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正式开园
06-0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科技管理【】2号工委、管委会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通知:现《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您,请认真遵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9年1月17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进一步深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发展,打造“亦庄上市服务基地”品牌,以“储备一批、重组一批”的工作思路,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企业上市服务体系、辅导一批、申请一批、挂牌一批(挂牌)”。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创新服务,鼓励企业加大上市募集资金入区投资,推动经开区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亦庄新城(约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登记、纳税、登记的成功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或报告期内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
境内上市是指在内地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公司。
境外上市是指企业通过直接上市或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以下奖励适用于截至2020年1月1日已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上市激励措施 (一)支持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
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财务激励。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自2020年4月6日起合并) 1、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通过北京监管局辅导验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应证明文件,可领取专项激励资金万元。
2、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的,将获得专项奖励资金1万元。
3、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专项奖励资金1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境内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于拟在境内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将分阶段给予财务奖励,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一次性奖励。
1、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将获得专项奖励资金1万元。
2、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函的,将获得1万元专项激励资金。
3、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专项奖励资金1万元。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如果企业的上市主体(中国总部、主要经营地等)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并通过直接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上市或红筹等间接方式的,可获得专项奖励基金1万元。
(四)支持境外上市公司重返境内A股上市。
对境外上市后成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还可一次性获得1万元专项激励资金。
(五)已享受本政策境内上市优惠的企业,再次境外上市不再享受额外优惠。

3、上市公司搬迁奖励:境内上市外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迁至经开区的,一次性获得1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对于境外上市的非京企业(通过直接上市或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将迁至经济特区开发区一次性可领取1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本市其他区迁入经开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
若有反馈公司获得市级二级上市奖励的,实际数额将酌情减少。
4、企业上市、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奖励。
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为地方经济贡献的,对区域经济开发区的地方经济贡献按照上市后的区域经济贡献计算。
财务可支配部分的50%将被奖励。
该资金由企业统筹安排,只能用于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改制的企业) 5、持股平台奖励 所属地区上市公司所属持股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额50万的持股平台员工(合伙人)当年万元以上的,按照经济开发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对区域经济贡献的50%进行奖励。
该资金由企业统筹安排,只能用于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适用于当年1月1日后成功上市并有上述事件的公司) 六、审核分配项目征集(申报)及审核以《平台申报》为准(有免申请规定的除外) “部门审核、集中公示、资金拨付”计划执行中,“企业上市奖励”和“上市企业搬迁奖励”条款无需申请即可即时兑现,而“企业上市重组奖励”和“持股奖励”则无需申请即可兑现。
七、监督审计 (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对本政策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二)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进行处理(含追缴)。
支持资金)、罚款等)。
八、附则 (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按照“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二)本政策涉及的各项条款符合本政策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专项支持政策规定的支持条件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本政策奖励范围包括市级补贴总额。
区内企业无需申请市级挂牌激励政策。
(三)已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融资政策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兑现部分上市奖励的企业,按本政策标准补足。
(四)接受奖励资金产生的税收支出,由受资助人依法承担。
(五)本政策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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