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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推动《“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实施,“氢动吉林”行动深入开展抓住氢能产业发展的关键机遇期,推动我省高端氢能产业发展。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一)规范氢能产业监管。
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
根据氢能应用场景,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氢能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前,制氢(制氢加氢一体化站)、储存、运输、加注等安全管理参照相关天然气政策实施。
规范氢能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部门、省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二)支持氢能一体化发展。
鼓励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与绿色氢自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在项目立项、节能审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各环节监管。
积极争取将省内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纳入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规划项目清单,强化要素保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 3)规范加氢站审批流程。
参照《天然气管理办法》,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
加氢站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商业加氢站应建在商业用地上。
工业用地上可以建设企业自有加氢站。
对外经营时,支持土地用途变更申请。
开展非化工园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化站示范建设。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2.加强技术成果转化(四)支持氢能前沿技术研究。
围绕氢能产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重点支持“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规模化生产安全技术研发,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省科学技术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五)支持首批申报。
氢能领域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领先、推广价值高的先进技术产品优先纳入省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类),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制定绿色制造示范工程相关政策。
同时包含在《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
对符合指导目录的氢能源领域产品,给予生产企业首台(套、批次)销售价格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一单位(含团体)每年只能享受首件产品(套、批次)奖励一次。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建设氢能产业研发设计、中试集成、测试验证等产业支撑平台;支持省内龙头型、平台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氢能源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给予财政补贴。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七)支持企业孵化培育。
鼓励氢能领域专业孵化机构建设和培育,提供高层次创业指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服务。
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请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三、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八)支持加氢站建设。
鼓励新建、改(扩建)符合《“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年)》的加氢站。
对全省新建加氢站12小时额定工作量以上(含公斤)压缩机给予1万元定额补贴,对压缩机给予1万元定额补贴额定工作能力为公斤以上(含公斤)、公斤以下;对全省改(扩建)加氢站额定工作量12公斤(含公斤)以上12小时压缩机给予1万元定额补贴。
对额定工作量大于公斤(含公斤)、公斤以下的压缩机,给予1万元定额补贴。
元。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九)支持加氢站运营。
对省内提供加氢服务且绿氢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35元的加氢站,给予每公斤15元的氢气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四、全产业链示范应用 (十)支持绿色制氢企业。
年产绿氢吨(含吨)以上项目,以第一年每公斤15元标准为基数,逐年降低斜率(基数的80%)第二年为基数的60%)),连续三年提供补贴支持,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十一)支持绿色氢储运企业。
对专业从事绿色储氢的项目单位和其他使用绿色储氢装置的项目单位,按绿色储氢设备投资的20%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万元元。
对专门从事绿色氢运输的项目单位,按照每年实际累计氢运输量给予每公斤1.5元的补贴,最高补贴1万元。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十二)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购买和使用。
省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购买并投入实际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财政资金购买车辆不属于补贴范围)。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十三)建立跨行业补偿机制机制。
明确氢(氨)储能是长期储能,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起到平滑电源侧新能源波动的作用;支持氢(氨)储能参与电力调峰,并参与调峰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探索绿氢项目碳减排参与碳交易。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五、支持氢能企业做强 (十四)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支持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氢能产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支持产业项目投资或实施;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机构设立主要投资氢能产业企业的基金投资机构;鼓励政策性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研究制定适合氢能领域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支持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氢能产业专项债券。
支持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授信、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能源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等相关部门)(15 )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对总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年产绿氢10亿吨(含吨)以上且已获得贷款的氢能新建、改造项目,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报价利率(LPR)不超过),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对单个企业实行年度贷款贴息支持不超过1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统计1万元以上(含1万元)并获得银行贷款的氢能企业,给予固定资产贷款普惠贴息支持,贴息率不超过2%,且单个企业不享受固定资产贷款普惠贴息支持。
超过10000元;重点支持氢能企业租赁关键设备和生产线用于全省研发、建设、生产环节,融资租赁合同额1万元以上(补贴比例不超过5%,时限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或现有企业新建项目,确定填补氢能关键环节空白的,给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我省能源产业链或将延伸和强化产业链。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十七)支持氢能产业园区建设。

对经认证并投入运营的氢能源产业园区,对其运营管理机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和最长3年的运营补贴。
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的50%。
其中,1家氢能源产业企业每年最高运营补贴50万元,2家及以上氢能源产业企业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万元。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建立氢能服务体系 (十八)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
按照我省人才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及时给予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等福利。
鼓励省内高校结合实际,通过设立氢能学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建立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等方式培养氢能产业人才。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财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经费,对学校给予专项支持。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十九)支持标准制修订。
牵头氢能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省级单位以及省内相关社会团体发布技术先进、自主创新、效益显着、规范的团体标准纳入国家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二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建设。
鼓励各市(州)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机构、产业平台、行业组织,经认定后将给予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市(州)政府) (二十一)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支持举办氢能产业峰会、论坛、展览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大活动或专题活动。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举办重点学术会议、开展国际交流和研讨会。
经专家评审后,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列入“氢能计划”的年度示范项目。
——助力吉林”行动。
只要坚持低原则,就不要享受两次。
除加氢站项目外,有配套新能源指标的项目不适用。
政策措施中涉及的氢均为“绿色氢”,涉及的“绿色制氢”是指通过可再生能源电解水的生产方式;涉及的加氢站是指氢能源汽车储氢瓶的加注。
氢燃料服务专业化场所包括商业运营、公共服务或企业自有加氢站、联合加氢加氢站、联合加氢加气站等。
各项政策措施由吉林省“氢能”组织实施和解释。
助力吉林省“行动领导小组”。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条规定。
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或产业形势发生变化,吉林省“氢能吉林”行动领导小组应及时修订政策。
《“氢动吉林”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试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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