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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近日,《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在回程投资方面,文件提到,子基金在番禺区的回程投资金额在引导基金拨付后5年内,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实缴出资额的1.5倍。
从投资领域来看,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智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与机器人、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健康、轨道交通、新材料、精密化工、时尚创意、数字创意、量子技术、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技术等领域以及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投资初创企业上、初、中期创新型企业。
以下为政策原文: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育〔〕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号)等规定,根据番禺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投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中的基金。
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申报审批、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选择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通过母基金股权投资方式合作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0年。
区财政分批全额拨款。
年度出资额将根据区政府决策和财政预算安排动态调整。
引导基金投资收回的子基金收回的本金和产生的投资收益将纳入引导基金的滚动周期使用。
第五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引导基金以公司形式作为股东参与子基金。
第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指导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尽职调查、股权谈判、专家评审等工作。
根据前述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遴选结果,与区财政局、区科工信局组建合资公司。
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组织实施引导基金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推动相关政策目标落实。
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配置财政资金,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对投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引导基金的设立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信信局按照规定选择确定引导基金信托管理机构,并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公司; (二)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投资基金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整的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 (五)具有作为投资者参与设立和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具有管理政府引导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近三年内保持三年以上良好的财务状况,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严厉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投资资金; (七)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授权,在受托权限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引导基金进行合规审查、尽职调查、股权谈判、专家评审等报告机构,并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 (2)代表引导基金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子基金行使投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管理人的投后业绩; (三)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风险管控机制,负责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四)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信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等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其他可能对财政资金安全、政府诚信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问题; (五)每年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资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工商所书面报告和新闻局; (六)按照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负责指导资金提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回收; (七)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按照规定开立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托管等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近三年上述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厉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智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与机器人、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及健康、轨道交通、新材料及精细化工、时尚创意、数字创意、量子技术、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技术等领域以及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投资初创期、早期、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拨付后5年内,子基金在番禺区的再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际缴付出资额的1.5倍。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投资于番禺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基金: (一)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直接投资于番禺区法人企业,金额为按照子基金管理的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金额计算。
计算基金所投资企业的实收出资额; (二)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的法人企业已迁入番禺区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按照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金额计算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其他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额按被拆迁企业实收出资的1.5倍计算; (三)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区招商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该企业在番禺区通过招商引资设立的法人子公司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金额按照投资企业对法人子公司的实际出资额计算,且不得超过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在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十四条 发起设立的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通过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申报机构 第十五条申报机构原则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和管理子基金。
报告机构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且出资方式为货币; (二)申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管理人登记手续或者在各级创业投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其本人、主要负责人、或持股30%以上的主要股东有5名(含)以上成功投资案例及1个以上(含)退出案例; (四)管理运营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七)有符合要求的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 (八)已预留至少3个符合申报领域的番禺项目; (九)出资额 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下列程序从报告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指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合作设立子基金: (一)发布指引。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和产业发展实际要求,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请。
报告机构应当按照《申请指南》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组织评审。
按照本办法要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合规审查、尽职调查、股权谈判、专家评审,制定合作机构名单,并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引导基金投资方案。
; (四)社会宣传。
区发展改革局在征求区财政局、区科工信局意见后,将拟合作机构名单和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进行核实并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 (5)最终决定。
公告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无根据后,区发展改革局将制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报区政府最终决策。
区发展改革局将区政府批准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回复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六)签署协议。
根据区发改局批准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并签署《合伙协议》或等相关法律文件; (七)资金配置。
新增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投资申请。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将新增财政资金拨付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督促子基金完成募集在规定期限内设立,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引导出资手续;以引导基金现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基金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 ) 投后管理。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引导基金投后管理制度,确保子基金重点投资特定产业领域,保障安全运营财政资金; (9)退出与恢复。
退出子基金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及时办理商事登记变更等手续,并全额退出资金(含收益)。
划入引导基金专户。
按照第四条、第十条第六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纳入引导资金滚动循环。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每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不超过1万元,且不得成为第一大投资者或股东;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际缴存规模的20%。
第十八条 除引导基金外,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子基金主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单个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
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可分期缴纳,但初始出资须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签署后一年内完成,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
子基金完成商事登记手续后,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将按照其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在前述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内以末位投资的方式支付资金;投资期限届满后,引导基金不再出资,累计出资额确定为实收出资。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规则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管理费由引导基金受托人与其他投资者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共同向子基金管理机构缴纳。
引导基金受托人缴纳的费用,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中计提。
。
年度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并按照协议管理子基金托管专用账户。
托管银行根据引导资金托管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审查报告配置投资资金。
第七章退出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已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若存在受让方,引导基金可及时退出子基金,其他投资者可优先作为受让方。
相同的条件。
赋予基金份额引导权。
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基金按照出资份额取得相应股息,并按下列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持有的子基金份额5年(含5年)以内,累计分红不低于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计算利息的,参照引导基金原投资额;累计分红小于一年期LPR计算利息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投资额加上一年期LPR计算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上述1年期LPR以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数值为准; (2)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后退出。
子基金其他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按照不低于上述确定的转让价格的原则,公开购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持有的子基金份额。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清算(包括解散、破产)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和税款后,剩余财产按照均等、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引导基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单方面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并要求子基金发起人或主要股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
回购价格按照原投资金额加利息(利息按照引导基金出资到账和退出的时间差,以及5年以上LPR计算)。
按利率加10%计算): (1)引导基金出资划入子基金投资账户后1年内,子基金不开展投资业务; (二)未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评估市场化退出带来的效益优于单边退出并选择市场化退出的除外);( 3)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4)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其他;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终止 引导基金终止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资金监督下组织清算。
属于政府的收入,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不征税。
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
第八章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从投资领域、投资回报率、信息披露、风险等方面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管理控制、资金利用效率等,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管理费用。
速度。
管理费安排在引导基金现有资金中,按月计算,按年缴纳,分当年和上年缴纳。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委托管理协议,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缴纳年度管理费的申请。
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引导基金从引导基金专户中提取。
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工商和信息化局制定。
具体管理费标准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引导基金每月累计未收回投资金额(按募集金额和日期计算)单独计算管理费比例。
分配给被投资单位的专用托管账户):1亿元及以下、100-5亿元(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分别减少1.2%、1%、0.8%年度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每月累计未归集引导基金投资金额(按投资对象划拨专用托管账户金额和日期计算)确定管理费比例。
单位):1亿元及以下、100-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反向减持率分别为1%、0.8%、0.6%,最高每年管理费不得超过1万元; (三)考核结果确定为: 未通过等级的,按照考核合格等级的管理费减半缴纳年度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10,000。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以《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与子基金管理人约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代表或者观察员出席子基金的投资。
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营和日常管理。
但当参与子基金违反法律法规或偏离政策导向时,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指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行使否决权。
项目和子基金不得投资。
子基金管理机构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须取得引导基金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合规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引导基金在“先收回本金,后分配利润”的前提下退出单一子基金。
”。
产生的投资增值收益(回收资金减去引导基金投资及退出税费等费用)的15%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奖励资金支付申请。
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引导基金从引导基金专户中提取。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区发展改革局可以根据情况和本办法及协议的相关规定牵头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指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结束后15日内,将引导基金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区科工信局。
四分之一。
主要包括: (一)引导基金的拨付、提取、收益、损失; (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政策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运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或者因退出引导基金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引导基金信托管理机构应当向引导基金信托管理机构报告。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工商信息局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通报。
向局提供书面报告,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科工信我局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质询。
认定违法、失职的,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行的容错机制。
已履行规定程序决策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更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不承担责任;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以基金投资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根据整体有效性对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考核基金盈亏个别子基金或个别项目。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且未退出的子基金也可以选择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实施本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番禺区财政局、番禺区科工工商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7日发布。
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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