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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1.海口市高质量发展建设投资基金定位 海口市高质量发展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是海口市政府设立的基金中的投资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
主要投资海口市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和国企改革。
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
本申请指南及遴选办法适用于子基金(含项目型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另行规定。
二、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境内申请机构 1.依法设立,并已在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 2、子基金申请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3、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境外申请机构 1、已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并取得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2、净资产不低于1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 3、境外运营管理连续运营3年以上、投资业绩良好、治理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投资基金; 4、未受过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也不存在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重大事项。
展开调查。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资质:依法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符合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是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二)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信誉和风险承担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不得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管理团队主导过至少3个及以上成功退出股权投资案例。
(四)风控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管理制度,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项目选择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投后管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
、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募集能力 1、子基金管理人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集合投资者资金以合伙、合同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彻底核查并计算出投资者的数量。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核查各投资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2、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申请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报送。
申请新子基金时,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时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拟拟子基金总规模(不含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部分)的40%申请方案,并应提供子基金社会投资者投资承诺书、投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3、子基金申请机构须承诺自本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决策作出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登记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决策机构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
4.设立的子基金申请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的,须以公平价格同意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并免收市高质量发展罚息并享受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收益(如有)。
4、子基金设立要求。
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者向已设立子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组织形式和类型。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2)注册区域子基金注册地为海南省海口市。
(三)基金规模 子基金的规模原则上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
子基金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项目子基金不受基金规模限制。
(四)出资比例子基金向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认购资本总额的30%。
(五)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认缴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
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六)期限:子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期限不超过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期限。
(七)投资顺序: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最后进行最终投资。
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中央政府投资基金等共同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应当符合省级和国家有关规定。
(八)投资领域重点产业子基金:支持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新材料等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重点园区子基金:支持江东新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复兴城等重点园区产业集聚,推动形成“一园一基金”发展格局。
支持海口市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海口市国有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和产业孵化。
(九)投资阶段子基金可以投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
(十)投资领域子基金对海口市企业的投资金额应不低于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金额的1.5倍。
海口市企业应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以下情况: 1、子基金所投资企业注册地位于海口市,且投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投资金额市高质量发展基金; 2、子基金存续期限 存续期内,被投资企业迁往海口市、被海口市注册企业收购、或在海口市设立子公司,子基金社会投资者设立海口市子公司; 3、子基金成立后,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海口市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在海口注册的其他公司。
(十一)投资限额 对同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不包括项目型子基金)。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二)管理费: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收取不超过子基金规模2%的管理费,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费标准不得高于其他投资者的情况。
(十三)收益分配和损失负担 子基金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损失负担方式。
根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子基金原则上按照“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
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不得承诺最低回报。
(十四)优先购买权及利润分享机制 1、为更好发挥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在海口市注册的项目,市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以下奖励机制: (1)优先购买权。

子基金存续期间,符合本申请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可申请优先购买本市优质发展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并本次收购将在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同意下实施。
。
(2)给予利润。
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收回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后,其享有的子基金超额收益总额为上限。
符合本申请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但是,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遭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尚未完成清算,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未选择购买市优质发展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市优质发展基金发展基金有权处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并且不会给予任何好处。
2、优先采购及利润转让方式如下: (1)优先采购。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市场优质发展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
同等条件下,子基金投资者优先购买。
子基金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原出资额将划转;购买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按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原出资额划转。
第4年起,将出资额与转让时按照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照同股平权的原则,按照当前市场价值确定。
(2)给予利润。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子基金收益投资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子基金所能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向各级管理机构和其他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
市高质量发展基金。
子基金对地方企业的投资额达到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额的2倍、2.5倍和3倍的,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可投资20%、40%和60%分别占子基金投资超额收益的%。
给予利润。
(十五)子基金投资决策实行市场化机制运作。
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但有权选派一名代表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外部观察员。
观察员有权出席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查阅与投资决策有关的材料,提出问题和意见。
(十六)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以及评级为AAA以下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2、基金托管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托管,并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进行托管。
托管机构由子基金管理公司自行确定。
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海南省地方商业银行等成立5年以上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托管经验,有安全托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整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或者行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3、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照本申请指引和遴选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履行强制清算和退出权的,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对该基金的投资。
对已通过整改整顿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可恢复基金投资;对逾期未整改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知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有权单方面选择退出: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必须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的退出。
退出价格以子基金合伙企业为准。
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计算不得低于投资本金余额与按投资当日一至五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收到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
质量发展基金退出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一)子基金在9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自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投票会议通过之日起; (二)市高质量发展基金资金划拨至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但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政策目标完成投资。
投资额按协议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
4、信息披露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
子基金须定期向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
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
五、奖惩机制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市高质量发展基金、或者将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处罚。
、截留、挪用、挪用市高质量发展基金资金。
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作中存在违法、违约行为的,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撤回等,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子基金管理机构被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自该行为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责令改正。
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市政府报告。
高质量发展基金适用于设立新的子基金或向现有子基金注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一)征求本市优质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计划和业务需要,向社会公布本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申请指引和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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