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天瑞两只基金已完成募资设立,总规模达2.5亿元,
06-18
保险资金来了。
12月17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决定审查修改14项规范性文件。
其中,第七条规定:删除《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号)第三条关于“单笔募集资金规模不得超过5亿元”的规定。
“这是一个重大好处。
”人民币基金龙头合伙人表示,参与的保险机构大多是知名投资机构,这些机构设立的基金大多会超过5亿元人民币。
原规定限制保险资金参与人民币主导基金。
删除机构发行的产品后,不再存在这样的障碍,保险资金选择优质管理人及产品、管理人募集保险资金都会更加顺畅。
根据2017年发布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开展股权投资。
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对象的母基金时,其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本身有不同的资质要求。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格,对基金规模进行了规定: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5亿元;其他基金募集或者认购的资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
合伙人认为,“之前放开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限制,现在放开规模限制,确实体现了鼓励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意图。
具体操作还是要看各人的喜好。
”保险公司。
”北京某机构募资负责人对于此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也表达了同样积极的看法,“以前是保险相关机构内部运作,现在相当于完全放开了。
另外,原来的5亿板块对于保险资金来说太小了,现在数额可以更大一些,这也是对募资市场的一大利好。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保险资金大规模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始于2000年,当时保险机构投资,基金数量同比增长90%,认购规模增长90.8%。
受2017年资管新规影响,保险公司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也出现断崖式下滑,但近期年度投资数量有所回升。
资金和投资规模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每年投资资金规模超亿元,这一趋势至今仍将延续。
以下为《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原文: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银保监会清理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决定修订14项规范性文件。
1、删除《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会【】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托管人托管存量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45号)中“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注册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股票的方式,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相关附件。
3、删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会【】第七十七条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参加机构客户特殊模式试点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经纪人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
并选择不超过三个服务经纪人。
“设立证券账户数量不得超过3个”。
4、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59号)“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中“调整事项”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管理和管理。
基金的运营,或持有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会〔〕93号)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不得持有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权益”。
六、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会〔〕18号)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
保险公司利用银行存款质押自融资的保险公司、托管机构均应逐案报送《废止原保监会下发的《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监管口径》(资金部函【字】号)。
七、删除《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号)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5亿元”的规定。
八、删除《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85号)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信用评级跟踪每年不少于一次。
”九、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89号)第九条第二款“发起人及其关联保险机构出资或者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
十、删去原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资金部函[]号)第二条中关于“提交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制作”。
11、删除《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函第5号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其特殊目的公司单次投资取得的贷款资金金额项目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须提前向中保资管报告。
经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开展。
“十二、删除《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报建发[]4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半年度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将第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初次披露、年度披露及重大事项披露。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合规状况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

“十三、删除《组合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中《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银保监办发[]85号)第八条有关外部信用评级的相关要求。
将第八条修改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债权投资计划,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置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执行各项程序,独立审查和决策,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
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明确的判断和结论。
十四、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会[]13号)“大类资产监管比例的设定”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买的自用房产。
“将第二条“设立主要资产类别的监管比例”第(三)项修改为“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另外,若条款被删除,其他条款编号也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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