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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投资界动态(ID:pedaily)2月24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全文如下: 前海开发建设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水平的重要举措推动粤港澳合作,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和总书记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上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全面加强前海合作区发挥前海合作区国家金融业开放试点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以推动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将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开放枢纽,不断构筑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
。
依托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聚焦资本要素跨境自由流动,推动资本项目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深港金融服务业开放。
与中国联通。
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金融环境。
(二)基本原则。
提升深港金融合作水平。
我们将按照远近结合、民生优先、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对香港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金融开放合作,推动规则和规则对接。
推动内地与香港金融领域深度融合发展,不断丰富“一国两制”新实践,为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和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参与高水平国际合作。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立足“扩”后的产业体系前海合作区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创新,分阶段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金融支持碳达峰和碳中和政策的实施,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我们将继续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创新激励相容的风险防范机制,依靠技术监测、预警、处置等手段,开展跨境监管科技合作。
要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完善和更大力度构建与改革开放相适应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完善与香港接轨的金融法治,防范跨境传播防范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扩大金融业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改善金融风险建立监测预警和处置体系,对粤港澳提供资金支持。
对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
到2020年,实现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资本跨境流动高效便捷,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基本建立,金融环境达到良好水平。
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将为国家金融业扩大开放发挥更大作用。
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2.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优先在服务民生领域进行金融创新,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生服务更加优质、更加多元、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一)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
扩大香港居民试点银行范围,为内地个人开立二类、三类银行账户。
探索加强前海合作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信用卡视频面谈。
(二)便利香港居民信贷融资。
经香港居民同意,允许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香港母行控制的香港居民同等信用状况,向香港居民提供信贷服务。
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工作的香港居民。
和其他金融服务。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建立深圳本地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设有分行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资金跨境流动试点。
数据。
探索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
经客户同意,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交流。
发展境外公司贷款业务。
(三)便利香港企业跨境投融资。
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
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向境外银行取得1万元以内的人民币贷款。
(四)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
鼓励前海合作区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增加香港员工比例,扩大香港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范围。
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按实际工资水平提供个人工资跨境收付便利服务。
(五)支持香港建设资产管理中心。
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理财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金融公司开展跨境资产依法经营管理业务。
允许前海合作区将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债券品种拓展为企业信用债,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主体投融资渠道。
(六)拓展香港金融业发展空间。
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高水平建设,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提供空间载体其他迭代升级。
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机构共同依法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升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
三、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开展跨境金融领域试点,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七)扩大香港—资助的金融机构。
支持境外银行特别是香港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允许前海合作区证券公司向内地客户转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出具的对港股通股票(包括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注册的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
经香港持牌金融机构授权。
由“注册机构”的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为内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支持前海合作区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试点和境内承销熊猫债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相应监管政策。
(八)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
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
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募集资金、开展境外业务,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融资香港优质房地产及基建项目。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前海合作区期货公司将探索为特定业务类型的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增信支持、内保外贷等。
支持前海合作区基金公司积极参与内地与香港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相互上市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九)加强深港债券交易合作与创新。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
支持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证券产品。
(十)完善跨境保险业务。
加快前海合作区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针对合作区居民开发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航运保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十一)有序探索深港私募股权投资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前海合作区在香港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请流程,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探索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条件。
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合作区协同发展。
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取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格,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总量。
在此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置换投资项目,已取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格的机构主体,在运营满一年后优先直接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
明确香港投资者的非居民税务身份。
(十二)试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股权转让。
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股权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道,增强流动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依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
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跨境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人民币定价结算业务。
依法合规拓展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业务和功能,有序丰富交易品种,提升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四、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改革、人民币国际化等领域开展试点,强化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点示范窗口功能。
(十四)扩大银行、证券、保险业开放。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特别是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依法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行,拓展内地业务。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特别是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特别是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
允许跨国公司在前海合作区牵头设立金融中心,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提供服务。
支持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数据服务中心等功能总部。
(十五)提高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
对前海合作区货物贸易实施更加便利的资金结算措施,对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实施更加便利的资金收付措施。
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逾期等特殊汇款业务,免予事前登记措施。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贸易业态,便利人民币跨境结算。
允许银行为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允许前海合作区企业直接在境外以人民币支付进口货款,再向境外出口商支付。
支持前海合作区探索运输发票联网核查,便利国内货运中转。
支持前海合作区探索个人经常项目本外币收支一体化管理。
允许前海合作区居民个人在年度额度内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
(十六)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限制。
境外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可转存为定期存款,用于购买大面额存单。
研究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ABS)跨境转让试点。
(十七)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有效路径。
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
允许在前海合作区试点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存款专用账户。
在保证资金使用合规、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向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结算服务。
办理人民币资本存款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专用存款账户。
允许前海合作区商业银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上市注册服务。
便利前海合作区企业在真实经营环境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企业境外放款限制,放款上限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 。
(十八)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
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服务。
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前海合作区移动电子支付工具互联互通。
支持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
在前海合作区,本外币统一银行结算账户制度试点稳步开展,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
(十九)拓展离岸账户功能。
在账户隔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扩大以离岸银行账户(OSA)为基础的离岸业务范围,允许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的离岸银行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提供离岸业务。
金融服务。
5.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培育面向服务扩容后产业体系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业态(20),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支持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含气候相关,下同)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两地金融机构互认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香港。
支持香港等地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
鼓励国际创投机构和香港等地创投机构投资前海合作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技术和绿色项目。
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在香港发行绿色债券,获得银行绿色融资。
通过制定并公布在香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参考程序,让更多企业了解在香港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主要流程和优惠条件。
加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评价。
鼓励深港绿色金融人才培训和交流。
(二十一)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
前海合作区商业保理公司研究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满足进出口及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商业保理业务方案。
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合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
在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前海允许合作区分享母公司外债额度。
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租赁的外币租金。
鼓励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十二)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支持前海合作区金融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拓展业务范围内支持领域,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港航产业投资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务水平。
(二十三)支持科技创新金融试点开展。
支持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企业开展境外融资和境外并购,引进境外技术。
支持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分支机构,探索在资金占用、不良贷款容忍、核销、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与子公司的协同效应,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对外直接投资”等新业务模式,协助前海合作区科技企业上市。
(二十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领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实验室。
支持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在前海合作区深化落地,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管局“监管沙盒”的协调联动,增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统一性、专业性和渗透力。
技术监督。
六、加强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探索与香港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完善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二十五)建立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支持深港两地在前海合作区建立紧密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和定期磋商机制,协调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和跨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
充分发挥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法定机构的运作优势。
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管理部门人员交流。
开展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探索相关试点。
充分发挥前海合作区金融领域“试验田”作用,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的试验平台。
(二十七)优化金融法治环境。
加大对违法金融活动的处罚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区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高标准建设,构建国际化、多元化的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保障前海合作区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区深化改革开放全过程。
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发展,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按程序将前海合作区现有相关支持政策覆盖到前海合作区“扩容”后的各领域。
加大赋权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向全国其他地区复制推广效果好的、风险可控的经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加强深港金融监管交流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
支持前海合作区在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采用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本意见涉及对香港、澳门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准入和单独优惠待遇等措施,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内实施。
(三十)加强人才保护。
制定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重点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
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既熟悉国际规则又熟悉我国国情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成立深港金融创新发展委员会,主办深港金融论坛,搭建深港金融界沟通、互动、交流、合作的重要机制和平台,提供咨询建议推动深港金融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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