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麦饮料如何改变地球这家公司要重新定义“牛奶”
06-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力度。
港澳大湾区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协调效率,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有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互利共赢合作。
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路径和模式,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香港、澳门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充分发挥“一国两制”政策下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拥护巩固,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金融互补互助互动澳门大湾区。
(三)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动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高粤港澳大湾区融资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资金流向和流向。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健全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地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大湾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成熟是一回事,先进是另一回事。
2.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高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便利化。
(五)探索实施更加全面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内地银行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在办理贸易时采取更加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符合条件的企业收付款,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新贸易业态,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办理工商登记或办理粤港澳大湾区(指珠海)内地银行办理其他业务手续。
长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港澳分行,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汇、购汇业务。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实行统一试点,便利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简化结汇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强化事中和事中管理。
事后监督。
允许符合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并限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限。
外债取消将被取消。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办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直接投资、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区,在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的基础上,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三项原则。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
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统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开展港澳居民见证开立个人二、三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金融管理联动机制。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支持港澳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
(十)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本外币资金盈余和不足的调整汇集会员,实现资金池内本外币按需兑换。
一、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内向港澳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
支持港澳银行驻内地分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
探索拓展跨境转移资产类型,全面纳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贸易融资资产等跨境转让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境外投资贷款基金。
支持粤港澳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境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境外基金业务统计,向内地、港澳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募集人民币资金,并提供投资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并购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香港、澳门开展跨境业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按规定进行定价和结算。
支持符合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为客户销售业务及人民币及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粤港澳大湾区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
对上述QFLP和QDLP/QDIE试点项目将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内地监管机构将建立健全联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收支情况及时进行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
对于符合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将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提供跨境资金汇兑服务。
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购买保险产品的理赔、续保、退保。
。
鼓励港澳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
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
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行、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
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步设立分行、子公司。
澳门大湾区。
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鼓励外资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
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有序设立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依法扩大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机构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试点。
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人身保险公司。
支持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营业机构。
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设立资产管理、运营、研发、支撑服务、数据信息总部港澳大湾区。
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更多跨境医疗保险等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承保、查勘、理赔服务。
完善跨境机动车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粤的港澳机动车实行“对等优先认定”政策,扩大跨境机动车责任范围向香港、澳门保险公司投保内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视为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研究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香港、澳门。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及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动粤港澳融资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按照规定。
吸引内地、港澳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收入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
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投资规模直接将资金划转至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
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及时研究延伸“港股通”)。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扩大境内发行工具的发行主体、品种和币种等。
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动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巩固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等风险管理工具。
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促进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捷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
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交易和金融服务平台。
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质审核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和个人)参与广东碳排放权交易-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交易以外汇或人民币进行。
。
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
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进行绿色项目融资和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并筹集资金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和项目的绿色发展。
支持香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充分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和咨询服务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支持澳门搭建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强化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元化金融支持科技开发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业务模式。
遵守法律法规、风险可控。
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搭建科技创新金融支撑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创投基金跨境资金流动,便利科技创新产业收入跨境兑换。
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动金融与科技产业对接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基础设施,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
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
在合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搭建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让参与银行安全可靠地共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推广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成熟应用。
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移动支付工具互联互通。
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港澳业务。
六、有效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
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监管“沙盒”。
强化内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统筹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推动粤港澳金融人才培训、交流与合作。
(二十九)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
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研判和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及早识别、预警、及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机制。
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
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力度,提高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完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加强粤港澳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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