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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据投资界(ID:pedaily)12月10日消息,武汉市近日推出《进一步推进大健康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重点关注我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药品流通、生物农业、健康服务等领域。
政策覆盖健康与生物技术研发、生产、流通、应用、服务、金融全产业链,以重点企业引进培育、高端创新人才引进、完善创新服务保障和支持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新政策包括十项财政奖励补贴和八项工作措施。
《办法》除了在支持新药研发、促进医疗器械更新换代、提升保健食品能力等方面给予丰厚奖励外,还提出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据悉,武汉市将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市财政预算每年都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市大健康和生物科技产业发展。
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武汉市大健康与生物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城市财政资金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一步支持武汉市大健康与生物科技产业发展。
以下为《措施》原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支柱产业拓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倍增计划,打造万亿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健康与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1.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
在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药流通、生物农业、健康服务等领域,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强补链、精准招商,引进和培养2-3名创新能力强的领军人物每年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将为所有企业提供全方位、个性化、清单化的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市招商办;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 2、支持新药研发。
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其中:一类生物制品、一类化药、创新中药按单个产品研发费用的40%给予资金支持。
获得临床试验批准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获得注册批准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
。
对第二类生物制品、第二类化学药品和改良中药新药,按单个产品研发费用的20%给予财政支持。
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获得注册批准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注册批准的第三类生物制品、第三类化学药品和古籍中药复方制剂,按单个产品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1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三、推动生物兽药发展。
创新兽用生物制品取得注册证的,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创新兽药、传统中兽药取得注册证的,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对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新兽药注册证的兽用诊断试剂,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4、推动医疗器械升级换代。
对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含第二类诊断试剂和设备零部件),分别按初始研发费用的20%和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单品分别为10000元和10000元。
经济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 5、推动生物育种创新。
鼓励企业开展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获得国家植物品种保护证书,每件给予5万元财政支持;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农作物新品种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财政支持;对通过国家级畜禽新品种命名和水产品新品种审定的项目,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单个企业年度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6.推动健康食品品质升级。
加快健康食品研发,对获得国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批准的每项给予最高1万元资金支持。
单个企业年度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
设立产业创新能力专项,每年投入1万元,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现行政策支持新批准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新立项的国家级项目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协调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制造企业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在转型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不超过其生产设备投资和研发投入总额8%的财政支持。
单笔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九、推广应用新生产模式。
通过合同制造组织(CMO)或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委托研发和生产活动。
对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本市无关企业生产其产品,且年度委托生产执行金额首次超过1万元的,给予委托方一次性财政补助1万元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为无关联的外地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承担委托生产任务。
年度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首次超过1万元的,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财政支持1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药品流通业发展。
支持龙头医药流通企业发展,鼓励医药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扩大医药产品终端销售。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探索建立市级卫生生物科技企业和项目“白名单”,完善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等配套服务和检验,促进研发物品和特殊物品的通关便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武汉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11.支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
优化申报认定机制,加强市级健康与生物技术创新产品认定工作。
(牵头单位:市健康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支持首批(套)高端医疗器械)及新材料首批产品应用推广。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对本市医疗机构首次购买并应用的市级创新产品,根据情况给予财政支持按实际购买金额的5%计算,个人医疗机构支持资金年度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我市各类创新药物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支持纳入符合条件的创新诊疗项目纳入省医保目录。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十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支持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测实验室、医用灭菌供应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园区)、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开发建设基地。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创新药品、创新医疗器械等产品的临床试验保险和上市后质量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地方财政局) (十三)加快医疗卫生服务数字化发展。
鼓励“线上线下”药品流通融合发展,建立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平台。
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机制,建设市级处方流通平台,支持网上处方药品第三方配送。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服务大数据局)探索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临床生物样本、生物样本等战略资源流动、整合和开放共享。
生物医学数据。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推动在线医疗服务发展。
鼓励互联网医院创新发展,推广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互联网健康咨询等模式。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5.完善创新服务保障。
着力创建国家级医疗中心和国家区域性医疗中心,争取建立国家区域性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检验分中心,争取国家各项重大改革创新试点,按要求提供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进一步支持世博会等会展论坛作用,促进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和要素聚集(牵头单位) :市康博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合作单位:市委组织部(招商局)、市招商办、市科技局)。
成立武汉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积极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重组完成后次年增量销售收入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
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机构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并购重组。
(牵头单位:市地方财政局;协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17.精准引进创新人才。
精准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并根据入选人才水平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引进局”;协调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充分发挥院士、院士等高端人才优势专家,为其主导的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提供支持。
“量身定制”的个性化精准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 (十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市大健康和生物科技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武汉市综合健康与生物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城市财政资金作用,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千亿规模的基金集团元。
(牵头单位:武汉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地方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牵头单位:市地方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药品流通、生物农业、健康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的产品和技术 我市需实现产业化,相关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优化、注重高质量、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措施由牵头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鼓励简化申请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政策条款“免申请即享”。
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统一支付,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结算。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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