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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生成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和规则。
1小时前投资社区 收藏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在“收藏”栏提交您的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3.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发送至: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15号,邮政编码48,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办法意见”服务”。

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10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0年4月11日发布的《生成型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成型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制定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发利用生成型人工智能产品为公众提供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和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第三条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和国际合作,鼓励优先使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第四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反映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者服务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的内容。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内容。
(2)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服务提供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基于种族、民族、信仰、民族、地区、性别、年龄、职业等的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从事不正当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采取措施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
(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防止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
禁止非法获取、泄露、使用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使用生成型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支持他人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方式等,由产品所生成内容的制作者承担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条 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的规定报国家网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第《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的规定办理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七条 提供商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预训练数据和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数据中含有个人信息,必须经过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生成人工智能产品开发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验证标注的正确性。
以样本为基础标记内容。
第九条 提供生成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披露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和目的,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用户过度依赖或沉迷于生成的内容。
第十一条 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保护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的义务。
不得非法保留能够推断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对用户进行分析,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提供者不得生成基于用户种族、国籍、性别等的歧视性内容。
第十三条 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个人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
信息;发现并意识到生成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并防止危害继续发生。
第十四条 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运营中发现的、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还应当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法,在三个月内防止再次生成。
。
第十六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注。
第十七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影响用户信任和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培训和培训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说明。
第十八条 提供者应当引导用户科学理解和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
生成的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等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商业炒作或不正当营销。
用户发现生成的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提供者发现用户在使用生成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评论、制作垃圾信息、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出于商业营销等行为,应暂停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使用生成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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