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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区域发展质量和效率,建设国际化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
生态创新城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绿色经济,推动产业集群向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转变,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经济发展的意见》。
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为政策原文: 第一章 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基本规定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完善提升区域发展质量和效率,打造国际生态典范创新型城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相关规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绿色经济,推动产业集群向低碳、绿色方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和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子项资金审批组是本子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的报告主体原则上应为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并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一年内受过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因违法行为受到较大社会危害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二)三年内发生生态环境犯罪或者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一般原则。
1.区级地方财政缴费限制。
本办法报告主体原则上缴纳《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政缴费”。
绿色低碳企业、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全流程低碳建设项目、近零碳试点、独立碳核查企业、购买绿色电力、公共区域低碳场景等除外。
2.择优资助原则。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控制总额,实行择优支持。
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与资金总额控制相结合,在年度资金总额内安排。
3、限额原则。
如果满足多项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措施,同一企业的资本限额为1万元。
第五条 本子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
资金拨付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1、全过程低碳建设项目,按照审核制度安排资金。
申请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专家评审、按程序批准后给予资助。
2.其他专项支持项目,按照审批制度拨付资金,由资助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给予资助。
第二章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和产品。
鼓励符合要求的南山区企业和产品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和绿色低碳产品认证。
第六条 对按照《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认定的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在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有效期内,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获得: (1)一次性奖金。
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年有效期后,对审核通过并继续纳入“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认证费用补贴。
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可达5万元。
(三)重点行业企业补贴。
对首次纳入“企业库”且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的企业,在首、二期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个奖励。
(四)政策支持。
加大对绿色低碳企业的融资服务,开辟绿色贷款渠道,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第七条 取得国家推广的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按照《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评价细则》取得认证证书的,每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每家企业人民币。
第三章 支持绿色低碳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要求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自项目验收完成一年后,按照项目实际建筑安装费用的4%给予项目补助提供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人民币10,000元。
元。
第九条 对本区积极开展近零碳试点建设并被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近零碳排放称号6个月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试点项目总投资1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绿色低碳管理 第十条 未纳入国家或深圳市碳交易监管范围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超过吨的碳排放量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对达到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设定碳中和路径目标,年度碳排放总量降低不低于5%、碳排放强度降低不低于5%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绿色低碳活动 第十二条 购买绿色电力达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核心指标要求并被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近零碳排放称号的项目,购买绿色电力按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可达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通过低碳场景评价并被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碳普惠低碳场景标签的旅游景区、饭店、宾馆、超市等一次性奖励2万元市级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和绿色低碳产品申报。
由于《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细则》尚未下发,有关单位应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
主管部门以“一案一议”方式提出受理意见,提交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细则》印发实施后,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批准。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时符合南山区其他配套政策规定(包括要求南山区提供配套或者上级部门承担经费的政策规定)的,按照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的原则。
。
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报告主体变更名称或分拆业务的,原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将按原扶持计划实施。
变更后的报告主体不符合本办法的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本办法相关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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