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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的可持续性《引导基金》)为了健康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本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预算案)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集设立、按照市场化母基金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资金中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资金、基金收入、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投资于直接投资项目和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时,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参与投资)或对已设立的基金进行增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引导基金投资或增资的基金统称为子基金。
子基金原则上不能作为单一项目的投资基金。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或合同。
第五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资化工、钢铁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纺织服装、现代都市农业、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11个行业……,以及按照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的要求,引导最新的产业方向。
第二章 基金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充分发挥发挥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负责协调、协调、指导基金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引导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领导小组工作细则、绩效评价办法、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选举办法等。
子基金管理人规则; (二)批准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运营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 (三)授权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有投资决策权,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办(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区(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引导基金进行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八条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具体人选由领导小组确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运营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拟投资项目或子基金进行初步审查,批准投资方案; (三)审核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的项目或子基金的退出事项,并审批退出方案; (四)审议并决定基金关联交易事项; (五)直接审议并决定投资项目中需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六)已聘任董事、监事的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议的事项; (七)已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审议决策的子基金 需要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事项; (八)审议决定需要子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九)审议决定直接投资项目或子基金投资、退出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受托运营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根据本市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引导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制定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制度,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并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 (四)起草子基金方案并进行投资谈判、签署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 (5)根据相关行业部门推荐的项目,建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编制引导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投资运作第十条引导基金对单个直接投资项目、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资产总额的20%。
其中,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引导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担任普通合伙人。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时,子基金引入的社会资本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
(二)引导基金以增资方式投资其他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原则上增资完成后,引导基金不会单独成为子基金的最大投资者。
子基金其他投资者已按比例完成部分实缴出资的,引导基金在完成同比例实缴出资后再次追加实缴出资时,子基金其他投资者已按比例完成实缴出资。
子基金遵循增加实收出资的原则。
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新增实缴出资额的2倍。
第十一条 子基金实缴出资进度应当与子基金投资进度相匹配。
制定子基金投资计划时,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应当按相同比例到位,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时间不得早于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享利润、共享风险。
第十二条 建立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制度,完善遴选方法和程序。
原则上,子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产生,但子基金层面,可通过指定方式引入高层政府引导基金、中央企业、龙头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运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
(二)子基金原则上应直接投资于项目企业。
(三)子基金优先投资于乌鲁木齐市,投资于乌鲁木齐市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实际出资的1.2倍。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金额,可认定为在乌鲁木齐市投资的资金: 1、所投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乌鲁木齐市; 2、乌鲁木齐市以外的被投资企业子基金投资后,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在乌鲁木齐市进行投资。

企业实际投资额; 3、子基金投资后,乌鲁木齐市外被投资企业投资于乌鲁木齐市新设且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 4、为支持乌鲁木齐企业走出去、发展全产业链投资,是指乌鲁木齐企业在乌鲁木齐以外的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实际投资额; 5、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乌鲁木齐企业的金额。
(四)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子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并按照相关文件约定的程序办理,但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应当在子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引导基金可以选择提前无条件退出,子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牵头实施引导基金的退出: (1)子基金设立方案获批准后一年以上,子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退出;完成子基金设立及备案手续;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出资满一年,但子基金尚未完成实质性投资; (三)子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子基金设立、备案手续; (四)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子基金管理人纠正违规行为,子基金管理人三个月内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或社会投资者发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变化; (六)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基金份额,在实现产业引导和扶持目标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提前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退出时,可以采取将部分股息转让给子基金管理人、社会投资者等适当的利润分享措施,但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本金不损失,并应当不承诺最低回报。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年。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绩效评价指标,做好基金年度绩效评价的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
具体缴费方式和费率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批计算费率。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
根据托管协议,托管银行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等,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公司债券、金融衍生品、准金融等投资业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加强对各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子基金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当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协议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引导基金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投资运作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合理承受正常投资风险,不得以正常投资风险作为问责依据。
对已履行职责的投资项目,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偏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财经办(市金融办)或者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基金、截留挪用、挪用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直接投资项目或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本办法施行后设立的引导基金原则上投资于投资基金。
确需直接投资项目的,应当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财经办公室(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五证办[]号)同时废止。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官网点击获取更多LP信息本文来自投资界,原文:【本文来自投资界原创,网络转载须注明出处投资界(微信公众号) ID:PEdaily)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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