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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于:2024-06-17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新区产业基金),根据《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武汉长江新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人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新区产业基金。

第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托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委托权限和程序,完善新区产业基金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代表相关股东行使职权。

新区产业基金公司的职责; (二)按照法定程序,管理新区产业基金,审查基金公司的重大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做好投后管理工作,定期向长江新区产业基金董事报告发展基金产业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作出决策并实施市场化投资,并将有关信息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组织新区产业基金开展专项项目,提出投资建议,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决策; (五)产业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专项投资 第四条 专项投资是指落实武汉长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新区管委会名称或经新区管委会批准文件、新区管委会相关决议或产业基金理事会会议决议明确要求设立、运营母基金、子基金及直接投资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项目。

第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专项投资设立的母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设立的产业发展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二)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累计投资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低于1%,产业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的,不低于0.5%; (三)配备不少于10人的管理团队,其中至少3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或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基金管理或投资相关经验;彼此的合作经验;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四)管理团队管理的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成功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以特殊投资方式设立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2)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对基金的累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 (三)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或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均有3年以上合作经验;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四)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有至少3个初创、早、中期企业成功投资案例;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返程投资,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基金投资期内,下列情况可视为返程投资: (一)基金投资的境外企业注册地迁移至长江新区的,如长江新区承诺5年内不迁出,则基金实际投资额在企业内将计入回报投资; (二)基金投资的境外企业被长江新区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将按实际投资金额计入再投资; (三)基金投资的外国企业在长江新区设立法人实体并开展实际生产、销售、研发等活动的,在长江新区实际投资额可计入再投资;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落户长江新区,经招商部门认定为投资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0%计入投资回报;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符合前述要求的,以基金成立后当年实际新增投资金额计入收益投资;新区产业基金有其他基金投资的,新增投资金额不再重复计算返还投资。

第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专项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点:直接投资项目在本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投资领域:直接投资项目领域应符合国家和长江新区产业政策,优先选择“建、补、强、长链”项目; (三)技术水平:直接投资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权归属清晰,技术创新水平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市场前景广阔,产业带动力强; (四)经营条件:直接投资项目应有切实可行、目标明确的发展规划;已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管理团队;预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退出专项投资,原则上按照公平市场价值退出。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产业基金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可获利退出: (一)基金投资期内,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返还投资综合考虑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的投资比例、投资效率和经济贡献等情况,新区产业基金托管机构将提出建议,报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可撤回投资按实收资本与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计算; (二)对长江新区产业发展或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由新区产业基金托管机构提出建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备案。

批准后,可以根据本金提取; (三)对于天使、种子、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如果清算过程中发生损失,新区产业基金最多可承担子基金在特定项目上的投资风险的40%。

最大损失责任以新区产业基金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章市场化运作第十条市场化投资是指新区产业基金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内,按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自主决定投资的母子基金。

由产业基金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及其管理人设立的市场化基金应当具备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市场化投资一般应当按照公允市场价值退出,也可以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投资者回购、二手股交易等方式提前退出。

基金投资期限内,符合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投资回报率、投资效益以及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的经济贡献,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提出建议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

,按实收资本与按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即可获利退出。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基金项目库,涵盖长江新区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创新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并对项目进行收集和整理。

每季度由各会员单位筛选推荐。

项目信息及时动态调整。

新区产业基金托管管理机构围绕基金项目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积极向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母、子基金推荐优质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其中包括工业、法律、金融、审计等领域的知名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产业政策专家。

新区产业基金托管机构将根据基金投资领域和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选派人员组织专家评审会。

专家评审会负责论证、咨询、指导和审核新区产业基金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和直接投资方案。

主要审查基金设立方案和直接投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可行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等。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开展专项投资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投资项目设立。

项目立项依据以新区管委会名义下发或者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新区管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或者产业基金理事会会议决议进行; (二)尽职调查。

对已获立项的投资或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投资决策。

出具书面投资建议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市场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运作: (一)公开征集。

根据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新区产业基金网站上公布募集指南,接受申请; (二)接受立项审批。

母子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申请指引提交申请材料。

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初审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尽职调查。

对项目资金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决策。

以市场化方式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审核,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五)公告。

拟投资基金方案应当在新区产业基金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管理机构及拟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合伙人制定、协商投资协议等文件,并签署相关文件达成协议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参与新区产业基金设立各类基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或增资方案; (二)基金管理人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及其任职证明; (三)与基金管理团队投资业绩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制度; (七)其他投资者的意向书(其他投资者拟出资总额不得低于基金募集总额的50%);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九)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法人或其股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 (二)项目商业计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营业执照(如有); (四)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如有); (五)其他材料,包括公司投资证明、高级管理团队简历和任职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件、资质证书、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合同、重要合作合同等文件。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资金延期、退出、利润划拨等情况,须经相应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重大事项变动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变更 1、基金执行合伙人变更; 2、基金管理团队半数以上主要人员发生变动; 3、其他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

(二)基金变化 1、基金投资领域等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2、基金规模缩小,导致新区产业基金投资比例增加; 3、其他投资者将其基金份额转让给非关联方,且达到基金规模的30%以上; 4、其他可能影响新区产业基金权益的情况。

第五章出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产业基金托管机构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投资计划,报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并按程序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新区财政和国资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需要,以资本金的形式向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注资,然后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将资金拨付至新区。

产业基金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的出资额可以一次性认缴,也可以分期认缴。

具体出资方案和出资顺序应当在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

原则上,其他社会投资者缴纳出资后,应按比例出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投资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合伙协议(章程)、营业执照、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证明等材料。

符合出资条件的,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新区产业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投资和运营。

新区产业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新区产业基金网站。

新区产业基金申请指南、投资决策、审核结果等信息通过新区产业基金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与新区产业基金的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交季度托管基金托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

主持报告。

托管银行发现托管基金资金流动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向新区产业基金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参与所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可以通过向直接投资项目派驻董事、监事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监管,维护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参与母子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但通过项目合规审查、任命观察员或投资委员会成员等措施维护新区产业基金、资金托管账户权益监管等。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述约定应当在参与设立的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应当采取专项检查等措施,规范投资项目或者资金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如发现违法或违约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股的母基金、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进行清算: (一)持股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合伙人(股东)基金份额请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二)基金发生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前退出的,退出价格为公允市场价值加上新区产业基金实际缴纳资本金计算的利息之和,同期贷款利率(LPR)。

哪一个表现更好?退出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应当加强对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合伙人、投资项目主体的管理,建立信用记录。

投资母基金、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时,应核查申请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母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基金运作报告;每年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提交年度基金运作报告和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直接投资项目照此实施。

第七章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其参与设立的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将重点关注基金的投资运营、行业带动效应等,并单独制定绩效评价方案。

第三十四条建立新区产业基金管理运营容错机制。

按规定程序作出投资决策,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市场(操作)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重大过失或其他道德行为的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一)在推进管理运营模式改革、编制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因缺乏针对性而未达到预期效果。

经验或试点试验; (二)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清而出现偏差、创造性工作失误,或者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投资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工作发生变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推进重大项目投资中,依法履行职责,果断决策,推动创新,但因不可抗力发生失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五)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较大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遭受投资损失; (六)产业基金理事会认定为容错且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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