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发起设立规模5亿至10亿元的投融资并购基金
06-18
投资界消息(ID:pedaily)。
2018年10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家金融公司参与的《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起草并印发。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投资原则与要求、投资管理程序、投资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绩效考核与风险防范、 《管理办法》明确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采取投资子基金、参与母基金、直接投资三种方式。
一般来说,投资子基金是主要方式。
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1亿元,投资领域为温州“5+N”产业。
重点投资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五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关注新能源、眼脑健康等细分优势产业。
以下为《管理办法》全文: 《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为重点产业基金),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测〔〔〕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设〔〕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测〔〔〕7号)等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4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产业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通过设立子基金、参与设立母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动员社会资本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重点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入和其他增值收入、上级补贴资金以及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
以下简称市国有财务公司)。
重点产业基金吸收合并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现有产业基金(不含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
第四条 县(市、区、功能区)是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所在地。
区、功能区应当设立母基金。
县(市)原则上应设立母基金,积极与市级产业基金互动。
。
重大产业项目直接投资模式以地方投资为主,重点产业基金可通过后续投资支持地方。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政府设立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投资决策。
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国家金融公司等,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委办))设在第六条 温州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设立后,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受托市国家金融公司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重点产业基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审批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子基金设立方案、母基金参建、股权退出等,特别重大投资事项由管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市委请示;审议批准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确定重点产业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协调决定基金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和部署;会同市国家金融公司、市基金公司制定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审核直投项目及子基金的设立、母基金参股、股权退出等方案;协调重点产业基金运营管理中的问题,提供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审批重点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运用方案。
第九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实施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组织集中直接投资项目初审;协助国家、省级各级产业基金对接合作,牵头参与母基金设立、制定投资方案、协调投后重大事宜等;第十条 市国家金融公司主要职责:牵头负责重点产业基金法人实体的组建、整合、资金安排等相关事宜;负责组织重点产业基金签订委托管理协议;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制定重点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参与相关投资管理程序,监督、指导市级基金公司。
第十一条 市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国家金融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负责选择子基金合作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股权谈判、起草合伙协议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操作。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十二条投资片区是温州市“5+N”产业,重点投资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五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并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利基优势产业。
眼睛和大脑健康。
第十三条 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经相关审查决策程序批准后,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有投资子基金、参与母基金、直接投资三种方式。
一般来说,投资子基金是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子基金主要与国内优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鼓励引进行业龙头企业,依托基金管理机构和产业资本丰富的行业资源,将先进产业引入温州,促进推动更多地方企业发展成为“专、特、新”小巨人企业、连锁业主企业、百亿龙头企业。
投资子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1)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
市、县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市、县(市、区、功能区)两级出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二)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亿元(含),原则上注册地在温州市;子基金的资金依法筹集;子基金管理机构能够投资项目储备金和项目投资计划; (三)子基金存续期间,投资温州项目的资金总额一般不低于重点产业基金实际到位金额的1.5倍。
以下情况视为再投资或另外计算再投资金额: 1、子基金投资的温州以外企业注册地迁至温州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两倍计算; 2、子基金投资金额温州以外企业收购温州企业(仅限持股比例50%以上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3、子基金投资的温州以外企业在温州设立子公司的,按照该子公司的金额计算。
以在温州的实际投资金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最高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金额; 4、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温州市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5.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温州以外企业,且注册地迁至温州或被温州企业收购(仅限持股比例50%以上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金额将被计算; 6、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温州市外投资企业不包括认定日前两年迁出温州市的企业。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运营,所选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实缴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其他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近三年的法律或法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含管理团队)作为骨干共同累计管理)产业基金规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并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5)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若其关联方已投资子基金,可减少至0.5%,但总额不低于低于 1%; (六)提交项目合作计划时,至少应占拟拟子基金总规模的30%确认投资意向,并提供投资承诺书、投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参与基金中的基金主要与国家、省级产业基金合作,联合县(市、区、功能区)产业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共同参与建设,推动我市融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
战略部署,依托国家重大功能布局和重大改革赋能,全面增强城市辐射引领作用。
重点行业基金在母基金中的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30%。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主要与县(市、区、功能区)合作,开展重大项目直接股权投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当地重点区域优质项目,引进优质项目落户温州,重点投资本地。
重点产业基金可通过后续投资支持属地。
因项目需要,可通过设立定向基金投资单一项目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完成对项目的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对象一般为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单一制造业项目; (二)拟投资项目所属县(市、区、功能区)原则上应配套开展直接投资项目。
投资,境内出资额不得低于重点产业基金出资额; (三)拟投资项目发起融资时,重点产业基金以外的其他资本方应参与本轮融资,且其他资本方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重点产业基金的投资金额。
本轮融资金额的60%,其中非关联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轮融资金额的10%; (四)本轮融资中,市、县(市、区、功能区)两级合计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轮融资金额的40%,两级合计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本轮融资金额的40%。
不超过20亿元,投资后两级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40%。
定向资金投资的金额和比例应当通过计算确定; (五)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募资情况、退出安排等)、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 (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实行市场化投资。
参与本轮投资的国家级及省级产业基金可以以此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七)重点产业基金原则上不晚于县(市、区、功能区)产业基金退出。
第十九条 与领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或子基金实缴规模达到20亿元或者对本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提升作用的投资,不得豁免适用上述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九条 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规模、投资比例和投资回报倍数的限制。
第二十条重点产业基金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投资无限连带责任; (6) 发行信托或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投资子基金程序: (1) )市基金公司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选择合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市国家金融公司初步审核后,将相关结果报管委会备案;(二)市基金公司委托备案; (三)市基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报告组织专家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由管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遴选,人数不少于5人,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评审意见; (四)市基金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投资方案,经市国家金融公司初步审查,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查。
审查委员会; (五)经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子基金,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合作洽谈、协议签订、投后管理、退出等。
第二十二条 参与母公司建设的程序基金:一般由上级发起部门对应的市级部门或市政府指派的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定母基金参与方案、报批并协调投资。
组建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建设背景、投资结构、投资领域、期限、管理机构、收益分配等。
市国家财务公司对组建方案提出初步意见,经管理委员会初审后,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程序: (一)项目发起人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初步股权融资方案、融资业务计划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初步股权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轮融资规模、各方投资规模、估值说明、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等;项目融资业务计划应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背景、股权结构、产品和业务、市场份额、客户和供应商、核心团队、近三年及最新的财务数据期限、经营计划等由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已通过地方预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项目负责部门会同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批准该项目。
预审并形成书面审评意见。
责任部门与项目行业部门不同的,原则上相关工作应会同行业部门开展(下同); (三)通过预审的项目,由市国金公司牵头,会同管委会办公室、主管部门,邀请两名以上行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该项目。
审核内容包括融资规模、投资结构、估值描述、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经营计划、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等。
联席会议由市国金公司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副主任审批; (四)经管委会副主任批准的项目,由市国家金融公司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进行投资洽谈。
市国家金融公司将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基金公司负责按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并履行评估程序。
。
参与本轮投资的国家级及省级产业基金可以其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五)市基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论证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投资风险,完善投资方案,并经国家金融公司初审后报管委会办公室经审查后报管委会审查; (六)经管委会审批的项目,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安排协议签署,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别重大投资事项经管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决策,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请市委报告。
投资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投资事项,可以由市国家金融公司自主办理,不受前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限制。
独立决定金额累计不超过1亿元(含)。
第二十五条 经管委会审查批准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市财务公司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批准后6个月内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市基金公司应报市国家金融公司初审,并在1个月内请管委会办公室批示是否同意终止该项目并按照指示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投后管理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市基金公司初步审核后应及时向市国家金融公司报告,并报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子基金、母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损失负担方式。
投资损失由投资者共同承担,重点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在温州的回报投资超过重点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的1.5倍后,每超出认缴出资额的1%,可按重点产业基金总收益的0.8%转让给管理机构的,最高转让利润的80%(含)。
直接投资项目一般采取平等分享、平等权利的原则,对政策效果明显的项目可适当给予利润让步。
第三十条 重点产业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投资基金确认后一年以上计划、投资基金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时间办理设立手续; (二)政府向投资基金账户注资一年以上,但该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五)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期限届满后,子基金、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退出或者组织清算。
无法按照约定方式退出的,市基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由市国家金融公司初步审核,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送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市基金公司与各方协商办理。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风险防控第三十二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重点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重点产业基金实行全流程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评价。
直接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由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结果报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每年向市基金公司缴纳管理费。

管理费按照重点行业基金年初累计对外申购金额计算。
考核结果优秀的,收费比例为1%;成绩好的,收费比例为0.8%;合格等级,收费比例为0.6%;如果考核结果不达标,收费比例为0.4%。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对考核结果合格者支付管理费的50%,剩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四条 重点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重点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时,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重点产业基金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客观规律,对重点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给予适当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程序合规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由于试点、不可抗力、科学估值等因素,出现偏差、政策变更、早期投资等造成损失的,给予尽职调查豁免,不再以单一子基金或单一基金投资项目的损益作为问责依据。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现有产业基金继续由相应主管部门主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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