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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近日,《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其中提到支持创新创业。
为加快构建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风险投资资金供给,鼓励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种子期、孵化期、初创期等早期企业。
以下为政策原文: 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促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体作用。
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初〔〔〕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参股设立或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和领域。
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资金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政府投资者按照同级政府的授权或者合同的规定代表政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区、县、园区)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设立方案应当包括设立原则、基金总规模、政府投资金额、投资方向、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适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原则上不得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设立以下领域: (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加快构建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风险投资资金供给,鼓励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种子期、孵化期、初创期等早期企业阶段。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重点体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内生动力。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支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着力解决产业发展高投入、高风险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服务。
(五)其他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其他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发起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对社会资本具有引导作用; (二)政府投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领域明确; (三)拥有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团队; (四)具有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五)有社会资本和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合同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建立管理机构,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
协会),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原则和原则。
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下列规定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于项目(企业)。
还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产生的收入或者现有全体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按程序增加基金规模。
可能会增加投资者或引入新投资者。
投资者。
第十四条 政府单独投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需要拨付政府投资基金。
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投资计划将当年政府投资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按照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安排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需要。
分配给政府投资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可以一次性筹集,也可以分期筹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以及融资性担保以外的其他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AAA级以下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投资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 (八)通过基金等方式变相举债,加大对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投资;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利润处理和损失承担方式。
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除明确同意继续由政府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政府投资基金的损失由投资者共同承担,政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以进行适当的利润转移,但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不得承诺最低回报。
第四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公开选定。
政府投资基金选择的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有专门的保管部门和人员; (三)有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完整的托管业务流程体系和内部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条 选择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综合考虑资金筹集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投资实力等,预设前提条件,确保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时,应当坚持严格控制的原则,每年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2%。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园区)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全流程绩效管理体系。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园区)负责开展绩效事前评价,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测,每年年底对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自评。
基金政策目标、投资运作等情况。
自我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和其他主要投资者审查。
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关键绩效评价。
业绩自我评价和关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管理费和激励基金计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公司章程与其他投资者协商。
遵循商定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投资人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将政府投资额和归属于政府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及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的部分,一般应当在政府投资基金期限届满后提取。
如果在基金存续期到期前达到预期目标,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及时退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无法退出的,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政府投资基金自方案确定之日起超过1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基金账户由政府划拨1年以上,且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四)基金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投资; (五)有其他不符合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作并进行清算: (一)持有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请求终止运作的,由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通过; (二)政府投资基金发生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政府投资基金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提取投资基金资本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取;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额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制度。
制定和风险管理系统。
约束机制,有效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的资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等事宜,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报送基金运作状况及托管情况向政府投资基金报告。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应当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向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人及市产业主管部门(区、县、园区)报送政府投资基金运营报告,并于年度结束后4个月报送。
每个财政年度。
提交期内经经济社会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区、县、园区)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对拒不改正或涉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等有关规定处理。
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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