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彩科技」获数千万元A轮融资
06-18
通过AB股投票权制度设计,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最终走向资本市场。
熟悉的成功案例有京东、小米、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
公司须遵守国内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平等股份和平等权利的其他因素。
它们均已在纳斯达克或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
随着2018年国内科创板的成功推出,科创板率先试点注册制,推出有条件接受科创板上市发行股票的政策。
发行人,参照海外多家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实行AB股投票权机制。
这让我们认为,如果将AB股投票权制度向前延伸,在公司成立阶段、启动阶段和Pre-IPO融资阶段实施AB股投票权制度设计,这势必会极大地促进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和融资。
还可以实现企业融资发展与创始人维持企业控制权之间的平衡,有利于激发相关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创业的信心,进而实现资本、技术、生产等生产力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推动全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发展和经济发展。
1、科创板AB股制度简析《国务院关于推动创业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等对发行人实行了差别化的投票权安排(即AB股投票权制度) 。
科创板上市规则在以下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对发行人市值和财务要求的规定 如果发行人有投票权差别安排,则市值和财务指标必须至少满足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发行人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必须是对上市公司的发展或者业务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并在公司上市前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
实际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应当达到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
3、特别投票权股份与普通股投票权的差异。
每份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股普通股投票权数量的10倍。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不同外,普通股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上市公司股东就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股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股普通股享有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关联的文章;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任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其他不同投票权安排以及特别投票权股份转换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的决策程序不再详细说明。
从科创板投票权差额制度的设计以及科创板相关审核部门对投票权差额安排的反馈来看,监管层在放开投票权差额安排方面较为谨慎和保守。
科创板投票权差异制度,即同股不同权制度。
,设定了相对严格的条件和要求。
主要出发点是确保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是否损害小股东/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利益,是否必要和必要。
合理性和具体实施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不排除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2、有限责任公司AB股投票权制度设计。
目前大多数企业面临的情况是,公司上市前需要多轮融资,而创始人在上市前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并不少见,更有什者因为公司控制权问题而失去公司控制权。
让公司在上市前夕倒闭。
在公司上市之前,大多数公司还处于有限责任公司阶段。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注重股东的人性和相对紧密性。
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制度设计都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
该制度的特点导致了很多有别于股份公司的制度设计,比如股东优先购买权等。
那么设计一个有限公司股份差别投票权制度是否可行呢?如何设计呢?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规则的支持?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公司实行“同股异权”的治理结构。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的差别安排作出规定或制度。
实践中,拟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差别投票制度是基于《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由公司自行决定。
公司章程规定,投票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而是按照股东之间差异化投票权或其他比例等其他规定行使,达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即AB股。
由于我国“同股同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差异化投票权制度安排,虽然《公司法》第42条有限制性规定,但该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用于设计差异化投票权。
有投票权的有限公司相对较少。
其原因暂时不详细讨论。
在科创板推出并接受差异化投票权制度设计之际,越来越多的创业者、企业或投资者有考虑差异化投票权设计的现实需要,尤其是对于创始人这样的公司,在融资和公司发展过程中保持控制是其核心诉求。
基于投资就是投资的逻辑,投资者也希望维持公司创始团队和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然后有条件地选择接受差异化投票权制度的设计。
我们认为,现阶段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条件实施差异化投票权制度的设计和创新。
由于《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现行科创板制度下差异化投票权制度的设计,对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股东资格、投票权等作出安排。
特别投票权与普通投票权的事项、比例等。
我们还可以借助所谓的股权理论,包括“共同体权利”和“自我受益权”,对股权进行差异化安排。
3、有限责任公司AB股投票权制度设计的思考。
有限责任公司差异化投票权制度设计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司法判决的确定以及未来IPO或并购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前者在差异化投票制度实施后,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时,考虑司法机关对差异化投票制度有效性的判断;后者主要考虑有限公司实行差异化投票制度是否符合上市审核规则以及是否符合上市审核规则。
受到公众投资者和上市监管机构的认可。
通过研究相关司法判例,典型的是一些公司章程规定创始人/投资者在具体事项的投票中拥有一票否决权。
由此产生的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司法部门的主要司法规则是:主要依据仍然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一定支持公司章程中的单独约定。
司法部门的主要司法思考是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否真实表达了股东的意图,是否变相损害或剥夺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违法。
法规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表决权差异制度安排/公司章程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等。
关于有限公司下的差异表决权安排对未来上市的影响,除科普已有的几个案例外,和科创板(以及发行人科创板案例涉及的投票权差别制度安排是继承或基于海外VIE结构),目前国内不存在有限公司。
申请上市时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相反,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之前,基于审慎考虑,上市审核部门仍然坚定坚持平等份额、平等权利的原则,倾向于要求发行人终止注册制。
相关投资者的权利 一票否决权等多项投资者保护条款。
在当前全面推进资本市场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新《证券法》的背景下,科创板发行上市规则和新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均已接受规定了表决权差别化安排的实施规则。
这也表明监管审查部门越来越接受和认可与国际优先股制度接轨的AB股投票制度,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四、意见与建议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体系和上市审核政策框架下设计差别投票权的制度安排是可行、实用的。
尤其是对于未来计划在资本市场上市的科技公司来说,基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而对差别投票权做出合法合规的制度安排可能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未来将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和认可。
但也应该认识到,投票权差别制度的设计必须在司法审判部门的主流价值判断和上市审核部门认可的制度框架范围内。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公司表决权差别制度安排应征得全体股东同意并写入公司章程,避免被司法部门视为主要股东。
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投票权差别制度,强力否定中小股东合法、平等的投票权和股东权利。
2、参照现行科创板投票权差异制度设计,在科创板投票权差异制度框架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投票权差异制度安排。
只有这样,以后进入资本市场时,才能放心地被上市审核部门无考虑地接受。
过多的跨境制度创新带来的各种不稳定因素。
3、抓住最重要的核心诉求,合理设计和平衡各方利益,进行投票权差别化设计的具体制度安排。
投票权差别制度不宜过于复杂,投票权差别制度设计的初衷只是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营。
管理层的稳定性而不是大股东或部分股东“任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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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小宝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专业领域:私募股权/风险投资、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资本市场 邮箱: 办公地点:北京律师 肖小宝 北京市律师副秘书-协会证券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及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私募股权基金、诉讼、公司与并购、资本市场和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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