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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据央行官网消息,央行等六部门近日下发通知,拓展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科技创新,适当放宽科技企业金融准入标准,简化发行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将推动实施境外上市融资并购单独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除或加快审核申请。
同时,央行将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正在研究允许上市科技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
丰富并购工具。
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中央文件要求(中发【】第六条)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和金融发展。
为深度融入和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1.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设立或改建部分分行(支行) 》)等科技资源集中的领域,作为从事中小企业的手段。
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分行(分行)或专业分行(分行)。
优先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建部分分行(支行)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相关申请。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适当向专业分行(分行)或特色分行(分行)倾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水平。
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为科技创新提供专业金融服务。
(二)积极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
大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等规范发展,为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设备等租赁服务。
支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为科技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积极推进产融结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按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强化为集团内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三)培育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引导和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或产业化基地)、金融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促进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企业重组联动服务、融资路演、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全面、专业、定制化的投融资解决方案。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法律会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
加快科技信用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四)完善科技信用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充分利用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利息计算规则,根据科技企业成长状况动态分享相关收益。
完善科技贷款审批机制,通过建立科技贷款绿色通道,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依托技术专家咨询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审评专业水平。
完善科技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设计专门针对科技信用风险管理的模式,提高科技贷款管理水平。
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技小微企业拓展信贷业务的激励机制,实行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发挥差异化风险承受能力对银行科技信贷业务的支持作用。
(五)丰富科技信用产品体系。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投、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跨金融产品,建立健全金融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和风险共控合作机制。
支持科技创新。
全面推进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规模。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功能,支持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企业并购重组、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利用。
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走出去”。
(六)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还款方式,开发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模式。
积极为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
加快科技系统转型升级,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能力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评估标准,简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处置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处置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积极推进专利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行业、地区的创新发展。
3。
拓展适合科技创新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八)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
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持续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
适当放宽科技企业金融准入标准,简化发行条件。
建立创业板再融资体系,形成“小、快、灵活”的创业板再融资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便捷的再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
支持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推动实施并购重组分项审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实行豁免或快速审查。
鼓励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拓宽融资渠道。
研究允许科技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丰富并购重组工具。
(九)鼓励科技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信用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强型集体债券、中小企业定向增发债券等产品。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通过优化工作流程,为科技企业发行债券提供融资便利,提高发行效率。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费用,减轻科技企业融资成本负担。

继续推动并购债、可转债、高收益债等产品发展,支持科技企业滚动融资、行业收购兼并、创投企业、私募基金投资退出。
(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壮大。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和退出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引导风险投资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踪投资等多种方式投资早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完善落实创投机构相关税收政策,推动运用财税等优惠政策引导创投机构投资科技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或有限合伙人、股权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发行公司债券。
鼓励天使投资发展。
(十一)鼓励其他类型市场主体支持技术创新。
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权转让和定向融资。
探索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规范和指导其并购重组活动。
探索利用各类产权交易机构为非上市小微科技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渠道,建立健全非上市科技股份公司股权集中托管、转让、市场监管等配套制度。
加快发展统一的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省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支持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在可控前提下按规定投资非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收益权等实体资产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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