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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区政府领导下设立的基金并按照市场化运作。
按照“政府引导,按照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原则,开展资金管理和投资运作。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为更好支持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7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为30亿元。
,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二、投资方向 (一)重点投资于本地区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产业项目、省市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工业项目。
项目等,重点围绕纤维新材料、智能汽车两大优势产业,以及互联网、生命健康、高端装备等智能物联新兴产业,与其他未来产业形成互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2+X”先进制造集群。
(二)投资要求符合萧山区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投资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
这些项目主要处于中后期,可以加速我们产业的形成。
区产业链集群效应。
三、基金管理 (一)设立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组长区级有关部门作为成员,负责产业引导基金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管委会下设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杭州萧山金融控股集团旗下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人。
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产业引导基金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并报管委会批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2、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策; 4、负责与国家、省、市资金对接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开展项目立项、项目审查、项目公示、立项审批等管理工作。
(四)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营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1、对拟参与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洽谈合伙(参股)事宜推动合伙(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2、监督检查子基金投资项目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为保证产业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原则上推荐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参与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子基金资金托管、调拨、托管等日常工作。
和结算。
(六)其他部门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设立、运营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参与基金投资决策、考核评价等。
(七)管理费主要用于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业务费用和劳务费用, (八)产业引导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的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4.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借贷、发行实物债券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活动; 5、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通过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四、运作模式及要求 (一)产业引导基金分为“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两种模式。
根据投资方向不同,“子基金”可分为“非定向基金”和“定向基金”。
“子基金”和“直投”原则上主要投资于中后期项目。
(二)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分级评审决策制度。
对于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组织对拟合作对象和拟合作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管委会办公室与成员单位和外部行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项目评审。
其中,子基金投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单项投资项目或拟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联合审核后实施,并报管委会备案;单一投资项目或投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子基金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初审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再投资金额不低于实际投资金额的1.5倍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在投资期限的前2年内完成再投资金额的50%;再投资认定和利润转移机制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2、子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3、采用非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3亿元;子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 4、采用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定向基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 5、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原则上应已获得拟定子基金规模50%的投资意向,并提供拟定投资者的投资承诺书等材料; 6、投资对象限于非上市公司(所投资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后,子基金持有的未退出部分及配售部分除外); 7、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但同一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除外。
(四)“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引导基金参与的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已在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注册; 2、实收资本1万元以上,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内部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4、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稳定,合作基础良好,拥有3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基金专业资质; 5、投资领域明确。
优先与拥有专职投资团队或有行业背景和资源的专业投资机构合作; 6、基金管理人近三年内有3个及以上成功投资案例,即单个案例股权投资形成的年均收益率不低于20%; 7、管理人及其主要投资者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行业自律组织列为异常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采用“直投”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六)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的非定向基金、定向基金和直投项目的股权参与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
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经相关审查决策程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七)省、市政府资金投资或区级以上政府指定、明确投资的项目,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受上述投资规模、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的限制政府。
(八)产业引导基金参与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企业每年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运营报告。
(九)子基金或直投计划公示期满后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受托人应在1个月内请示管委会办公室是否终止项目并实施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5、退出方式 (一)“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引导基金一般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份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以及子基金参与期满后解散清算等方式。
等待退出。
(二)对达到协议规定的投资期限或者退出条件的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退出,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其他情况需要退出的,由区级项目管理部门制定退出方案,经管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副区长批准后,报区级领导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三)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
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四)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应将股份(股)转让给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受让方。
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的,受让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办公室后可以协议转让相应股权(股)管委会审议并报相应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受让方为非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需要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通过公开市场退出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上市。
(五)产业引导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 1、公司章程或协议签署后6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或者增资手续的; 2、产业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划拨资金1年以上,但子基金未实际出资; 3、子基金未完成收益投资目标,严重偏离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造成产业引导基金重大损失;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计划的政策导向,或者业绩未达到预期效果; 5、发现其他预先约定的退出情况,严重危害产业引导基金安全或者违反政策目标的。
的。
六、基金监督和激励 (一)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报送产业引导基金的基金投资运作报告。
(三)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后收集并报送投资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托管理机构收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并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考核结果确定收费比例。
标准如下,具体以管理协议为准。
1、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1%。
2、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合格的,每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9%。
3、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每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4%。
(五)管委会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每年年底后,管委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投资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资产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产业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时,若子基金已满足产业引导基金的收益投资要求且不存在违约行为,则产业引导基金最终获得的超额收益将受到限制分配给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关联方。
具体比例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确定。
七、附则 (一)严格执行促进改革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加强产业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对于已履行职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并造成投资损失的,投资决策机构、管理部门、产业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原《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意见》(孝政办发[]56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已签署后施行。
有法律文件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仍按已签署的法律文件执行。
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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