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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在P2P整顿措施敲定的同时,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也日益严格。
此前发布的通知还没来得及消化,央行近期再次加大监管力度。
据投资界12月22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简称“一号”),涉及支付创新业务、收单业务、代收业务、支付业务 上一文件发布后,对于无牌支付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整个支付行业相关的无牌机构整天人心惶惶,积极寻找出路。
文件发布后,对创新支付服务做出了详细规定。
随着政策的出台,行业洗牌已经到来。
那么,文章强调的是什么内容呢?谁被抛在后面,谁得到支持?下面是重点! 开展创新业务需提前30天书面报告 提供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跨境支付或机构间重大合作的银行、支付机构须提前30天向央行书面报告在开展业务之前。
创新商业报道由来已久,是报道重大事件的必要条件。
1 号文件并不限制创新的范围或框架。
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创新业务开展前的合规和安全评估,明确了预报告的内容。
制定了具体规定,重点关注资金路径、客户权益保护、潜在市场影响等,对支付机构合理推出创新产品、加强中后台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此次监管对支付创新提出了明确的报告要求。
想要开店,首先要注册! 这些词不能用在收单广告中 《通知》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收单机构要建立健全受理终端终端管理系统。
加强日常维护、交易监控和检查管理;实现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的专用管理。
同时,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
二是明确禁止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机构通过任何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支付码的广告。
针对收单市场机割打码等违法乱象现象,文件规定不得使用或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自由定义费率”变相存在于收单业务的广告内容中。
、“滚动商户切换”、“一机多商户”、“T”、“D”、“即时支付”、“刷单”、“提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违规的行为法律法规词。
三个“不要” 支付市场的双寡头格局无疑影响了行业的创新。
组队和结成联盟已成为一种常见做法。
大公司热衷于领取支付牌照,却不重视支付业务本身的回报。
文件明确了中央三个“不”的底线:不得滥用机构及其所属企业的市场优势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正当手段扩大市场;不得夸大宣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对小微商户信用卡收款金额设定上限 收单机构向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时,应审核小微商户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辅助证明材料商人。
收单机构不得为小微商户开通终端磁条交易受理功能。
所有小微商户使用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收单机构受理的信用卡收款最高限额为每日累计1万元,每月累计总额1万元。
不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继《通知》整顿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后,《通知》再次明确“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严禁支持或变相支持”支持无证机构的运营。
”支付业务。
” 《通知》要求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建立统一的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盗用用于非法目的。
。
银行和支付机构也不得相互开放或转让支付业务系统接口。
此外,《通知》还表示,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直接连接不同法人实体的支付产品或服务办理银行间清算,现有业务应尽快迁移至合法清算机构尽可能。
通知落实情况还将纳入企业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加强监督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当前支付机构收入规模参差不齐。
过亿的机构只有2家,10亿-10亿的有9家,1-10亿的有46家,1万-1亿的机构。
其中71家,1万以下的有95家。
移动支付寡头垄断格局明显,更多机构沦为配角。
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很多中小机构的生存空间被挤压,洗牌在所难免。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出的罚单数量达到95张。
其中,央行上海分行不到2个月的时间就开出了40多张罚单。
多位业内人士坦言,未来支付机构被处罚将成为常态。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创新支付业务的通知》全文(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各副省级一级城市中心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村信用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支付业务创新不断发展,支付服务环境日益完善,为提高支付效率、便利社会生产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推动支付创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支付业务应提前报告支付创新业务 各提供创新支付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支付业务或者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进行合规和安全检查。
开展综合评估,并于开业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全国性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他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拟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名称、基本业务流程、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清算结算方式、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发展状况、合作方式、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业务试点开展时间和地区、收费项目和标准、潜在市场影响、相关合同和协议模板等。
2。
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步推进支付业务,共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保障金 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不得滥用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正当手段扩大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动态调整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等支付结算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报事项。
其他重要报告事项,进一步加大自律和处罚力度。
3。
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选型、采购、部署、密钥管理、参数设置、程序填写、日常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作为维护、交易监控和检查;独立完成终端采购、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对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实行专用管理。
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介、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支付码的广告。
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内容进行真实合理的宣传,并准确披露收单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抵扣”一词。
“费率”、“低折扣率”、“自由定义费率”、“滚动商户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支付”、“ “假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违法行为的词语 收单机构应按照“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管理责任。
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收款码通过其加入清算网络,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4.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审核即可提供收单服务商户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辅助证明材料。
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集中营业场所管理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反映小微商户真实从事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为上述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终端磁条交易功能。
收单机构应根据小微商户风险水平,动态调整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
所有小微商户使用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收单机构受理的信用卡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0000元。
清算机构应建立小微商户获取订单的配套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细化小微商户准入、商户注册数量、交易限额、交易监控等风险管理措施。
5。
加强收款业务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等收款服务机构根据收款人委托协议,定期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含银行、支付机构)发送付款指令,向收款人提交付款指令。
开户机构未经交易验证直接从付款人账户扣划资金的,应执行以下要求: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提前或在首次交易时获得付款人授权,并明确收款人姓名和付款用途。
、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并在后续交易中及时提示付款人的交易信息。
催收服务机构应要求收款人提前与付款人签订催收协议,并在催收交易处理过程中对协议进行验证。
收款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地传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人姓名、收款用途等收款交易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滥用、出借、出租、出售收款交易接口。
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为托收服务提供交易转账和资金清算服务的,可以通过制定业务规则或与成员机构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托收服务机构和付款人。
开户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清算机构应严格规范交易信息采集,健全交易监控机制,及时处理违规交易。
上述托收服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固定收款人定期发起的支付业务。
其他支付业务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证,不得由收款人验证。
6。

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 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执行业务审批,强化审核、使用范围、访问单位的交易和信息管理以及财务安全。
同时,加大交易监控力度,确保接入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支付业务系统接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非法用途。
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得相互开放或转让支付业务系统接口,但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7。
严格遵守银行间清算政策要求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涉及银行间清算业务的支付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办理清算机构。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直接办理不同法人银行间清算业务的支付产品或服务;现有业务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尽快转移至合法清算机构。
。
8。
强化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落实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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