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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上头条 2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江西省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居住(含租房)或合法稳定就业作为户籍迁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城镇落户限制。
参加社会保障、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限制。
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宣布全面放开城市落户条件、彻底取消城市落户限制的省级行政区。
以下为《意见》全文:《关于推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化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我省劳动力人才社会流动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流动性增量和质的提升 (一)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更多更好的流动机会。
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快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对稳增长、促就业的关键作用,努力增加就业机会。
协调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流动机会。
深入实施“2+N”产业高质量跨越发展行动计划,推进新兴产业倍增工程,全面推进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创造高质量流动机会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均衡流动。
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市县间机会均衡流动。
深入实施一圈(大南昌都市圈)、两轴(沪昆、京九高铁经济带)带动、三区协同发展(赣南等地区振兴发展)中部苏区、赣东北开放合作、赣西转型升级等战略,加快构建大中小城市网络化发展的城镇体系,以城市带动农村培育新动能着力乡村振兴,拓展城际流动空间。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流动动力。
深入实施省“双千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吸引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甘肃创新创业。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聚焦基础科学和前沿探索,努力形成自主可控核心关键技术。
深入落实“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改革措施,优化将企业名称申报与设立登记合二为一,持续提高企业名称申报办理效率,确保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
”安排专项资金建设高校优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培训) )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区。
支持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
深入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职工创新创业实现个人发展。
(四)拓宽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活跃市场主体。
积极推广使用省级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可及性。
优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网上融资业务,推广“财源通”、“金融惠农通”、“科贷通”、“干工通” “文企贷”、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资模式不断发展,进一步缓解了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支持和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双创”等金融债券,提高对民营、小微企业、“双创”企业的授信能力;鼓励企业运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设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通过凭证担保、增信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2.畅通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流动活力。
(五)优化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促进区域流动。
全面放开全省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将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房)或合法稳定就业作为户籍转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参加社会保障限制、居住期限和工作期限。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人才社会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长与农业人口增长联动。
能够定居的流动居民。
(六)推进就业制度改革,促进单位流动。
加大党政人才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和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渠道。
探索推进公开选拔选拔工作,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开展公开选拔选拔,为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搭建平台。
加大国有企业人才双向交流力度,着力服务保障全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工程、重点任务,选派优秀国有企业干部到基层工作培养、支持基层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和省属国有企业工作。
锻炼。
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放宽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经验、降低考试比例、单独划定资格线等措施,适当降低困难地区基层公务员录用门槛,合理设定录用条件基层事业单位、退役军人、村(社区)干部等可采取专项或单独计划招收。
(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消除流动障碍。
常住非户籍人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持有常住户口的,持有效证件的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与当地居民同等标准缴费,财政按与当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户籍城镇居民,可按规定跨省区跨地区顺利转移延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在企业内转岗,使职工与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接。
稳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高医疗费用报销便利性。
加强医保关系转移和延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系统、跨地区流动时能够继续参保。
(八)完善档案服务管理,平稳过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备案人员的身份不会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大专、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转入手续将档案转移到新单位。
加快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信息网络化和纸质数字化,逐步实现档案流转网上申请、跨区域处理和数字化档案网上流转、网上查询、网上共享。
研究制定各类民生档案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的具体措施。
三、落实多重评价激励,拓展社会流动空间 (九)拓展基层人才发展空间。
稳步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职务人员晋升制度,基层教育、科技、医疗、农业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技术将得到优化。
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的特点和职责,坚持共性与特殊性、水平绩效与发展潜力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实施差异化评价。
高级职称评审中,适当倾斜扶贫地区、乡村振兴一线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能力和水平。
解决实际问题。
(十)健全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机制。
创新基层人才激励机制,增加对长期工作在基层的人才的敬业精神、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
完善“五一”劳动奖章、新时代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提高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优先评选比例。
支持和鼓励省属及规管企业以适当方式与市县合作建设现代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利用产业集群带动人才集聚。
促进养殖科研、管理人才的流动、培养和引进。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由单位留存,纳入单位预算,不得上缴国库。
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的净收入、股权或投资比例的60%至95%可以分配给负责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的团队。

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其所获得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
50%用于人员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科研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获得的现金奖励,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计入基数总额。
研究具体奖励标准和类型,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认定规范和水平。
(十一)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
推动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融合,建立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学历比对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薪酬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品质、绩效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完善创新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与管理序列并行的技术序列晋升通道。
全日制大中专、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与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四、强化基本保障机制,防止社会流动性减弱 (十二)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深入实施产业、就业、社会保险、卫生、教育、住房等帮扶工作,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支持工作。
完善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提高贫困地区和农村低收入群众防范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市场波动、产业结构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对农民工的影响,及时跟踪研究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措施。
做好贫困劳动力返乡就业帮扶工作。
继续加大对低收入人群、脱贫人员就业创业、工业经济扶贫贷款的支持力度。
制定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认定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规定落实相应帮扶政策。
(十三)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确保起点公平。
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学校建设、师资配备、生均公共经费基准、基本设备配置等在县内实现统一标准。
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的教育权利。
市、县政府要把农业流动人口及随迁常住人口子女的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就近入学政策。
逐步完善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农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与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平等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支持地方政府发展公办民办学校,以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低收入人群、薄弱环节的投入,重点抓好贫困地区基础教育、重点资助低收入家庭贫困学生、重点抓好农村师资队伍建设、并提高政策的准确性。
安排专项资金重点解决“农村薄弱”“城市拥堵”问题,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各地消除“大班化”,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农村义务教育。
(十四)促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群众发展机会。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支持政策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
加强就业援助,准确找准就业援助对象,组织开展个性化援助专项活动,落实重点支持、重点帮扶。
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城镇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劳动力,可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确保零就业户“动态清除”。
(十五)加强社会救助,改善困难群众流动性。
推动城乡低保协调发展,促进救助服务均等化。
实行社会救助居住申请制度。
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帮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
扩大特困人员帮扶范围。
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放宽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限制,对遇到紧急情况的申请人,由紧急情况发生地乡(街道)、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实施临时救助。
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大力实施情感关爱“暖心行动”、健康关爱“贴心行动”、行为关爱“协同行动”和安全关爱“监管行动”,强化孤儿和实际无行为能力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困难儿童的生活、教育、安全等全方位保障服务,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提高。
五、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的重要性,紧扣群众实际需要,聚焦重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
(十七)强化法律保障。
完善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领域的法律法规,清理阻碍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亲和力、实效性,加强促进社会法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积极开展案例释法。
加强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
开展多渠道宣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形成“幸福是奋斗出来的”舆论环境,为建设繁荣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积聚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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