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C Asia Pacific IV完成首期募集 募得25亿美元
06-17
一、宗旨和目标 科技创新基金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临港”)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由“新片区管委会”投资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
其设立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五项重要意见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国家战略重点的产业领域以及上海和临港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聚焦产业、服务创新”的原则。
母基金部分主要参股子基金,充分发挥金融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原始创新合作、行业领先合作、市场化合作三种合作模式,推动高端化工加速集聚。
——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构建原始创新和产业创新升级新生态,用颠覆性技术、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助力推动国家、上海、临港新片区将高质量发展尖端产业。
2、投资领域 临港科技创新基金聚焦符合国家战略的重要产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投资临港新区“六大”相关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和新兴产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项目。
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未来产业。
对早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子基金申请设立要求 (一)基金设立及出资要求 1、投资方式:科技创新基金可参与境内外新设立和现有子基金;或与相关合作单位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包括(一)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技术来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孵化器/加速器等; (二)国内外相关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产业团体和企业; (三))重点发展国际领先和新兴产业,对国家及上海和临港片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合作意义的合作伙伴; (四)在科技创新基金投资领域具有相关投资、运营和管理经验或者拥有重要生态资源的境内外、国际和全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专业服务机构;或认购/转让已在基金业协会注册并获得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认可的子基金份额。
2、内部制度:子基金必须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完整的投资管理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3、投资领域: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应符合科技创新基金的政策引导,专业领域突出,投资策略明确。
4、投资比例:科技创新基金对子基金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科技创新基金现有规模的20%。
科技创新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
适用于围绕国家战略布局的重要产业领域,符合上海及临港地区重点产业发展布局,拥有产业相关技术、专利及上下游合作资源的子基金。
链上,可以按照《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前述限制。
5、投资顺序:科技创新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顺序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社会资本。
有基金与参与投资的其他政府资金或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投资顺序以具体约定为准。
(二)基金运作的基本要求 1、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10年),经引导基金董事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投资方式:项目直接投资。
3、投资策略: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其中,子基金投资早期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子基金实际实缴规模的50%,且早期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1)子基金投资必须为前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二)从事符合临港新区鼓励和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
子基金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4、投资限额:单个子基金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除非经子基金内部主管机构审核批准(例如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
在子基金存续期间,子基金可以对其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追加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
5、产业金融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与临港新区合作,探索建立产业培育、原始创新生态等产业金融合作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
围绕临港产业生态进行项目介绍、政策宣传等联动。
建立协同推进临港新片区创新生态培育和发展的机制。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1、子基金管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并按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子基金管理人的实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资本。
3、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管理基金所需的各类人员,其中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核心管理团队稳定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重大过失、违法违纪行为,无受行政、司法机关处罚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不良记录。
(四)管理费 自科技创新基金实际缴纳子基金之日起计算,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科技创新基金实际缴费规模的2%/年,管理费率不得高于其他子基金投资者的管理费率。
(五)收益分配子基金按照先偿还本金、后分配利润的分配原则分配收益。
(六)风险控制 1、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增、策略配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公司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2、子基金资产应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的委托并签署基金托管协议。
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配置、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照约定方向进行投资。
子基金应定期向科技创新基金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七)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子基金信息外,还应定期向科技创新基金报送子基金季度运行报告和审计报告。
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子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科技创新基金报告;科技创新基金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此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向临港科技创新基金披露所投资项目的项目引进情况、活动筹备情况、后续发展情况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临港科技创新基金培育和发展的相关信息。
临港新区创新生态。
四、子基金退出要求 (一)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情况。
子基金合同应当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考虑提前退出,子基金其他投资者应当签署全部必要文件。
或履行全部必要程序确保科技创新基金退出: 1、子基金设立方案获批准或公示后18个月以上,且尚未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或增资手续按规定程序完成; 2、科技创新基金出资后,子基金一年以上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 3、子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4、子基金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二)科技创新基金的退出原则和退出方式 科技创新基金原则上应当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
子基金。
科技创新基金可以通过退出、股份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
子基金清算时,根据基金性质成立清算组,对子基金进行清查。
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基金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剩余余额按照最终确定的清算方案进行分配。
五、申请方式 科技创新基金授权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报告机构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自评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报机构,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咨询申请指南。
地址:浦东新区水云北路9弄1号C4楼 邮编:06 电话:()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机构承诺对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全部责任的报告材料。
本公告不构成法律要约。
二、本办法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资料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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