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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进一步规范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玉[]]号)通知,参照《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区政府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它是由政府资助设立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投资新设立的基金或政府对已设立基金承诺的后续投资,均由母基金出资,已设立的基金和未来新设立并投资的基金将被视为子基金。
资金。
引导资金没有期限。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投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政府急需保持一定数额引导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培育和培育符合核心区特色的金融产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贸服务业、健康产业等,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
薄弱环节,壮大优势产业。
做强和促进东城区产业、项目、技术、人才的集聚。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疏解非首都功能; (二)深化国有资产国企改革; (三)推动“高精尖”产业和创新创业发展; (四)加快“崇文争先”打造文化产业发展高地;(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 引导基金运行模式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自主创新”的原则设立和运行。
防范风险”,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和母基金设立的子基金模式运作。
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项目和重大基金,也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模式运作。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资金投资子基金并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持有相应股权。
设立、增资、转让股权等或履行现有基金的出资承诺。
直接投资运营模式是指区委、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和股权资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引导基金采取与子基金跟投、增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投资形式提供支持。
对于直接投资项目,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退出条件和时间。
第三章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持有机构为常任成员,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根据需要作为临时成员参加。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相关政策协调和部门协同作用,审查指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出资需求、投资退出等事项,监督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投资并决策重大事项,但不参与具体子基金项目。
投资决策。
领导小组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作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的下列职责: (一)筹集和落实引导基金政府资金来源,委托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引导基金; (二)制定健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引导基金的权利登记和申报、收益征收、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作为控股机构。
控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控股管理协议,代表区财政局缴纳引导基金; (二)签署引导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报告、签署等; (三)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九条 领导小组聘请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指导基金管理机构,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负责指导基金日常管理,推动政策目标的实现,保护投资权益,防范风险。
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家顾问参与指导基金的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招募和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拟合作机构的申请方案进行初审、尽职调查、投资及股权谈判; (3))子基金章程或相关法律文件、协议的谈判、审查和报告; (四)实施直接投资项目或股权基金,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退出条件、时间等; (五)按季度、年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财务信息、运营状况、投资损益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
(六)开展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根据子基金章程、协议等文件参与、建议或者了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 (七)根据需要,对投资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机构进行指导。
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代表担任观察员; (八)提出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托管选择金融机构的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主持签署托管协议,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每季度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听取子基金管理机构关于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资金托管情况听取报告后10天内; (九)做好相关资金权益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子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 (十)研究基金投资收益处置和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项,提出引导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退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退出工作; (十一)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十二)其他需要承担的任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二)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资本运作经验、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能够有效落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措施和制度,推动政策目标的实现; (四)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格和经验的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基金及其参与子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管理、资金划拨、清算和日常监管; (二)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基金托管报告,上一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财政年度; (三)托管银行发现资金资金流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成立五年以上,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有能力安全存储、处理托管业务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整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被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实施重大过错、处罚、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四章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主要来源于区财政统筹安排的各类资金和引导基金运营收入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确定东城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年度引导资金的需求和市场容量,逐年分期安排出资。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当年政府投资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执行预算时,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协议规定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进度或年度实际资金需求,向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划拨资金,引导资金投向引导基金托管机构。
子基金。
资金出资或项目投资。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通用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投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股权。
区财政局引导资金投入或清算退出时,在核算预算收支时,应当相应核算政府资产。
第五章子基金的设立第十五条子基金的设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要求。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子基金设立要求或者直接投资项目建议。
资金要求纳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查。
(二)方案报批。
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后,区财政局统筹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三)定期收集。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在相关网站发布遴选公告,招募子基金管理机构。
(4)尽职调查。
指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初步筛选的申请人信息和子基金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中央及北京市引导资金一年内对申请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可作为可信材料。
(五)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会议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遴选4名,区财政局推荐1名,区发展改革委推荐1名,区发改委推荐1名。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团队推荐1人。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方案、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向领导小组下达审核意见。
(六)投资决策。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会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子基金方案进行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并作出投资决定。
(七)投资到位。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洽谈,组织设立子基金。
一旦签署投资者协议并完成子基金注册,子基金即视为已成功设立。
子基金完成社会资金募集并按照相关基金协议完成资金募集工作后,引导基金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子基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设立背景:包括政策依据、必要性论证等; (二)基金定位:包括政策意图、设立目标、支持领域等; (3)基金设立原则:包括如何体现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等; (四)基金运作模式:包括基金实体的设立模式、组织架构、存续期限等; (五)投资决策:包括决策机制、决策过程等; (六)基金规模和投资方向:包括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 (七)社会投资:包括社会投资者构成、投资状况等; (八)收入分配和管理费用:包括收入分配方式和管理费用计算。
提现比例、超额收益奖励比例等; (九)退出机制:包括退出、终止时应当满足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分红、退出等资金的返还渠道; (十)保障措施: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机制、业绩评价及后期监督等。
第十七条子基金应当聘请专业的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
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内地注册,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具有与募集规模相匹配的募集能力;有能力在规定期限内筹措社会资金并负责募集工作的管理,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具有较强的招商引资能力,有能力引进重点产业企业或政府拟支持的重大项目落户东城区; (四)具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投资决策程序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五)拥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六)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主导投资领域股权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 (七)子基金管理人参股子基金或认购一定份额; (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司法机关处罚或者失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子基金,投资设立子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子基金设立数量,不得重复设立同一行业或领域具有相同目标的子基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认缴资本)的25%(含),且不得成为子基金出资比例最大的投资者-基金。
区政府决定直接投资和支持的重大资金不受此限制; (三)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所投资项目或企业股权总额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
区政府决定直接投资支持的重大项目不受此限制; (四)子基金优先投资东城区内的企业。
子基金投资东城区项目或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金额的两倍。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对东城区项目或企业的投资金额: 1、对东城区项目或企业的直接投资; 2、东城区外投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迁入东城区; 3、东城区以外的投资企业通过落户东城区的经营项目以子公司形式设立; 4、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符合上述1、2、3条件的企业或项目; 5、子基金管理人向东城区引进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投资金额将根据企业规模、纳税贡献等因素综合评估,经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对子基金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后续投资。
具体后续投资机制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六)子基金设立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其对外投资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40%,并应达到子基金第二财年募集资金总额的60%以上;引导基金应当在子基金章程或者协议中约定。
达到投资进度要求的,按一定比例扣除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 (七)子基金在东城区注册时,应当采用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 (八)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禁止经营的业务。
第十九条 子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按照子基金法律文件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的,确需延长期限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直接投资 项目退出期限一般不晚于投资完成后5年。
确需延长投资期限的,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子基金公司章程和有限合伙协议必须明确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的清算和退出必须经区政府批准。

清算、提取时,归属政府的本金、投资收益和利息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国库。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届满后,按照相关基金协议的规定,与其他投资者享有相同的份额和权利,进行清算退出。
子基金相关协议没有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价格的依据。
为加快资金流动,加大对产业投资领域的支持力度,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前若子基金未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回购及时退出或股权转让。
鼓励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转让试点进行转让。
进行交易的,应当在相关基金协议中约定下列情形: (一)引导基金投资不满一年(含一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 (二)引导基金投资时间超过一年但不满二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投资金额;年(含),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投资额加上不低于5%/年的固定收益(单利); (三)引导基金投资后超过两年但小于投资期限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投资额加上不低于8%/年的固定收益(单利) 。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
当投资期限届满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及时通过股权转让、减持股份、股东回购、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对区政府基于战略考虑决定投资、无盈利模式的重大直接投资项目,可通过一定期限的收益划转、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收取一定的费用等方式进行适当利润让步。
收入金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引导基金退出时,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在子基金章程或者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子基金计划确定后(子基金计划确定后)管理机构公示期满)已超过一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已超过一年,且首次募集尚未按照约定完成; (三)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注资已满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五)子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 (六)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后,引导基金选择退出的,应当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退出;选择不退出的,应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投资。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终止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算。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中取得的股息、提款等资金(包括本金、投资收益和利息)直接进入引导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利息、回笼本金等不得滚动使用,由引导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七章 管理费用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经区财政局批准后从引导基金中列支,用于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承担开展尽职调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管理费按年缴纳,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累计实缴出资的0.5%。
子基金管理费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标准协商确定。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
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
第二十七条 除向子基金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外,在子基金遵循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相关目标、按照引导基金相关规定运作的前提下,引导基金的收入可以划拨给基金管理团队。
(1)当子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东城投资比例,且子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的基准收益率时,在保证区级财政基金取得基准收益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将予以收益奖励。
该奖励在子基金收益分配时直接分配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当子基金未能完成收益投资要求时,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参与引导基金投资部分获得的超额收益奖励。
(二)引导基金整体退出子基金后,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业绩和从区级财政资金取得的收入,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奖励比例由领导小组审议后在与基金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中约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区财政投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扣除相应的基金管理费和收益奖励,并责令停业整顿。
不参与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
。
第八章 引导基金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
除子基金章程或协议规定外,无需额外优于其他投资者的优惠条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者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向其他社会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遭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增加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禁止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AAA级以下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不同领域的子基金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应当约定子基金管理人避免利益冲突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人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机制。
投资方向与本期子基金相同。
限制。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利用母基金投资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须根据资本规模决定投资,并按照《东城区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
但子基金及其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偏离政策导向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否决权。
资料来源: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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