案;协调基金运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审查批准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和申报方案;区政府或者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实施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组织集中直接投资项目预审。
投资项目;协助与优势产业基金对接合作,牵头项目立项、投资方案制定等;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产业发展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共同投资方的职责;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制定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参与相关投资管理程序,对区陆丰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区政府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陆丰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区工业发展集团报告资金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审计情况;负责选择子基金合作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股权谈判、起草合伙协议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操作;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子基金投资模式第十二条区产业基金主要通过参与设立子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子基金的法律形式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区产业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结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含),由子基金依法筹集; (2)出资比例:区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投资者) ),两市政府共同投资总额不超过50%; (三)存续期:子基金存续期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8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协议办理; (4)注册地址: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鹿城区; (5)投资区域:子基金存续期间,累计投资于鹿城区注册企业资本总额(以企业工商、金融所属,下同)一般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实际缴付出资额的1.5倍以上。
以下情况视为再投资或另外计算再投资金额: 1、子基金投资的鹿城以外企业注册地迁至鹿城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两倍计算; 2、子基金投资额 鹿城区外企业收购鹿城区内企业(仅限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3、子基金投资的鹿城区以外企业在鹿城区设立子公司的,按照该子公司在鹿城区的实际投资金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并计算最高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金额; 4、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鹿城区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5.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鹿城区外企业,且注册地迁至鹿城区或被鹿城区内企业收购(仅限持股比例50%以上收购)的,实际将计算投资金额; 6、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鹿城区外投资企业不包括获证之日前两年迁出鹿城区的企业。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运营,所选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其他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过去三年的规定。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以及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作为骨干共同管理境内证券投资在资管机构注册的产业基金规模协会金额不低于5亿元,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其关联方若有投资子基金,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六)提交项目合作计划时,至少确认拟拟子基金总规模50%的投资意向,并提供出资承诺书、投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的运作程序如下: (一)区陆丰公司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选择合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经区产业发展小组初步审核后,将相关结果报管委会。
归档; (二)欧陆丰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在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欧陆丰公司组织专家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专家组成。
经管委办公室从相关专家库中遴选。
区级专家库建立前,从市级专家库中遴选。
人数不少于5人。
专家对申请方案提出独立专家意见。
审核意见; (四)区陆丰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投资方案,经区产业发展小组初审,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报管委会审查; (五)经管委会审核批准设立的子基金,由欧陆丰公司负责合作洽谈、协议签订、投后管理、退出等。
第十五条 参与评选机构若也参与评选当年获得省、市等上级政府引导资金并已审批的,区陆丰公司可不再进行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直接报送上级政府审批意见引导基金作为投资决策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有关投资章程或合伙协议获批后6个月内仍未签署的,由区陆丰公司报区产业发展小组初审后报管理层委员会办公室1个月内终止。
投资情况报告由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报告。
如有特殊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 直接投资模式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主要在当地重点领域挖掘优质项目,探索基金投资新路径,将优质项目引入鹿城。
因项目需要,可通过设立定向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方式完成对项目的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的主要要求如下:(一)区产业基金对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含),且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市及市政府资金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 (二)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8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协议执行; (三)投资注册在鹿城区或注册地已迁至鹿城区的公司,优先投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 (四)拟投资项目发起融资时,应有其他资本方参与投资,且其他资本方投资金额不低于本轮融资金额的60%,其中非融资方投资金额关联合格机构投资者原则上不低于本轮融资金额的10%; (五)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募集资金情况、退出安排等)、财务、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 (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实行市场化投资。
若国家、省、市产业基金参与本轮投资,可将其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程序:(一)项目发起人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融资业务计划书、初步股权融资计划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项目融资业务计划应包括:基本信息被投资企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背景、股权结构、产品和业务、市场份额、客户和供应商、核心团队、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经营计划等;初步股权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轮融资规模、各方投资规模、估值说明、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等。
市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招商中心等项目负责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责任部门与项目产业部门不同的,原则上相关投资工作由产业部门共同开展(下同); (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产业发展集团牵头,会同管委会办公室、主管部门,邀请两名以上行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审。
项目。
审核内容包括融资规模、投资结构、估值描述、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经营计划、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等。
联席会议由区产业发展集团报管委会办公室经管委会副主任批准; (三)经管委会副主任批准的项目,由区产业发展集团会同主管部门、项目方实施。
投资洽谈结果由区产业发展集团报管委会委员会办公室供行政委员会审查。
审议通过后,由区陆丰公司负责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评估程序。
参与本轮投资的国家级及省级产业基金可以其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四)区陆丰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论证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投资风险,完善投资方案,经区产业发展小组初审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后提交管委会审查; (五)经管委会批准的项目,由区陆丰公司负责安排协议签署,并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管委会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委员会应当在区工业发展集团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相关投资协议经管委会审查批准后超过6个月仍未签署的,区陆丰公司应报区产业发展小组初审,然后提请管委会一个月内指示是否终止该项目并按照指示执行。
。
第五章 投资退出、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盈亏承担方式。
投资损失由投资者共同承担,区产业基金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区产业基金可以进行适当的利润转移。
利润转让的对象可以包括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利润转让比例应当在子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其他投资者。
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得的利润转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区产业基金利润总额的80%(含)。
第二十三条 区产业基金应当在章程或者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投资确认后一年以上基金计划、未按规定程序及规定时间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向投资基金账户缴存资金一年以上,且该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不符合章程或协议规定的投资; (五)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期限届满后,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退出或者组织清算。
无法按照约定方式退出的,区陆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由区产业发展小组初步审核,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报管理委员会审查。
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区陆丰公司与各方协商办理。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风险防控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区产业基金实行全流程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评价。
直接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由主管部门负责。
、绩效评价结果报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区陆丰公司每年原则上按照区产业基金实际缴纳的资金总额计算管理费,并从到位资金中扣除。
管理费主要用于区陆丰公司的日常经营。
年初提取合格级别的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提取。
具体标准为:考核结果为优级的,提取比例为1%;考核结果为优级的,提取比例为1%;考核结果为良的,提取比例为0.8%;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提取比例为0.6%;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提取比例为0.4%。
第二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也不得承诺最低回报。
区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时,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区产业基金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担保;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服务产品筹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条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客观规律,给予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整体40%的损失容忍度。

在程序合规、尽职尽责的基础上,因一审、不可抗力、科学估值等因素造成偏差、政策变更、提前投资等造成损失的,给予尽职调查豁免,单一子基金或单一基金投资项目的损益不再作为各子基金的问责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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