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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西安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以农业强国建设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精神,加快我市涉农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撬动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三农” ”地区,进一步规范西安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运营管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农业投资主体、市场运作、科学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市场化、专业化特点。
该基金以政府政策为导向,由西安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市农投集团)管理。
由专业团队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和科学管理基金,确保基金良性循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可持续的滚动投资,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三农”领域,壮大我市产业规模。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主要投资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蔬菜基地建设、区域特色产业、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农产品流通贸易业、乡村休闲旅游、新农村服务业、智慧农业(数字乡村)、生态循环农业等产业及相关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50亿元,采取有限合伙组织形式。
该基金分阶段募集设立。
该基金一期由西安农投集团整合西安产业扶贫(农业)投资基金资产并市场化募集资金组建。
后期资金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设立。
乡村振兴基金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不断加强社会资金筹集,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期限为7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2年。
经所有合作伙伴同意,期限可以延长。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西安农投集团统筹协调乡村振兴基金的全面管理,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市场化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审批基金相关制度。
投资运作。
第七条 基金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基金的设立、分配、清算、聘任托管人和管理人等事项。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决策事项,主要由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的合伙人及人员组成。
以市场化方式组建西安农投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设观察员席位,可根据项目类型邀请市级监事。
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委派观察员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西安农投乡村振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持续加强团队建设,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制定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制度;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市场化方式征集项目;筛选、项目审批、尽职调查和制定投资计划;报告项目尽职调查状况和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提出并执行项目退出计划。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 第十条乡村振兴基金采取投资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设立专项子基金,服务于本市乡村振兴领域重点项目或承担特定职能(包括种业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与社会资本、行业龙头、产业资本等共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重点关注相关产业乡村振兴投资。
子基金在西安市区域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乡村振兴基金的实收出资额。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时,应当适当向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倾斜。
建立联系农民的激励机制。
项目退出时,根据项目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区域共同繁荣的效果,将国有投资收益相应划转给项目方。

第十二条 单项专项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的30%;单个市场化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得超过市场化子基金总规模的50%;单个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产业并购项目除外)。
省、市政府部署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投资和运营: (一)项目征集。
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并发布项目征集指引,向市场公开征集项目。
(二)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
基金管理公司邀请行业专家、投资专家等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审核。
(四)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尽职调查报告,作出投资决策,形成投资决议。
(五)投资实施。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决议完成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支付等。
(六)投后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健全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项目投后管理工作,为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
(七)投资退出。
当所投资子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通过股权或股份回购、转让、基金清算等方式退出。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通过股权转让、减持股份、股权回购、并购、挂牌上市、资产清算处置等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管理费每年向基金管理人缴纳。
引入社会资本之前,基金投资期间,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的1%/年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基金退出期间,按照基金管理项目投资本金1%/年的标准收取管理费。
引入社会资本后,基金管理费将由基金投资人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四章资金退出和收益分配第十五条乡村振兴基金应当不断完善退出机制,在投资项目协议或者章程中明确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并按照约定及时退出。
基金期限届满提取后,市财政投资资金及所得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全额收回。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的收入按照“即回报即分配”、“先回笼后分配利润”的原则向各合伙人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由基金合伙人会议确定。
国有投资以保资金安全退出、滚动投资、扩大产业规模为导向。
所得收入可适度向社会资本转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本市乡村振兴领域。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各级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根据托管协议,托管银行负责资产托管、资金调拨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严格遵守基金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有效开展风险管理和管理工作。
控制工作,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风险。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运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捐赠资金出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乡村振兴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管理和运作应当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西安农投集团负责乡村振兴基金运作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容错、纠正和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金管理容错、纠正和问责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容忍错误和偏差。
对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机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谋取私利,勤勉尽责,但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进行整改,不得在资金管理中对相关方作出负面评价;对工作失误,应当分析原因,酌情纠正和处理,不得以正常投资风险作为问责依据;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安农投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产业扶贫(农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61号)及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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