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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关于公开发布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拟股权参与基金申报指引及管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湖北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中的基金。
根据《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省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现将《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欢迎符合条件的地方和机构报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请条件详见《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
二、申请时限 申请人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湖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提出申请(纸质材料包括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原件和复印件均为正本)电子版材料请保存至U盘(2份),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受托管理机构(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或深圳创新投资集团)。
详细地址请参见下方联系方式,将申请材料盖章扫描版及文字版发送至受托管理机构(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邮箱。
4、联系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1: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达。
(湖北引导基金管理团队) 联系电话: 申请邮箱: 受托管理机构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1:陈守伟 联系方式: 联系人 2:黄瑞辉编号: 联系人 3:乔锡成 联系电话: 监管机构: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监管联系人:瞿鹏洲 监管号码: 附件:湖北省政府引导基金年度计划股权参与基金申报及投资指引管理机构选择办法 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 2020 年 9 月 5 日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计划参与基金申报指引及管理二、机构选择办法 一、引导基金定位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基金。
省财政厅履行投资者职责,参与股权设立分母基金或子基金(以下统称股权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关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个高地、两个基地”建设等重大战略和重点。
开展行业领域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本次评选坚持公开评选原则,重点考察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和资金形成效率,面向支持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我省加快实施资金投资和产业引进、生态培育的目标,旨在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申请类型 申请人可申请的股权基金类型如下: (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分母基金主要投资于光电信息、新能源、新能源等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
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等,支持我省建设制造强国。
(二)乡村振兴或农业产业发展分母基金主要投资优质稻米、生猪、特色淡水产品、蔬菜、禽蛋制品、茶叶、现代种业、菜籽油等十大重点农业产业、柑橘、地道药材。
连锁和供销合作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支持我省建设国家现代农业基地。
(三)三大都市圈产业发展分母基金围绕武汉、襄阳、义靖、京都市圈建设发起设立区域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资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发展都市圈辐射区域项目建设,促进形成区域协调发展。
创新高地。
(四)子基金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等重大战略,突出各市县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在省委、政府鼓励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设立基金,帮助延伸、补充和强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招商引资和产业引进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全省产业链。
三、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资格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缴费注册资本不少于1万元; 2、管理团队运营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实收规模),并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和丰富的项目储备; 3、至少3人中5人具有20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优先考虑具有3年及以上合作经验的基金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专业资格; 4、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拥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5、在湖北省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属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1名核心员工常驻湖北; 6、拥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项目筛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可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向所投资企业; 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二)市(州)、县(市、区)合作申请条件 1.具有国家和湖北省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含园区、基地); 2、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拥有两家及以上国家级、省级重点新兴产业企业、细分行业隐形冠军等,或省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湖北省重点产业链领导管理部门或有两个以上认定的优质投资项目; 3、基金规模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募集渠道清晰,优先设立民间资本参与。
年度预算中,“三保”、债务利息支付等必要支出未足额保障的,不得申请设立基金; (四)投资主体明确为已设立或拟新设立的同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五、资金管理 组织机构明确,原则上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三)管理机构申请承诺 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认购投资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2、股权基金管理团队主要人员变动须经顾问委员会、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成功案例。
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成功投资案例须符合以下要求: 成功投资案例是指已退出 % 股权(含上市后未出售)、收回资金超过投资本金总额 % 或提款比例低于80%且收回资金超过投资本金总额的%。
申请分母资金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
4、资金筹措。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条例【】)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基金申请方案时,应当除省引导基金投资部分以外的资金均已募集或已明确,且社会投资者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拟投资人的出资函及出资意向书(有明确出资承诺函的基金管理人优先)不得低于基金认购规模的40%。
剩余出资应当有明确的募集计划和时间,并提供由主发起人和管理机构草签的合伙协议(基金章程或合同)。
申请省级引导基金增资的基金,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所有现有基金投资人同意申请省级引导基金出资,并按公平价格增资,并免收省级引导基金的罚息。
引导基金并同意省引导基金享有该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如有)。
会议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5、参股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章程)应落实《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和地区、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6、优先与符合以下条件的管理机构合作: (一)管理机构或合作机构(如其他社会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行业和国际背景; (二)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吸引符合我省要求的产业发展规划中规划布局的产能(企业或项目)在湖北落地实施; (三)可通过基金投资、增值服务等方式显着补强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薄弱环节; (四)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七、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机制等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八、申请乡村振兴或农业产业发展分母资金的管理机构,在不超过《管理办法》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遴选条件。
四、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地址应当注册在湖北省。
(三)规模及出资:持股分母基金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持股子基金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不到2亿元。
基金规模没有硬性限制,具体情况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股权类基金中,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合伙人。
对于经省委、政府批准的社会效益较好、募集资金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政策性股权基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比例可适当放宽。
省级各级财政(含全省各级财政引导基金)在股权基金中的共同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省级财政与国有资本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50%。
原则上不超过80%。
(四)存续期限:参股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确需延长的,经省引导基金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五)返程投资确定的股权型基金应优先投资湖北省内企业,返程投资比例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实际实缴出资的1.2倍。
再投资比例的确定范围包括:(一)股权资金投资于我省注册的企业; (二)股权基金投资境外企业且被投资企业迁往湖北省(5年内迁址的除外),或在我省注册的企业实际取得的投资金额(限于控股收购或并购) ; (三)股权基金投资境外企业,通过本项目投资,其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在我省设立研发基地、或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实收资本不低于股权基金投资额); (四)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新增直接投资我省企业的金额(自提交参股基金申请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外国企业新增投资未设定回我省投资任务或实际投资金额的; (五)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参股分母基金的政策目标。
分母基金直接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分母基金实际缴存规模的50%。
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分母基金基金规模:拟设立2只基金,每只基金目标规模合计50亿元,可根据募集进展情况确定。
b.投资领域:分母基金投资于光电信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新兴特色产业等优势产业的子基金投资金额不低于60%子基金的可投资总额。
不少于60%的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于光电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等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
C。
投资领域:湖北省项目回笼投资额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实收出资总额的1.2倍。
2.乡村振兴或农业产业发展分母基金基金规模:根据募集进度确定。
b.投资领域:分母基金投资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和供销合作行业重点企业和项目的子基金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额的60%;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于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和供销合作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金额不低于分母资金直接投资总额的60%。
C。
投资领域:湖北省内项目回投资额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实收出资总额的1.2倍。
三、三大都市圈产业发展分母资金基金规模:拟设立3支基金,每支基金目标规模总规模为50亿元。
b.投资领域:重点投资符合都市圈产业发展的企业和项目。
C。
投资区域:分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金额以及返还市区的直接投资项目金额不得低于分母基金和子基金直接投资总额的60%。
(七)股权子基金的政策目标 股权子基金应围绕湖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以及省确定的“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等重大战略党委、省政府,突出基金的招商引资和产业引进功能,配合有条件的市县合作设立,或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设立,支持支柱产业和地方特色优势发展帮助我省产业链延伸、补充、壮大。
(八)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机制运作,管理机构按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合同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省引导基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派代表担任股权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或者观察员。
投委会委员参与投委会决策,观察员列席但不参与投委会决策。
省引导基金委派的投资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有权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股权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进行事前、事后审查或合规审查。
公司章程或合同等。
监管提示:拟投资项目不符合合规要求的,不得投资。
省引导基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派代表担任股权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
(9) 管理费按照市场惯例确定。
投资期内,以权益性基金实收投资总额为计算基数;退出期间,计算基数为股权基金实收投资总额减去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后的余额。
股权基金管理人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2%(分母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子基金不得重复收取管理费),鼓励投资后降低管理费时期。
省引导基金承担的股权基金管理费不得高于其他投资者。
(十)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 收益分配原则上按照“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先有限合伙人后分配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
股份制基金清算发生损失时,股份制基金各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省引导基金承担的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十一)容错机制对主要投资于本省种子期和初创期股权基金的省级引导基金发生的损失,给予最高30%的投资损失补贴,并按规定处理。
尽职调查和豁免原则。
(十二)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除根据既定专项任务政策和目标设立的专项股权基金外,股权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股权总规模的20%基金(若股权基金主要参与天使投资,可放宽至30%),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是第一大股东。
如果超过限额,则需经股权基金顾问委员会、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
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以及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贷款、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但不得实际举债);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2、聚焦要求: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条款应当锁定股权基金关键人物。
锁定人员的任何变更均须经顾问委员会、合伙人会议等股权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股权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后,锁定的关键人物不得募集、管理同一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也不得担任同一领域基金的关键人物。
3、资金托管股权基金资产应委托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优先考虑湖北省境内)托管。
托管银行由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选定并经股权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
托管银行接受股权基金委托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按照股权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和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配置、结算等日常工作,进行动态托管监督投资活动,确保股权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运作,并按约定向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报告。
4.省引导基金退出。
省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在股权基金出资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引导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股权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准 更多超过一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向托管股权基金账户出资满一年且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股权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完成设立手续并约定投资; (四)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且未经股权基金相关机构表决通过。
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制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重大变化; 2、股份型基金半数锁定投资委员会成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含)上述变动等; (五)股权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已超过一年且无异议,且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未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同的;省引导基金、省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无效。
五、信息披露 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报送股权基金信息外,还应于每季度初向省引导基金报送股权基金经营情况和上季度资金情况。
托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引导基金报送股权基金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省引导基金报告。
六、绩效评价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对股权型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用于权益类基金出资调整和管理费计提。
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承诺接受股权基金后续绩效评价结果,并与省引导基金承担的管理费和出资挂钩。
(十三)激励措施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省引导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以向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投资者进行适当利润划拨。
具体利润转移标准由省规定。
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或根据《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证明文件确定,并在持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中约定。
五、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一)中金资本遴选程序 1、路演申请材料提交受托管理机构后,对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预审;如果预审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将邀请路演。
2、项目核准意见路演结束后,受托管理机构召开项目核准会议,对符合省级引导基金筛选标准的基金和管理机构项目进行讨论审批。
3、项目通过商业尽职调查获批的,受托管理机构将对拟设立的基金及管理机构进行商业尽职调查。
4、投资意见预审 商业尽职调查完成后,组织召开投资意见预审会议,对符合投资要求和投资计划的基金出具预审批准意见。
5、补充尽职调查通过立项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或自行对拟设立的基金和管理机构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明确核心法律条款。
六、最终投资意见和补充尽职调查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投资意见委员会对股权基金申请方案和补充尽职调查内容进行审核,形成最终投资意见。
7、如完成其他手续,待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商定后形成最终文本,并报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并分配资金。
(二)深圳创业投资遴选程序 1、初审项目申请材料提交受托管理机构后,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托管管理机构将召开立项会议,批准立项。
2、尽职调查项目获得批准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或自行对管理机构及拟申请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3、预审审查尽职调查结束后,受托管理机构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核实和审查,提出投资建议,组织预审会议,审查股权基金申请方案,确定股权基金申请名单。
股权基金须提交投资决策会议审议。
4、投资决策预审通过的,受托管理机构将组织投资决策会议,审议股权基金申请方案,最终确定省级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股权基金管理机构。
5、经社会公共投资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将在受托管理机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告有异议的,将启动相关调查程序;若无异议,将开始??股权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各类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谈判,最终版本适用于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并支付资金。
六、解释权 本办法由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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