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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投资界(ID:pedaily)消息,11月28日,《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其中提到股权子基金回流常州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实际的2%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金额的数倍。
以下为政策原文: 第一章 常州市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新能源产业重大决策部署,能源城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
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发〔〔〕25号)、《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产业基金)是指市财政与市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政策引导基金。
以导向方式——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该基金为龙城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基金二级基金。
第三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两级联动、风险管理”的原则,依托本市产业优势和特色,通过参与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
聚焦新能源产业链,在“发、储、运、用”各个环节,集中资源、高效投入,支持全市新能源产业做强延伸链条。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第四条 常州市龙城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新能源产业基金管理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委托有资格的机构担任新能源产业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新能源产业基金的运作。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确定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出台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确定新能源产业基金的投资策略; (二)审议新能源产业基金年度投资预算、投资计划,批准子基金投资方案; (三)审阅新能源产业基金运营报告和业绩考核报告; (四)审议其他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制定新能源产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新能源产业基金年度投资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并向管委会提出子基金投资建议; (三)总结提出需要管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召开相关会议; (四)组织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年度审计和退出清算; (五)建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并进行管理。
(六)管委会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等事项。
第七条 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汇总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建立储备项目库和行业专家库; (二)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提出投资建议,经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人设立,成员包括管理人及各类投资者; (三)组织实施决定批准的项目的对外投资、投后管理等业务; (四)负责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合作。
按规定运作,定期提交基金运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与决策第八条新能源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式分为股权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
第九条 鼓励管理人对在我市注册的新能源相关领域成长期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新能源产业基金实缴规模的20%。
单个项目累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得为第一大投资者或第一大股东。
直接股权投资由管理人按程序决定后实施,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各市(区)、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带动作用,子基金原则上由新能源产业基金和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出资设立。
各市(区)及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区两级国有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其中市级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区级出资。
第十一条 各市(区)、常州经济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可以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设立子基金的申请。
设立申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子基金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 (二)子基金设立背景及行业分析; (三)子基金拟规模及新能源产业基金出资数额和比例。
; (四)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和结构。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子基金设立申请,根据年度基金预算规模和子基金设立方向,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管委会审议。
审查和确认。
第十三条 管理人根据投资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定子基金管理人。
对于拟投资的子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每个项目出具投资建议,并报管委会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管委会批准。
经批准后,管理人将对子基金实施投资。
第十四条 参与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常州市注册,原则上设立在龙城金谷; (二)有明确的投资来源、设立方式和投资领域,主要投资新能源产业“发、储、送、用”生态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优质项目,以及投资领域占比协议约定不低于基金实际缴存规模的80%; (三)常州再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产业基金实际投资额的2倍; (四)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全部出资应为货币形式; (五)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并已办理管理人登记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作。
新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登记条件并完成登记后方可签署合伙协议; (二)至少有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且近3年受委托管理。
相关资金实际到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且业绩突出; (三)拥有人员稳定、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和信誉良好的管理团队; (四)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同一领域的其他基金时,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预防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投资人如实披露;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参与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有限合伙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新能源产业基金通过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政策目标、约束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参与子基金的出资顺序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
第四章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新能源产业基金、子基金可以按照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股份。
协议、章程不同意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进行评估。
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如果基金以股权形式投资,则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公开市场方式退出。
第十九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出现重大不利情况时的退出方式,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能源产业基金可以终止合作,选择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子基金管理人责任: (一)合作协议签订后签署后,子基金管理人未在 12 个月内完成子基金投资。
基金工商设立登记或增资(联营)手续; (2)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其他投资者在12个月内未完成首期出资; (三)新能源产业基金出资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2个月; (四)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开展投资业务且未进行有效整改; (五)投资项目偏离目标区域,预计在剩余投资期限内完成未能达到约定主体投资比例的80%或者回笼投资比例80%的; (六)未经子基金相关机构审批,实质性变更子基金管理人; (七)按照子基金业绩考核办法,新能源产业基金子基金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未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子基金分配采取投资者先收回全部本金和门槛收益,再按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奖励的原则。
基金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或现行市场惯例确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股权子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自律监管规范规范私募基金的注册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工作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动规则。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股权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并购重组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实名股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必须锁定子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
锁定人员如有变更,须经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大会等相关子基金主管部门批准。
投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的资金由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关资质并在常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
新能源产业基金托管银行由管委会办公室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确定,管理人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新能源产业基金按照约定投资方向进行投资,并定期向托管机构报送资料。
经理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持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运营报告,包括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并于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新能源产业基金年度经营报告和经审计的新能源产业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新能源产业基金的监管,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并向管委会报告。
行政委员会 该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新能源产业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母基金承担的后续投资和管理费支付水平挂钩。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跟踪子基金的运作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对参与子基金违法违规、偏离政策要求或造成损失的,应及时提出初步建议,并报告管委会办公室。
若发生重大不利情况,将根据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条 管理人牵头对各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子基金管理费的确定要严格、严格。
子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实收资本的1.8%。
第三十一条 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1 【本文根据公开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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