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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向市各部门、单位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为更好发挥绍兴市产业基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按照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已经研究修改《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绍兴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3日印发的《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展绍兴市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绍兴市产业基金)为发挥“市产业基金”的引领杠杆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备〔〔〕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39号)等规定,制定本文件。
75)、《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54号)等规定方法。
第二条 市产业基金是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
其成立目的是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有效结合,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市级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提供一定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完善尽职调查和豁免机制。
第三条 本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是指符合本市经济发展导向、我市支持和引导的新兴产业、传统经典产业和其他战略性科技产业项目。
包括重点发展战略产业的重大战略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以及国家、省、市三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第四条 市级产业基金通过现有存量和新集团、增量整合设立,整合现有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和市级重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
市级相关产业母基金主体不再对外投资。
(包括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基金、市重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市生物医药基金),新增部分由市金融控股公司和市政府同比例投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产业基金的基本运营管理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市项目管理部、绍兴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市产业基金”)。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基金法人、基金管理公司等。
各基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行管理机制,推动全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市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主要领导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办等部门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落实重大资金事项决策。
和协调。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市金融控股公司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
投资者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市政府将构成基金的法人实体。
市金融控股公司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宜。
市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产业基金项目的立项、投资和退出决定,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财务办、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金融控股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作为项目管理的参考部门。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导向和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决定基金的募集计划;负责协调和决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指导基金法人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集和落实财政投资资金,加强年度产业基金收支计划的管理;负责牵头制定本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并参照省级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及时公布。
对全市尽职免责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对全市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重要政策制定、基金规模增减、年度产业基金收支计划等重大事项须报常务副市长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九条 市项目管理部门(含参考部门,下同)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项目投资运作计划;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负责提出部门年度投资运作计划;负责制定部门年度投资运作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担任主任;负责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立项、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
上述决策结果须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负责部门决策项目的政策目标制定和绩效管理;负责决定项目重大投后事项的审批;协助与国家及省级资金对接合作。
负责指导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申请上级产业资金支持;对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实施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条 市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责: 负责充当投资者;牵头办理基金法人机构的设立、整合、资本安排等相关事宜;负责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产业基金收支计划;负责与国家及省级基金的配合;负责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告市产业基金运作的相关信息;负责聘请基金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职责:负责代表市金融控股公司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协助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基金法人单位的设立、整合、资金安排等工作。
相关事宜。
市产业基金法人单位由市金融控股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比例出资设立。
基金法人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按照章程履行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职责。
基金公司协会,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与市项目主管部门协调拟订项目投资计划和协议主要条款等基金投资事宜;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负责实施项目股权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市金融控股公司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产业基金收支计划。
基金收支计划应当包括基金年度滚动可用额度、基金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等内容,由市财政局按照方案审批后报批准后,市财政局予以批准实施。
第三章投资原则和要求第十三条基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的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或者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对外投资实行无限责任连带责任; 6、通过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十四条 市产业基金应当有效结合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
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或定向基金投资的形式。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以非定向基金的形式运作。
第十五条 采取直接投资和定向基金模式的,市级产业基金投资额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市级及下级政府产业基金(含其他国有资产)的持股比例(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过20%。
采用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市级及以下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含其他国有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采用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市产业基金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采用定向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市级及以下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以外的其他社会资本(含其他国有资产)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基金规模的%。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议批准后,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规模和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
参与本轮投资的国家级和省级基金,可以以此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七条 本市产业基金参与的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点投资领域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引导,在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领域、高端装备制造、传统产业提升等重点领域设立; 2、非定向资金累计投资绍兴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及下级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的参股金额; 3、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享有优先于其他出资的权利。
个人出资的,不得作为定向或非定向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4、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确需延长投资期限的,可按照原项目投资审查决策程序批准后延长。
2年,不超过7年; 5、产业基金参与的非定向基金必须有可投资的项目储备和项目投资计划;子基金的剩余资金必须依法筹集; 6、产业基金参与的直接投资项目,须有具体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等;应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和募集资金状况。
第十八条 市产业基金联合设立子基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营管理。
选定的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已向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相关登记备案,并缴纳费用——资金不低于1万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3人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市级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的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立项、尽职调查、投资方案制定、投资决策、公示、投后一、市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招揽和立项工作,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公开招商投资项目。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
市项目管理部门将拟项目投资申请表作为书面文件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相应的市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形成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提出项目总规模、市产业基金投资比例、政策目标、利润转移计划、退出安排等事项。
2、市金融控股公司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严格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照市项目管理部门交办的指令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市项目管理部门。
3、市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项目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计划和协议主要条款。
项目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项目管理部市领导担任主席,或者由市分管领导兼秘书长或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委托。
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除市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外,由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外部专家组成。
外部专家由与投资决策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高级专业人员等组成。
决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项目部市级分管领导批准。
投资项目为非定向资金项目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项目管理部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抄送管委会办公室和市金融控股公司。
市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派专家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经审批的项目相关信息将在市项目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制作批准文件报市金融控股公司并送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5、市金融控股公司督促基金公司按照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伙伴签署法律文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工作管理。
涉及重大投后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公示期满后6个月内项目投资计划仍未签署,且相关投资协议尚未签署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请项目主管部门批示是否终止该项目,并按照指示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后事项主要包括市产业基金认购资本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更、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化等。
项目管理方发生实质性变化等。
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投资项目控股股东、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直接投资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的实现; 2、子基金管理机构控股股东(法人系统)或普通合伙人(法人系统)发生重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协议约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关键人员过半数(含)发生变更。
市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运营计划中对重大投后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费用与收入分配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应当按年度、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缴纳委托管理费。
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额的0.6%/年。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结果分阶段支付。
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按照约定管理费率%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考核评价结果良好的,按照约定管理费率85%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符合条件的,按照约定管理费率的70%缴纳委托管理费;不合格的,按照不超过约定管理费率50%的比例缴纳委托管理费。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全额扣除委托管理费。
管理费。
如需超过上述管理费率,须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按规定的决策流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以法律规定的公司存续所必需的成本、费用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业绩奖励为限。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办法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载明。
根据项目情况,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市产业基金可适当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章 资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股)转让、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或退出条件,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退出后向市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其他情况需要退出的,由市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原投资决策程序制定退出方案报批后,交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原则上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
章程、协议没有规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对项目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报市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受让对象的,市产业基金原则上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受让对象转让股权(股份)。
公司章程或协议未约定受让方或未按约定进行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须按照原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办理具体退出事宜。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要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应当在章程或者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产业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 一、公司章程签署后6个月以上或协议,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或者增资手续的。
2、市产业基金投资一年以上,子基金或所投项目企业未按照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

3、未完成回报投资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投资,给市产业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计划的政策导向,或者业绩未达到预期效果。
5、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市产业资金安全、违反政策目标等退出情况。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风险防控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部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办等市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投资工作市金融办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财政局对市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市产业基金合伙人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联合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国内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活动受到动态监控,并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金融控股公司代表其履行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财务收入等情况。
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控制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控制合规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规范化的投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和免责机制。
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履行职责的人员,如果基金项目发生风险而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出资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市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及资金变动情况。
金融控股公司的用途及其他条件由市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市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市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市金融控股公司审核。
市金融控股公司并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促本市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报送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报告,定期向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投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管理部按照原投资额报批。
决策程序,对上述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有关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并抄送市金融控股公司。
第九章 附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邵市财企[]1号)同时废止。
原产业基金未退出的项目,按原投资协议执行。
原投资协议不明确或者不能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为保证新旧办法良好衔接,本办法施行前已由原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决定批准的项目的具体运作管理,按照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 重大事项在基金管理委员会明确具体项目管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审批程序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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