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布 -盈科资本正式宣布两只基金,龙头PE吸资效应凸显
06-17
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建议大力推动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
支持各类主体在上海发起设立S基金。
股权投资集群建立S基金新设立(迁入)绿色通道,为S基金落地运营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基金、国有基金中的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力度。
鼓励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入上海S基金联盟,开展S基金运营模式创新,开展大额股份转让交易,扩大交易范围延续、重组等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
以下为政策原文: 进一步推动上海股权投资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股权功能作用投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同步发展。
现提出进一步推动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优化股权投资机构设立服务和行业管理 (一)促进股权投资要素集聚。
按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进一步优化全市股权投资机构空间布局,支持各区和临港新区以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高行业管理水平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新设(迁)股权投资机构集聚。
(二)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地区新设(搬迁)股权投资机构。
股权投资集聚区金融工作部作为新设立(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一站式服务部门,公布办理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并对申请人申请提供对接指导材料及其他准备事宜。
对于符合《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新设立(迁入)申请,应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申请材料齐全。
市有关部门提供前端服务,并与股权投资集聚区金融工作部门并行办理。
确认无异议的,收到股权投资集聚区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函件。
(三)建立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快速通道机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新的股权投资基金,由股权投资集聚区直接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函件,无需报市相关部门。
申请材料齐全的,股权投资集聚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函件。
纳入快速通道机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基金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无提示信息、无不良诚信信息。
中国基金会协会分类查询公开页面。
,不纳入股权投资机构风险台账。
(四)完善股权投资行业管理。
建立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中基协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管理人、托管人、中介机构、公司主要职责是加强风险早期通报和处置协作,促进行业标准健康发展。
(五)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登记试点。
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启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市场主体登记试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使用契约式股权投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必须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并纳入登记名单。
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录或者持有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财产时注明。
二、引导早期投资和小额技术投资(六)完善政府引导资金制度。
研究设立上海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重点投资早期科技创新领域。
有序扩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放大效应。
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利润分享机制,按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逐步建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股权转让的计价、谈判、定价等工作流程。
市、区两级加强对早期投资和小额技术投入的指导和支持。
(七)搭建天使投资专业服务平台。
支持专业团队成立天使投资行业组织,打造聚集天使投资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专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共同开展尽职调查、估值、投资等,加强对优质早期科技创新项目的Discovery和投资培育;建立天使投资数据库,对天使投资管理人及核心团队进行跟踪统计、筛选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在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扶持政策申报等事项中的参考应用。
(八)制定早投入、小投入的科技奖励政策。
股权投资集聚区应当制定投资奖励政策,对在投资区域认定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工作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业务团队进行奖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尽早投资小额技术。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等相关规定认定。
三、支持企业风险投资发展(九)支持产业链主体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
按照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布局,鼓励连锁业主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股权投资,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加快核心技术研发突破和产业转化。
对于连锁业主企业设立的CVC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相比,可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支持。
(十)吸引CVC资金来沪发展。
支持连锁母公司设立独立管理人进行专业化运作,发起设立CVC基金,适用股权投资基金快速通道机制。
推动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市国资等加大对CVC基金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集群为CVC基金发展提供支持。
推动全市各产业园区与CVC基金加强合作联动,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集聚效应,打造产业链新优势。
四、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 (十一)为国家基金在沪提供投资服务。
加强国家社保基金长三角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落实,依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机制为专项基金推荐优质项目,推出“服务包”强化服务被投资企业,支持专项基金拓展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模式,充分发挥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
推动全国社保基金加大对本市优质股权投资基金和科技项目的投资。
为国家级母基金、央企基金等提供对接服务,为重大股权融资项目实施提供配套保障。
(十二)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积极性。
依托上海科技创新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加强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采取逐步扩大投资比例等方式与全市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加大投资力度在全市重点产业和硬科技领域。
研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创业投资资金的投资比例上限。
(十三)支持灵活运用银行理财资金。
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建立与银行理财基金对接渠道,投资临港地区非上市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新区和长三角。
(十四)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养老金的支撑作用。
按照国家相关部署安排,支持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原则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五、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十五)提高并购重组退出效率。
根据本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推动本市相关企业集团开展产业并购投资。
引导本市标志性产业链连锁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控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研究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创新试点。
(十六)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渠道。
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将纳入“浦江之光”科技创新企业库,形成分级分类、分级上市资源。
加强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交易所的信息对接,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培育、指导、报告、政策咨询等服务。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专业化、特色化新板,与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合作渠道,规范培育符合上市条件的被投企业。
(十七)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功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丰富了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的功能。
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被投企业的注册、税务、发明专利、社保公积金等信息,增强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估值和定价的透明度。
, 公平。
市国资管理部门加强政策供给,采用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估值定价,建立健全市国资基金份额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方式转让规范化、标准化的程序平台,聚集更多市场参与者,活跃市场交易。
(十八)大力推动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
支持各类主体在上海发起设立S基金。
股权投资集群建立S基金新设立(迁入)绿色通道,为S基金落地运营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基金、国有基金中的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力度。
鼓励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入上海S基金联盟,开展S基金运营模式创新,开展大额股份转让交易,扩大交易范围延续、重组等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
(十九)试点股权投资基金实物配发股票。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将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有序扩大试点覆盖面。
六、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推动落实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配合执行合伙型创业投资公司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合伙人选择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会计。
创业投资公司和个人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金额的7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鼓励股权投资集聚地区根据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对认可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给予阶梯绩效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以及退出后的再投资。
(二十一)在浦东新区特定领域开展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持有3年以上股权转让收入占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总额50%以上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一年;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收入占年度股权转让收入的50%以上。
占转让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鼓励股权投资集群根据投资期限、退出后再投资情况,对经认定的企业创投企业给予阶梯绩效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
(二十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便利性。
加大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发展改革部门、税务部门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备案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推送政策,简化申请程序,协助创业投资企业完成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和税务机关会计核算方法备案,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
七、推动产业联动创新发展 (二十三)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上市。
依托全面注册制和境外上市备案新规的实施,支持上海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购重组等方式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十四)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行债券。
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发行5-10年期中长期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推动科技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创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筹集资金提供支持,扩大中长期资金来源。
(二十五)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创新。
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募集资金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并开发相应的服务和产品。
推动投贷联动,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综合金融支持。
依托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票期权试点,打造确权、登记、托管、结算、估值、转让、行权综合服务平台。
(二十六)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参与QFLP试点的管理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之一符合经营、管理要求,或具有5年资产管理、投资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支持注册与中国基金会协会合作。
推动QFLP试点创新,拓展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优化试点申请和变更流程,便利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大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试点投资实体企业。
八、高质量股权投资集群建设 (二十七)加强股权投资集群综合服务。
股权投资集群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区级政府引导基金,搭建综合服务等功能平台,强化股权投资机构在房屋租赁、购买、实施投资项目、集聚人才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保障。
(二十八)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升专业能力。
股权投资集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金融、法律、风控、上市、技术等专业培训服务,提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素质投资退出和合规运营方面的表现。
、企业培育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二十九)加强产业发展统筹协调。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局等部门将建立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对股权投资行业发展面临的系统性、跨部门问题的协调、支持和服务供给,对股权投资的招商引资、综合服务、政策支持、风险防范等开展动态跟踪和综合评价集群区域。
建立健全季度分析报告制度,根据市场数据、行业需求、行业趋势等定期开展研究分析。
(三十)加强对重点机构和专业人才的服务。
针对境内外领先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城市联动、部门联动的“一对一”服务机制,加大针对性服务力度。
按照《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充分利用本市梯度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人才申请本市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
九、加强行业社会组织建设 (三十一)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功能作用。
推动上海基金协会、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等深化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人才培训,积极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沟通, ETC。
。
支持社会团体在上海举办高层对话、品牌论坛、研讨沙龙等活动。
(三十二)加强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建设。
对早期投资、小额投资技术、税收和长期基金、S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等领域开展专题研究,推动行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机构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实施期限的,从其规定。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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