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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作用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关于贯彻落实政治制度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小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小组),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市政府作用,同时负责司法队伍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
市司法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副总统,分管市司法局的副局长同时兼任法律顾问副总统。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在全省知名法学学者、律师中推荐,由市政府聘任,批准后颁发聘任书由市政府。
法律顾问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般应当是党的委员。
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三)法律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法律教学、法律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制裁; (四)熟悉市场行情、舆情、社会情况,有较强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严格审查拟任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向市政府推荐;对已录用的人员,按照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六条 学习法律的专家受聘为市政府官员时,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受聘的专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市政府官员时,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聘请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聘请律师。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合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七条:法律顾问任用期限原则上应当一致与市政府任期相同。
每次任命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以续任。
因政务变动或者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解聘后,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聘任。
第八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就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向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 (二)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市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重大案件法律事务; (四)为办理法律、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为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谈判,协助起草、修改、审查作为当事人与市政府的重要法律文件或重大合同; (六)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市政府重大问题的研究; (七)对涉及本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评估论证; (九)办理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所承担工作有关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并履行与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按照委托参与具体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解除或暂停法律顾问职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其内容未经授权从事的工作; (二)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自己、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官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政府有关的活动。
与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印制带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业务的一部分晋升;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府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与其所承担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由法律顾问和组长共同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市政府参与的,由市司法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律事务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时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其签署。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认为事关全局或者重大法律问题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经市司法局批准后,将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法律顾问如需公开使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工作成果,须事先取得市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法律顾问就具体事项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供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府司法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加强对市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履职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市政府。
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并实施。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咨询工作等事项台账,详细记录工作情况,作为法律顾问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司法局予以解职: (一)违反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后果;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律师协会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制裁,或者被剥夺法定执业资格或者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工作错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者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市政府提出辞职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开除处分,纳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职业诚信档案,并通报市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并追究其责任。
依法。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任期内,如有职位空缺较多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程序及时填补。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经费和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保障,按规定使用。
根据聘用合同条款,市司法局将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和工作表现向其支付合理报酬,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与法律顾问定期会面和不定期座谈制度,定期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意见和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工作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金政办发[]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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