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高考的80后今天敲响了IPO的钟声:市值2400亿
06-18
投资界(ID:pedaily)12月16日消息,日前,无锡正式发布《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提到,力争“十四五”末,无锡市集聚股权投资机构约100家,管理基金规模超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亿元,数百只基金超亿元10亿元。
《意见》对无锡市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S基金等作出了详细安排,如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符合无锡市重大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优势的项目发挥支持作用,引导资金探索加大投入力度,以比例等方式提供支持;鼓励无锡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天使投资子基金。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支持股权转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推动设立市场化S基金母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提出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加大对股权投资的支持力度。
例如,在收回投资子基金的全部投资和门槛收益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子基金超额收益总额为上限,实际投资收益比例达到%为利润分享的起点。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当年实际投资无锡市非上市企业累计投资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投资期限以上超过一年。
对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以下为无锡发布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全文: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市直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加快集聚各类优质股权投资机构聚焦科技创新,聚焦产业强市,推动太湖湾科技创新带建设,充分发挥太湖湾科技创新带的枢纽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
立足资本市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投资发展高地,助力我市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省、市第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推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先导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股权投资资源集聚区,努力把无锡建设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股权投资资源集聚区。
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城市。
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股权投资机构达到100家左右,管理基金规模超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亿元,百只基金规模超亿元。
10亿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
。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规划建设股权投资集群。
该市统筹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推动国内外龙头机构“进来”和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重点打造“尚仙湖基金园区”示范综合体股权投资集群聚集国内高端创新资源。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发展股权投资集聚区。
支持市(县)区制定股权投资集群专项扶持政策,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及法律、会计、评估、财务咨询、专业投资咨询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入驻;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整合生态系统企业,吸引投资者落户当地,可结合基金项目实施研究超额收益转移优惠政策,根据基金设立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对投资当地企业且资本金比例达到基金规模70%以上的基金,可给予一定奖励。
无锡市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的市级税收份额将全部分配至所在区,用于支持股权投资发展机构和奖励高端人才。
。
对落户我市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股权投资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后,将“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支持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和服务基地申报江苏省创业投资产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和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
评审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制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形成上下衔接的市、区引导资金体系。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第二期的投资作用,促进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
建立健全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与子基金合作机制,推动基金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转型。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我市资金的合作。
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符合无锡市重大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引导基金探索通过提高投资比例予以支持。
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和核心团队的持股和后续投资机制,放宽员工持股提高新设股权投资机构比例,提高员工持股比例。
参股、跟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坚持“三个区别”,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管、金融监管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场运行实际相协调,优化风险承受能力设计、交易定价方法、投资损失评估、绩效考核等制度,实行尽职调查和免除责任。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天使投资。
鼓励无锡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天使投资子基金。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科技投资基金,探索“风险投资+孵化”模式。
对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政府投资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项目进行整体评估,从基金投资和运营的全周期评估整体投资回报。
支持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适当放宽母基金对本市重点发展行业设立的子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可以实现盈利退出。
收回投资参与子基金中的全部投资和门槛收益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子基金超额收益总额为上限,实际投资回报比例将达到%。
从此开始,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投资者将获得投资超额收益的利润分享。
利润分成比例为实际投资回报率与%的差额,鼓励子基金支持无锡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按职责分工) 4.支持创投会展活动。
围绕无锡“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投资发展高地”开展宣传,进一步提升“创投无锡”等本土品牌活动的市场影响力。
支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在锡举办股权投资领域国际、国家级专业化、品牌化活动,对符合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创业投资展会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股权投资比重支持力度 5、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来无锡投资。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当年实际投资无锡市非上市企业累计投资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投资期限以上超过一年。
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合伙股权投资机构,奖励金额减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含无锡市及市(县)、区政府引导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不享受上述优惠。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早期投资小型技术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对无锡市早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满一年后,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投资)给予最高10%的奖励。
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补贴为1万元。
每个管理机构每年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和补贴。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无锡市初创科技企业一年,三年内发生实际亏损的,按股权投资基金单笔首轮投资实际亏损的20%给予补贴将提供投资项目。
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1万元,每只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1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建立常态化投融资对接机制。
继续开展“创投无锡”路演活动,鼓励各市(县)区打造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对符合《“太湖人才计划”跟奖跟补实施办法》要求的平台机构和路演机构给予奖励。
建立连接政府、股权投资机构和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形成投融资项目库,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动态的投资标的库。
鼓励基金管理人报送我市被投企业,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库平台,有关部门重点跟踪,为被投企业在融资、扩市、股改、上市等方面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发展联合融资、联合投资、联合管理、联合退出 8.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
鼓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无锡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通过发债、并购、管理费及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业务拓展融资渠道。
研究探索商业银行创业投资贷款试点,鼓励保险资金按规定扩大股权投资比例。
积极争取更多无锡股权投资机构获得社保基金、省财政等国家和省级资金投资。
充分发挥无锡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创业企业首笔投资、首笔贷款的可及性。
鼓励本市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
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与券商、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问”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兼并、收购和重组。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无锡市社保局和各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责任) 9.拓宽国际资本对接渠道。
全面探索新形势下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与国际资本对接模式,针对股权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定向招商,鼓励在无锡创新合作。
积极寻求国家相关部委支持,进一步畅通资本流动渠道,优化审核流程,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发展。

加大与多币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合作,以管理机构为纽带,与国际超级LP建立对话机制,逐步实现国际资本对接。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支持股权转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推动设立市场化S基金母基金,对在天津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S基金按照对股权转让基金的贡献予以奖励城市工业发展。
为“一事一议”提供政策支持。
加快与S基金领域领先机构对接,合作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并提供基础交易服务。
积极争取设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无锡子公司,搭建股权投资基金份额(S股)转让平台。
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苏南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无锡基地、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无锡分公司的精准培育服务功能,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对接,开辟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
支持各类主体设立并购基金。
鼓励股权投资通过并购退出,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基金。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对股权投资专业人才的支持力度11培养股权投资人才。
支持本土股权投资人才参与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业务,利用陶铸学院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壮大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人才队伍。
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临时交流。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人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股权投资专业人才服务保障。
支持股权投资领域合格人才申报“太湖人才计划”。
符合“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经批准后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政策福利。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打造优质配套服务环境 (十三)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和业务流程。
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构白名单,分类完善股权投资机构设立及市场主体变更的咨询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类似名称开展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业务范围规范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互联互通机制。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资金审核、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方面的运用。
进一步强化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逐步完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市监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行业治理和纠纷协调机制。
加强政府各部门数据对接,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和行政审批登记数据互联互通,及时了解辖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动态。
探索建立投资机构经营异常常态化公示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市场主体退出工作。
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行为监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市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风险防范工作,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充分发挥无锡市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协调等职能。
鼓励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纠纷解决的公平性和效率。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其他事项本政策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公司是指在无锡市依法注册、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无锡市依法注册、发起设立、接受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
享受本政策意见的股权投资机构,其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关系必须在无锡,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初始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首次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
享受本政策意见支持和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应承诺5年内不搬迁;如果迁出,必须返还相关支持和奖励。
享受本政策意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和个人未履行承诺义务或以欺诈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或补贴,不再有专项财政资金三年内分配。
相关个人和申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将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政策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本政策意见奖励政策与其他市级同类型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相关报告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2月31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7日转载投资界本文,如需转载,请至投资界官网申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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