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药行业将走向何方?
06-18
据投资界12月20日消息,日前,《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先进制造业领域)》(简称《办法》)下发《成都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子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成都市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项目》党委、市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子基金和项目储备库。
据了解,饺子产业基金总目标规模为1亿元,初始规模为25亿元。
由成都市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采用直接投资项目和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
直接投资项目资金总额为无。
高于交子产业基金总规模的40%,且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交子产业基金总规模的60%,投资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5个”。
《办法》要求子基金原则上应在成都市注册。
饺子产业基金单个子基金的认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认购总额的20%。
如果确实需要超出上述限制,则必须经过投资委员会的决定同意。
此外,《办法》还提出,子基金投资于成都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交子产业基金的投资金额,这意味着成都交子所要求的回报投资比例子基金的产业基金仅为1:1。
以下为《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先进制造业领域)》全文:《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先进制造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细则市委十三届三中全会《成都市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改革攻坚计划》(成都市办[]27号),构建“5个”现代产业体系,设立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子产业基金”或“粮食基金”)。
为加强和规范交子产业基金管理和运作,促进成都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育[]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条例[]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成府发[]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有效期的通知》(成办发[]27号)等相关规定,本特制定措施。
第二条 交子产业基金由市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投资于“五五”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其中,先进制造业具体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卫生、新材料、绿色食品等产业领域。
第三条 饺子产业基金采取直接投资项目和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
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交子产业基金总规模的40%,参股设立子基金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交子产业基金规模的40%饺子产业基金总规模。
占基金总规模的6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交子产业基金(先进制造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基金投资方向,为交子产业基金(先进制造业)提供产业支持。
对基金业务进行指导,但不干预饺子产业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二)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基金投资建议,负责建立健全产业投资项目替代库,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协调服务用于投资基金; (三)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制定交子产业基金(先进制造业)年度投资计划,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委会”)(四)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制定年度中期投资调整计划,并报基础委员会(五)统计评估监督下基金行业政策目标的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基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交子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代表投资者在投资额范围内对基金的财务出资,对基金的募集、投资方向以及基金章程规定的相关情况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合作协议; (二)每年向基础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自我评估报告,每季度报告子行业基金运作状况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子产业基金详细的年度投资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地委员会。
第六条 成都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交子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相关规定规定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对外合作项目,设立子基金及项目储备库; (二)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拟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 (三)子基金或项目投资方案的设立,应当报子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或“子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审查赞同; (四)子基金或项目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签署基金合伙协议或项目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五)参与子基金和项目的投资实施和投后监督管理;建立子基金和项目管理台账,对子基金和项目投资运营实施流程管理,采取投资通报、定期报告、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子基金和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六)每季度向全体合伙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报送《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接受经济和社会审计机关的审计; (七)加强对子基金和项目的监管,密切跟踪其运行状况;制定子基金和项目的退出方案,报投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交子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共有5个席位,其中2个席位由母基金管理人推荐(含1名主席),3个席位由有限合伙人推荐。
基金投资委员会决议须经4票表决(含4票(票)),以上同意即视为通过。
后期可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及新增有限合伙人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以须遵守饺子产业基金合伙协议。
投资委员会是子行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建议作出决策; (二)对子基金和项目的退出方案作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子基金份额、项目股权以及基金持有的其他事项; (三)决定饺子产业基金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饺子产业基金的收益率、收益期限、收益金额、担保条件的变更;改变饺子产业基金等投资股权的对价;聘任或变更轿子产业基金委派代表(其中子基金观察员由母基金管理人聘任或变更); (四)决定签署、修改、变更、补充或者新增相关对外投资交易文件的核心要素或者条款; (5)就交子产业基金行使或放弃相关投资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作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并表决的权利、强制退出/回购的权利等.; (六)投资决策过程、投后管理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事项; (七)子行业基金闲置资金短期理财相关决策事项; (八)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交子产业基金设有非交子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的“观察员”。
交子产业基金拟拟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属于先进制造业领域的,由市经信局负责委派观察员。
观察员有权出席投资委员会,但无表决权。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城复发[]3号)相关要求,观察员对股权子基金及拟直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投资方向进行监督。
第三章子基金的投资管理第九条轿子产业基金可以投资于新设立的子基金;也可增资,注册期限不超过一年(自子基金工商登记之日起至交子产业基金受理申请之日)子基金由子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在成都市注册,可以采用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参与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当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者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基金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期限、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子基金设立及决策。
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组织、管理费及收益分配等核心要素。
第十二条 子行业基金认购单只子基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认购总额的20%。
确需超出上述限制的,须经投资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子基金在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由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购规模的20%。
第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子基金投资者原则上须按相同比例缴纳实际出资额。
交子产业基金是在其他投资者(除国家级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外)按时缴付出资后进行投资,利润共担、风险共担。
对于跟随投资平台的子基金员工等特殊目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按比例出资。
具体投资方案由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并报子行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累计规模机构或核心团队管理运营的投资资金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综合实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主要从事产业发展、创新创业领域的股权投资业务;如果是新设立的机构,则必须是交子产业基金,并在实际投资前取得基金管理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并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当参与基金或者认购基金份额; (五)子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母基金剩余存续期。
第十七条 子基金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
子行业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子基金派遣投资委员会成员和观察员的方式对子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
当发生影响子基金权益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子基金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
分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执行投资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子基金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交子产业基金的出资额。
以下三种情况计入对成都市企业的投资总额: (一)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成都市注册企业的注册营业额。
(2)若子基金吸引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投资(注册地迁至成都的企业)投资,可乘以计入对成都企业的投资总额投资额为企业投资额的2倍。
(3)若子基金投资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但该境外企业在成都市新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向现有成都公司增资,且该子公司或成都市公司在成都实际经营和生产的企业在税务上,外国企业对成都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或增资金额可以计入子基金对成都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费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每年基金实际缴纳金额的2%。
第二十条 子基金到期或达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退出条件时,应当及时开展评估、转让、清算等工作,收回原有投资和收益。
子基金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取得投资收益。
子基金清偿损失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承担,子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一条 饺子产业基金退出实施项目时,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并参照《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工作指引》执行。
同时必须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子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社会投资者回购、到期清算或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退出方式。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子产业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1)子基金计划设立后经批准,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完毕的。
设立程序; (二)子行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配置资金超过一年,且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
子基金应约定出现上述退出情况时的资金回收渠道,退出清算方式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人按照交子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式开展子基金的投资工作。
若发生影响母基金权益的重大事件或子基金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母基金管理人应将相关情况及建议对策提交子基金投资委员会——产业基金和投资委员会的决议得到落实。
第四章 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轿子产业基金(先进制造领域)直接投资项目必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或者通过招商引资迁至成都市。
行政区域内有符合成都先进制造业领域和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轿子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投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项目。
他们不投资早期项目,优先投资成都重点产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轿子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认购规模的20%,且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决策由轿子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作出。
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早期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
尽职调查完成后,将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提交观察员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获得批准后形成投资计划、投资协议等面向行业的初步审查。
文件提交分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七条 所投资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
母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参与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可以通过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
母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收集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数据,每年收集被投资公司的审计报告,并在基金年度经营报告中向全体投资者汇报。
第二十八条 交子产业基金按照投资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收益,并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当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影响基金权益的重大事件时,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提交子行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并实施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饺子产业基金退出实施项目时,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工作指引》执行。
同时必须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被投资企业退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出售、协议转让、股东或管理层回购、清算等。
通过公开市场退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通过协议转让、股东回购的,投资协议约定退出价格的,按照约定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执行;未约定价格的,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转让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母基金管理人根据情况向交子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提交退出方案,并按照投资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基金从被投资企业的退出。
第五章 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流程 第三十条 子基金和子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流程包括:初步筛选和立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和审查、投资预审等。
审核、投资决策与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方面。
其中,投资决策和项目退出需报分行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决策,其他环节由母基金管理人实施。
第三十一条初选和立项。
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机构作为子基金申请人,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母基金管理人通过主动开发、政府推荐等方式征集储备项目;对符合轿子产业基金投资范围的子基金和项目,按照项目核准流程申请立项核准。
第三十二条:尽职调查。
对于已获批的子基金及项目,母基金管理人将组织尽职调查。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行业专家、律师、会计师等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完成后,将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子基金及项目相关信息。
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认为具有行业导向的子基金和项目,提交投资委员会决策。
第三十三条 商务谈判和审查。
母基金管理人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确定的谈判要点和策略牵头进行商务谈判,与交易双方就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达成投资意向。
第三十四条 投资初审。
母基金管理人汇总各方意见形成最终投资方案,并按照母基金管理人预审流程对子基金和项目进行预审。
第三十五条 投资决策和实施。
通过预审的子基金及项目,需整理并提交子基金及项目的投资计划、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心要素或关键条款等相关材料分产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审议和决策。
经审核批准的子基金及项目,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投后管理。
母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对所投资子基金及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管理;派出观察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管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合伙人会议的执行管理;重大事件管理、退出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项目退出。
投资后,母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子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跟踪,及时制定退出方案,报送子行业基金投资委员会审议。
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财政性基金的投资者代表,在财政出资限额内对基金行使投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按照协议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相关管理费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交子产业基金分配遵循“先回收资本,后分配利润”的原则。
基金存续期间,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返还本金并分配收益。
出资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和税费后)将由基金支付给受托人。

该机构的市财政账户委托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向市财政缴纳。
期限届满后,退出资金的分配应当在基金清算完成后六个月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完成。
归属于财政出资的退出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和税金后)由基金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市财政账户,委托管理机构按照约定缴纳给市财政。
第四十条 子产业基金的收益包括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和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退出时应取得的剩余财产结算收益。
或项目清算等上述原始投资及取得的收益根据交子产业基金的实际出资额和交子产业基金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剩余的财产结算收入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和项目退出后,子产业基金的投资部分及退出后的收益将返还给投资者。
原则上不进行循环投资。
第七章 风险控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企业);省、市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举债(可转债、夹层投资除外),不得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且以上市公司为目的的除外)。
并购重组),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从事商业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拆解资金、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不得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 子行业基金、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基金托管。
根据托管协议,交子产业基金托管银行负责资产托管、资金划转和结算等,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和交子提交资金运行状况和托管报告。
产业基金按季度计算。
第四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区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核算,并对管理的不同基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四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子基金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基金运作期间。
直接投资项目应具有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体系。
第四十六条 交子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对象为母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按照《成都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财规[]3号)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交子产业基金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母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合规性、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诚信状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扣留、截留、挪用、挪用产业基金资金。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除追回相关资金外,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在《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子产业基金、子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文件的实施细则中载明。
《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制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基础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管理规定或上级政策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管理规定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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