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1-2月净利润约2.18亿元,同比增长36%
06-18
政策目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2.企业阶段性研发投入补贴 3.技术创新平台(基地)奖励补贴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众创业空间)孵化用房补贴 (3)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4)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表彰奖励补贴 (5)市级奖励补贴新型研发机构表彰奖励及补贴(6)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科研设备补贴(7)省级重点实验室补贴(8)创星世界IV市级表彰补贴。
科技人才补贴 (一)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补贴 (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补贴 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补贴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奖励补贴 五、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及财政奖励补贴(一)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补贴(二)省级科技创新券奖补(三)市级科技创新券奖补(四)国家级(五)省级“科技贷款” (六)市级“科技创新贷款” 六、科研项目奖励和补贴 (一)市级“启示榜”奖励和补贴重大科技项目补助(2) 伏下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3) 市科技计划项目(4) 集成电路设计奖 0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1) 享受政策是当年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正文[]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正办[]52号)。
(三)奖励和补贴标准 1、每家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由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分享。
2、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首次认定为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强”企业数据库。
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追加奖励20万元(重新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财政贡献),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分享。
3.对泉州市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泉州市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并实现营业收入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市、县按1:1的比例给予。
分配。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与工业科技科。
02 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贴 (一)政策对象为当年内部研发经费支出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民科字[〔〕1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权政文〔〕1号])。
(三)奖补标准 1、基本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按研发经费支出的5%计算补助。
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万元(含)且不足1万元的,每1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
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4%给予补贴。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超过1万元(含)的,每1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
超出部分1万元的,按照超出部分的2%给予补贴。
2、成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省财政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比上年增加额的6%给予补贴;市财政按本市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
增加奖励。
3、奖励补贴:对年产值1万元以上、税收收入1万元以上、内部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较高的企业,额外给予给予10%奖励,最高可达1万元。
。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综合管理科。
03 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奖励补贴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补贴 1、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享受政策的主体。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政文【】1号)。
三、奖励补贴标准: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万元、50万元。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与工业科技科。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住房补贴 1、政策主体为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政文【】1号)。
3.奖励补贴标准: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建筑,按照新建1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新建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1万元,改扩建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50万元。
。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与工业科技科。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市级及以上主要孵化器、众创空间享受政策。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政文【】1号)。
3、奖励补贴标准:每培育一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对运营单位奖励5万元,不再重复奖励。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与工业科技科。
(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表彰奖励和补贴 1、享受政策的主体是在福建省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主要办事机构和科研场所位于福建省。
2.政策依据《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全正办发[]34号)。
3、奖励补贴标准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奖励80万元。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处。
(五)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表彰奖励和补贴 1.政策对象在泉州投资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并具备承担能力的国家、省、市科技攻关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全政办〔〕号)。
3、奖励补贴标准:对评定为A类、B类的市级研发机构,市科技局一次性分别给予A类、B类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支持。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处。
(六)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科研设备的奖励和补贴 1、政策对象为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政文【】1号)。
3.奖励补贴标准:对新建省级研发机构,按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非财政资金的12.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万元。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处。
(七)省重点实验室奖励和补贴 1、该政策主要享受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或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科研实体且年主营收入3亿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政文【】1号)。
3、奖补标准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处。
(八)市级明星创新天地表彰奖励及补贴 1、享受政策主体在泉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由省市级领导或参与建设,成立并实际运营时间不满1年。
以上,运行情况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支持和鼓励贫困村镇、特色小镇、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工建设一批明星创新天地。
2、政策依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产业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委办发[]9号)、《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星创天地”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全科[]号)。
三、奖励补贴标准 经绩效考核,评价优秀(A)的“星天地”将根据取得的成果给予项目后补助奖励25万元,评价良好(B)的“星天地”将给予项目后补助奖励25万元。
根据取得的成果给予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奖励。
对评定合格?的“星世界”不再给予20万元的项目后补助。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农业发展和农村科技科。
04 科技人才奖及补贴 (一)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及补贴 1.享受政策主体近三年从泉州市外引进国际国内先进创新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在工业、科技等关键核心领域取得突破。
技术可以填补我市乃至国内相关领域、学科的空白,引领一批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的高层次人才。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全正办[]29号)、《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全委人才办[]7号)。
3、奖补标准确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提供约1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管理科。
(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补贴 1、政策对象确定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群体。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全正办[]29号)。
3、经奖补标准审核后确定的项目,根据项目评价和资金需求,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
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管理科。
(三)泉州市科技特派员表彰奖励及补贴 1、获奖对象包括个人、团队(法人)、工作站,不分来源(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广机构) 、企事业单位等),无身份、服务区域限制。
2、政策依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产业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委办发[]9号)、《泉州市进一步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行动方案》(全科[]号)。
三、奖励补贴标准 (一)纳入泉州市单项项目,实行绩效考核评价。
对优秀、优秀候选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工作经费。
同时,每年提取一次性资金的50%用于科技特派员的交通、通讯和生活补贴,其余费用按照资金管理规定报销。
(二)挂牌泉州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绩效考核评价。
对优秀、优秀候选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工作经费。
(三)对科技特派员及其团队(法人)创办并主导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和专利成果转化的项目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取得成果的,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奖励。
元资金补贴。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农业发展和农村科技科。
05 科技成果转化和财政奖励补贴 (一)促进成果奖励补贴转移转化 1.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注册在泉州市。
其申请的技术合同必须是已在泉州市登记的技术合同标识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合同。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正文[]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正文[]2号])。
三、奖励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签订的技术交流技术合同四项,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证登记的,给予奖励。
年度技术实际成交金额不足1万元(含1万元)的,分别按1%、0.5%给予奖励。
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的部分,分别按0.5%、0.25%奖励。
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市、县(市、区)各承担50%的奖励补贴资金。
(二)全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现场转化,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每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奖励,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按0.5%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企业从非所属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第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并在泉州市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技术合同证明和登记机构应当进行交易见证或者审核备案。
其中,科技成果购买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给予6%的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对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合同技术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每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一万元。
(五)对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1亿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出部分给予0.6‰奖励。
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对现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处。
(二)省科技创新券奖励和补贴 1、政策享受申请主体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科技创新服务支出期限内的企业年度通知中列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补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获得数据库登记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政策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民科企[]1号)。
3.奖励补贴创新券补贴标准金额不超过企业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扣除应缴增值税后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的全部费用)的50%。
其中,省级创新券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的30%,各地可按规定补足20%。
每家企业申请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级创新券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
企业满足申请条件所需费用总额不得低于1万元。
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三)市科技创新券奖励和补贴 1、政策对象为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权政文【〔】1号)),《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权科〔〔〕29号)。
3、奖励补贴标准:每个合同只能申请一张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申请的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技术交易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的创新券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处。

(四)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和市级配套奖励、补贴 1.政策受益人是指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2.政策依据《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全政文【】2号)。
3.我市以前三名或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奖补标准或完成者,均按照1:1的比例给予匹配奖励。
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技局科技人才管理科。
(五)省级“科技贷” 1、政策对象主要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特、新”企业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荣获“科技进步奖”、专利权、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类)的企业。
2.政策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民科规[]3号)。
三、奖补标准用于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企业贷款抵质押率最高不得高于贷款金额的50%;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不高于贷款金额的50%。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最高不超过1.9倍。
合作模式包括:(1)“银政保”模式:原则上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保险费率为贷款金额的1%。
(二)“银行担保”模式:原则上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
(3)“银行政策”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
对续贷三年且成长性良好的企业,可将额度提高至1万元。
“科技贷”业务的风险由省级政策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企业、相关合作机构等按一定比例分担。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综合管理科。
(六)市级“科技创新贷款” 1.享受政策主体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近年来荣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
二、政策依据《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全金【〔】64号) 三、奖补标准主要用于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续贷;贷款利率一般不高于合作银行同类客户平均贷款利率,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不超过7%。
“科创贷”业务的风险由市级政策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合作机构等按各50%的比例分担。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综合管理科。
06 科研项目奖励和补贴 (一)市级“挂牌担负”重大科技项目奖励和补贴 1、政策对象为泉州市重大技术需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有能力公布名单的技术研究单位。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政文【】1号)。
3、奖励补贴标准:对“揭榜当户”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最高1万元的项目资金补贴,并采取阶段性拨付方式。
项目立项后支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50%。
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综合管理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与产业科技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和农村科技处。
(二)伏下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奖励补贴 1、政策对象支持泉州地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检测平台等。
主要以科技创新平台(支撑单位)为主,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单位)合作,共同开展协同创新。
2.政策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的通知》(民科新【】2号)。
3、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按照奖补标准资助原则上为1万元,由两家合作伙伴均摊。
资金使用按照浮下圈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三)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和补贴 1、在泉州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享受政策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经营管理规范。
所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政文【】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全政办【】3号)。
3.奖补标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主题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农业农村、医疗卫生、社会发展、海洋领域、科技对外合作、人才创新共享联盟联合攻关重点领域等。
项目采取事前补贴、事后补贴或阶段性补贴方式。
经评审确定的项目,根据立项或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当年申报指南给予项目财政补贴。
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综合管理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与产业科技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和农村科技处;泉州市科技局科技人才管理科;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科(四)集成电路设计奖励和补贴 1、享受政策主体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在泉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集成电路领域的设备、材料生产和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单位)经营活动。
2.政策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和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正办[]7号)。
三、奖励补贴标准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知识产权、展示交流等服务。
对平台购买IP、设计工具软件、测试分析仪器设备(以完税发票为准)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财政补贴。
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技术合同和完税发票为依据),按当年服务收入的20%、不超过1万元给予财政补贴,期限3年。
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共享。
对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一案一议”方式给予补贴。
(二)对采用多项目晶圆(MPW)进行产品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MPW直接成本80%的补贴;对参与工程流片项目的企业,按照同一流片项目工程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共享。
(三)对购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高端芯片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购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直接费用的50%给予补贴电路。
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对购买第三方IC设计平台提供的“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分析”服务的,按实际购买服务费用的55%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共享。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将享受与国内发明专利同等的奖励。
(四)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万元、1万元、1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企业上年度的基础,将年度新增财政缴款上缴地方自当年起连续三年执政。
保留部分将分别按50%、40%、30%、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五)支持芯片应用(包括整机/模组/方案企业等集成电路下游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按采购金额的2%给予采购企业财政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人民币;对单个企业单一型号芯片的补贴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共享。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泉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与工业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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