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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据投资界3月24日消息,近日,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发文《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为30亿元,其中财政投资部分可根据行业需求和市场容量逐年分期资助,并可采取国家增资的形式注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本。
引导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累计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各级引导基金的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的投资比例。
认缴出资总额的50%。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不低于1万元且不超过1万元,持有股权不超过20家引导基金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且引导基金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不承担公司债务。
在满足投资回报要求的前提下,子基金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激励方式之一: (1)回购:自引导基金首期实收资本到位之日起 4 年内,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可以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计算,且不低于投资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时) ,(按2%计算),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引导基金持有股份的50%;超过4年后回购的,将与其他投资者同等股份和权利退出( 2)利润划拨:利润划拨将根据子基金收益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限于引导基金获得的超额收益,超额收益是指扣除子基金本金后的部分。
引导基金和门槛收益,盈利对象为子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 1、子基金再投资金额达到子基金实际实收资本的%(不含)-%引导基金(含),引导基金按照超额投资收益的50%进行分配; 2、子基金再投资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际实收资本的%以上的,引导基金将分配超额投资收益的80%;子基金存续期满未完成清算,或未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的,引导基金有权处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转让利润。
附件:《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原文第一章《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
为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局”)和厦门市政府投资设立的基金。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是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关注厦门科学城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集聚和人才进入产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第四条【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的投资和监管机构是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公司具体负责指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基金性质】引导基金为政策性基金,按照本办法运作和管理。
今后新增注入引导基金的财政资金也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拟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及重大方案事项变更; (三)指导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职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制定引导基金相关工作制度,成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负责对拟投资子基金和企业进行筛选、汇总投资意向,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协调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组织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退出实施等专业操作; (三)负责引导基金的合规运作,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监管机构报告引导基金的年度运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四)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引导基金规模】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为30亿元,其中财政投资部分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逐年分期资助。
需求和市场容量的情况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国有资本的形式增加注资。
第九条【资金来源】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财政科技发展资金; (二)原有注入成果转化基金和种子天使基金的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 (4) ) 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条【基金管理】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引导基金的收入扣除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及其他必要费用后,留存引导基金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
第四章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和方式第十一条【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促进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
或者基金管理团队来厦门发展,大力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指导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投资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投资模式】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一)选择具有产业优势和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境内外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子基金,或者增资扩股。
参与设立的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第十四条【子基金设立程序】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
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申请指引。
(二)子基金申请: 1.如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募集金额须达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30%以上(不包括指导意见的投资部分)基金)在提交子基金申请计划时。
并提供拟投资人的出资证明、投资能力证明及申请指南要求的材料; 2、已设立的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设立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自子基金工商登记之日起)。
自引导基金受理申请之日起)。
申请机构应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申报指引要求的材料。
合伙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子基金现有投资者全部同意申请引导基金按面缴出资,同意引导基金可以享受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同意免收引导基金罚息等。
(3)尽职调查: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初步筛选申请人信息和方案,提交拟合作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四)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子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报送引导基金监管机构并报行政机关批准。
(五)社会公示:经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拟投资子基金方案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
(六)计划实施:无异议的子基金计划向社会公示,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签署相关投资文件、拨付资金并实施投资计划。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配置资金时,引导基金出资额达到其他基金出资总额50%以上后,由引导基金按相同比例划入子基金账户。
本期实际收到投资者(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的款项。
若子基金总规模减少,引导基金将按相同比例减少其投资金额。
(七)投后管理和退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和退出。
第十五条【直接投资程序】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于技术创新创业企业。
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申请指引,申请投资的企业应按照指引要求执行。
做出声明。
(2)尽职调查: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步筛选的申请项目材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拟投资项目的申请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报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机构。
(四)社会公示:已报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拟投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计划实施:对已公开公告且无异议的拟投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签署相关投资文件、拨付资金、实施投资计划。
(六)投后管理和退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和退出。
第五章子基金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注册要求】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当在厦门市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十七条【子基金运作原则】引导基金参与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或合伙协议。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派代表到子基金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出资比例】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为: (一)单个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累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基金,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
元; (二)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购资本总额的50%。
第十九条【子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要求: (一)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5亿元;全部出资须在4年内缴付到位,其中首期资金不得低于认缴资本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不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子基金剩余资金依法筹集;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0个。
第二十条【子基金存续期】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在子基金资产转让或变现受到限制等情况下,经子基金投资者同意,最长可延长2年。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投资对象】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子基金可投资规模(子基金实际收到资金金额)的60%。
子基金减去子基金管理费)。
原则上,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投资决策时,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且未上市; 2、公司员工人数不超过人; 3、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上一年度净资产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二条【回流投资要求】子基金回流厦门的比例: (一)子基金可投资规模内,投资于厦门注册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基金转入子基金。
次。
(二)子基金对我市企业投资金额的计算包括: 1、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 2、子基金投资于外地引进且注册地已迁至我市的企业。
在我市实际经营的企业发生的税费,可以按照子基金投资该企业金额的2倍计算; 3、子基金投资注册地异地的企业,在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实际经营发生税款的,可计入境外企业在厦门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子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二十三条【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无重大过错,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募集能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基金募集工作,有意愿、有能力履行募集基本义务; (三)在专业产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招商引资能力;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至少有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投资的行业领域内,必须有至少3个成功的投资案例; (六)管理团队参股子基金或认购子基金份额,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认购资本额的1%。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管理费】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门槛收入和超额收益分配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行业惯例,应当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5%。
第六章 直接投资项目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方式】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 (一)直接股权投资通过引导资金办法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促进科技人才以突出成果创新创业。
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注册资本的20%。
(二)引导基金实际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50%的比例进行跟踪投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机构相同。
第二十六条【直接投资项目要求】申请引导资金直接投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经营的非上市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期限1年以上1年以下7年以上; (二)职工人数不足1人,且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三)年销售收入1万元以下,净资产1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投资期限和投资金额】引导资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投资金额不低于1万元且不超过1万元,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投资金额。
引导基金不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具体经营,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不承担企业债务。
第二十八条【投后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委派人员等方式,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履行投后管理职责。
项目中存在影响引导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的,及时报告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的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可以按照各参与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第三十条【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投资五年内或者投资期限届满后,可以转让给原股东、原股东指定的第三方或按原投资额的本金作为被投资企业。
加收益(收益率按照回购日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或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以市场化方式转让股权。
第三十一条【原项目退出】原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金、厦门市科技创业种子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第三十二条【免评估挂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投资退出,免予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将进入引导基金循环投资专用账户。
第八章引导基金激励机制第三十三条【激励办法】为鼓励子基金投资厦门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在满足投资回报要求的前提下,子基金可以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激励方法。
选择一项:(1)回购:自引导基金首次实收资本到位之日起4年内,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可以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不低于投资金额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期间(高于2%则按2%计算)。
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引导基金持有的金额。
50%的股份;如果超过4年回购,则将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股份和权利退出。
(2)利润划拨:利润划拨将根据子基金收益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以引导基金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
超额收益是指扣除引导基金本金和门槛收益后的部分,盈利对象为子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 1、子基金再投资金额达到%(不含)-引导基金实际缴存金额(含)的%,引导基金分配投资超额收益的50%; 2、子基金再投资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际实收资本的%以上的,引导基金将分配超额投资收益的80%;子基金存续期满未完成清算,或未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的,引导基金有权处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转让利润。
第三十四条【激励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的激励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激励申请。
(2)审核: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公司的激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完成申请审核后,将激励申请及审核意见报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公示:经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拟定的子基金激励方案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执行:如公示无异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签署利润分配相关法律文件,实施激励计划。
第九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三十五条【禁止业务】引导基金及其股权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事业(捐赠除外); (四)吸收、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以股权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 (5) 进行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单方面选择退出,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将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股份: (1)子基金方案获批已超过1年,但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或者增资(入驻)手续(二)指导意见已超过1年;基金已分配子基金账户,且子基金尚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 (三)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 (四)子基金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并被依法查处的; (五)子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后,未达到投资回报要求; (六)其他危害引导基金安全或者违背引导基金运作目标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子基金盈亏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收回的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而必须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分配给投资者的协会。
本次分配总体上采用“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方式。
投资回收资金首先按照各投资者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给子基金各投资者。
资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当子基金清算发生损失时,原则上由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首先承担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范围内的损失,不足部分按由子基金各投资者按其出资比例承担。
引导基金承担的损失金额不超过投资金额上限。
第三十八条【关键人员锁定】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必须锁定子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和管理团队核心人员。
锁定人员的变更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批准。
经(股东大会)及其他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业务分离】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资产,保证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确保引导基金业务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业务相互独立、业务风险隔离。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子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者将引导基金用于非指定用途、截留挪用、挥霍引导基金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依法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
,并向引导基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四十一条【损失处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以整体有效性为依据,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得对单一子基金或单一投资进行评估。
对项目损益进行绩效考核。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损失率不超过累计投资规模40%时,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风险损失并经司法程序等程序确认实际损失时,引导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注销;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损失率超过累计投资规模40%的,必须暂停直接投资活动,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监管机构,由引导基金监管机构决定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免责声明】采取容错、纠错机制,指导基金管理坚持保障改革、鼓励探索、容忍错误、纠正偏差。
遵循市场运行规则,承受正常投资风险,对符合规定程序决策的投资进行投资。
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重大过失或其他道德风险,决策机构和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将不会被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估第四十三条【监督和评估】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比例为: (一)业务管理费用:引导基金每年实际出资额的1.5%加上新增直接资本当年按投资项目投资额的4%计提运营管理费,主要用于指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费用、指导基金政策推广、专家评审、专业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二)收益分配:引导基金当年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即回购金额减去实际投资金额)的30%可进行分配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三)上述经营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方案经市科技局批准后,从引导基金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办法》(夏科条例〔〔〕6号)、《厦门市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夏科联〔〔〕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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