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德国版“去哪儿”,Omio获新一轮1亿美元融资
06-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单位:《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年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向辐射区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 、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0月20日印发《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科技强区”战略,带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上市公司精准招商和倍增计划,充分发挥优势,推动优秀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以科技、金融、产业融合为主线,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产业投资支持体系,加快产业资本形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我区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顺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政策引导基金。
其目的是利用财政资金。
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顺德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主要用于市场化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还可以通过设立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等方式进行后续投资,支持顺德区上市储备企业和顺德区重点投资项目的发展。
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重点关注具有良好成长性、需要关键节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
防护、新能源、新材料。
、高端服务业和新消费市场等领域。
顺德区上市储备企业是指经顺德区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区上市储备企业。
顺德区重点投资项目是指经区政府或区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认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三条 母基金总规模一般不低于10亿元。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母基金运营产生的收入; (三)区拨付的投资资金; (四)上级部门的参股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需要拨付资金。
资本转让要求累计出资使用进度达到70%以上。
第五条 母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0年,自设立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申请两次延期,每次不超过1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母基金实行管理、决策、审核、执行分离的管理体制。
母基金管理组织架构主要由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组成。
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由受托管理机构、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组成。
第七条 区政府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母基金的主管机构。
管委会由区领导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厅、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组成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主要负责人。
管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
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阅母基金的年度运营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审查母基金的增减、资本变更、解散、注销等事项; (四)审议政策性跟投子基金设立方案;对政策性跟投子基金投资1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核,逐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局。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制定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并向管理层报告。
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建立母基金投资子基金评审专家库,制定母基金投资子基金评审专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专家要求、评审制度等; (四)公示所有已决定投资的子基金投资项目。
; (五)监督、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的工作; (六)组织母基金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七)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代表政府投资的单位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佛山市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母基金)作为母基金公司的运营主体),具体办理母基金公司的变更、注销、清算等事宜; (二)监管母基金的投资方向,建立多重风险控制机制; (三)确定母基金的投资计划,主要负责确定参与投资的子基金及其投资规模; (四)确定政策性跟踪投资子基金投资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跟踪投资计划,并主要负责确定参与跟踪投资的对象和投资规模; (五)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设立的、具有基金管理资格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作为母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母基金的日常运营和投资运作。
。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受托管理机构; (二)受理并初步审查拟投资的子基金,进行投资考察、分析、初步投资谈判等,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投资方案和意见; (三)细化并落实母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 (四)以母基金名义签署投资子基金的相关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管理母基金在出资额范围内进行投资 子基金代表母基金对所投资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并行使投资者权利。
监督子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与子基金相关的投后工作; (六)负责母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定期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母基金的运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基金投资项目清单、基金相关财务报表、子基金投资运作等重大事项; (七)担任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管理人,负责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投资项目必要时进行分析、尽职调查并制定投资计划;实施批准的投资计划并签署投资协议;做好项目投后后续管理,监督指导被投企业运营,为被投企业资源提供战略咨询和对接等增值服务;制定退出方案,做好项目退出工作; (八)每年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的归档数据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九)承办管委会交办的任务和管委会办公室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十二条 母基金主要以投资形式运作,包括参与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市场化子基金,以及通过设立政策性跟投子基金进行后续投资。
市场型子基金和政策型跟投子基金都是母基金的子基金。
第十三条 母基金投资市场化子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
母基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用规模较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母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化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投资金额的30%,且不得成为市场化子基金的第一大投资者;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对区政府鼓励类产业和资金,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二)基金投资方向。
加大基金对地方项目的支持力度。
项目存续期间市场化子基金对顺德区注册企业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
鼓励市场化子基金所属机构及其管理公司将投资项目引入顺德。
(3) 存在期限。
市场化子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至10年。
(四)委托管理。
市场化子基金的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设立方式。
市场化子基金可以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运作。
第十四条 母基金投资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
母基金是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可以与合适的投资者共同设立政策性跟投子基金。
单只母基金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二)基金投资方向。
加大对顺德区上市后备企业和区重点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顺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参股出资额的%。
(3) 存在期限。
政策性跟踪投资子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至10年。
(四)委托管理。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的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由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设立方式。
政策跟投子基金可以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运营。
第十五条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投资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方向。
后续投资的投资对象为顺德区上市后备企业和顺德区重点投资项目,并在近一年内获得在中国基金会协会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
上述股权投资机构(主投机构)不得是投资标的的关联企业,主投机构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子基金管理人条件。
(二)投资规模。
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对象最近一次对单一股权投资机构(主投机构)的最高投资金额。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额的20%。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占投资标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投资经营。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以与投资标的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相同的估值进行投资,并享有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权利。
(四)其他要求。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的投资时间不能早于本轮股权投资中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时间。
无投资机构投资该投资标的的,政策性跟投子基金不得投资。
第十六条 母基金应当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应当向母基金管理人书面报告相关重大事项。
子基金应在完成项目投资后1个月内向母基金管理人备案。
母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六个月将统计报表报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六个月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业务经营报告,每年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具体要求以相关委托协议为准。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每六个月编制基金业务经营报告,并每年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母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四章投资审查程序第十九条母基金参与市场化子基金应当按照下列投资程序进行: (一)征求建议书。
根据母基金投资规模,通过公开征集或定向邀请的方式招募投资伙伴。
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和相关材料收集。
(二)投资初审。
母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信息进行初步项目谈判,并对所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包括正式审查和专家审查,其中: 1、正式审查由母基金管理人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合规审查,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 2、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请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三)投资决策。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决定参与投资的市场化子基金及投资规模,并每六个月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社会宣传。
管委会办公室将对决定投资的基金项目或合作伙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4天。
公示期间如发现欺诈、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母基金将不再投资。
(五)计划实施。
已公告并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
原则上,母基金当期出资额实际收到其他投资者的当期出资额后,由母基金公司按程序划拨至子基金账户。
(六)投后管理。
母基金管理人对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财产份额等权益)进行投后管理,并负责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财产份额等权益)的退出。
FOF的投资。
具体要求在相关应用指南和操作说明中明确。
第二十条 政策跟踪投资子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跟踪上市储备企业和顺德区重点投资项目的投资: (一)项目来源。
1、经顺德区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后备上市企业; 2、区政府或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书面确定的需要后续投资的重点投资项目。
(二)尽职调查。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主投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尽职调查,最终形成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建议。
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
(三)规划审批。
受托管理机构设立表决会议,对拟立项项目的批准作出决定。
后续投资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决定;后续投资额超过1万元的,由管委会审核后报区政府逐案决策。
(四)计划实施。
决策批准的项目由政策跟投子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
(五)投后管理。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管理人对跟投形成的股权进行投后管理,并负责跟投形成的股权退出。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母基金投资的专家评审方案,母基金管理人从母基金专家库中遴选相应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母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专家对具体事项进行审核;审核专家主要负责对母基金拟投资事项进行专业审核和评估,提出独立评估意见,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专家评审委员会发生的相关评审费用由母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申请与母基金合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体条件由母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 (一)合格的经营资质和实际业绩。
筹集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子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已经运营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是专门为申请母基金投资而设计的投资机构。
管理机构,但应在申请前登记,且应为管理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以保证管理团队的连续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子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基金已成功退出基金或子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基金投资进度超过50%。
(四)子基金管理人具有合理的项目评价标准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制度,能够为子基金提供创业指导。
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五)管理团队有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成功投资案例2个以上。
第二十三条 申请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必须在顺德区注册; (二)子基金募集资金应托管在顺德区,存贷款指标统计口径属于顺德区具有资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市场化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对政府鼓励类产业和基金,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四)子基金全体投资者均以合法资金认缴出资,且基金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必须向子基金实际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已具备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期投资计划; (七)母基金投资市场 自子基金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于顺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的30%母基金的股本出资额,三年内不得低于母基金股本出资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母基金对现有子基金增资,除应当具备设立新子基金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子基金已获增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二)子基金全体投资者首期出资额或首期认缴出资额已足额缴纳,且不少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三)子基金投资人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通过决议,同意母基金收购股份(合伙),并确定母基金增资价格在原价的基础上。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出资承诺书有效期为6个月。
承诺书不得延期。
未来募集环境成熟或满足母基金出资条件的,应按照投资新子基金的程序重新办理。
第五章 投资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可以按照本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
出资时的协议; (2))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公开交易退出; (三)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终止清算时,母基金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投资子基金破产清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清算; (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退出。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投资项目的退出准备。

政策跟投子基金原则上应与主投机构同时退出。
具体退出方案以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退出方案为准,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退出。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应当与市场化子基金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母基金的投资计划超过6个月,市场化子基金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设立或实缴出资; (二)市场化子基金未在母基金出资承诺书有效期内完成第一期募集; (三)母基金出资至市场化子基金账户已划拨超过6个月且市场化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市场化子基金未按照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 (五)市场化子基金或者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或者相关投资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应规定的; (六)项目 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实现约定的政策目标。
上述投资退出事项,由母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费用与收入分配第二十九条母基金管理人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可以在限额内从母基金财政投资部分提取母基金管理费。
(一)提取标准和年份。
基金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
基本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区级财政向母基金实际缴纳的累计金额,每年按不超过1%的比例计提。
基本管理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提取期限原则上自资金到位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业绩管理费:提取基数为母基金实际支付给子基金的金额,每年最高提取比例不超过2%。
绩效管理费按规定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期限为母基金的续存期限。
子基金投资完成后收回至母基金的资金将从相应的业绩管理费提取基数中扣除。
(二)费用来源。
费用原则上由母基金的收入或利息支付。
如有不足,从母基金中拨付。
(3) 费用用途。
管理费用包括办公场地、办公用品、人员工资、差旅费、尽职调查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费用、登记费以及履行各自职责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间,子基金应当按照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管理费率向子基金管理人缴纳年度管理费。
母基金管理人兼任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管理人,不再就母基金向子基金的出资收取政策性跟投子基金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市场化子基金加快顺德本地项目投资进度,自设立第三年起,市场化子基金仍达不到要求的,投资于顺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不得少于母公司的资金。
基金参股资本限额的%,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顺德本地项目资本限额的差额向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追回母基金缴纳的管理费直至市场化子基金投资于顺德区注册企业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存续期满后,母基金收回的本金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归属于母基金的剩余收益,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额和归属于政府的收入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三十三条母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以及评级为AAA以下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通过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母基金应当在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中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明确约定母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上述禁止类业务。
此外,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其他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的固定收益资产。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所投资的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各投资者应当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基金的损失由投资者共同承担,代表政府出资的部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六条 母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与其他投资者明确约定,母基金作为投资者有权委派代表担任子基金的董事或决策委员会会议有权根据相关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审查子基金档案,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金运作事项,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发生的基金运作事项,母基金代表有权向基金股东报告经营情况。
会议、董事会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提出否决意见。
第八章绩效考核第三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制度。
考核指标包括:子基金设立数量、母基金规模、基金投资进度、子基金投资行业等。
范围、当地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信息、母基金运作规范、母基金综合评价等指标。
第三十九条 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原数,“超过”、“大于”、“小于”不包含原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顺福办发[]号)、《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顺福办发[]5号)实施期间设立的子基金及相关事项,按照《顺福办发[]5号》执行。
及《顺福办发》第[]5号》及已签署且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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