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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月23日上头条,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心、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暂行)》明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定位是实现科学向技术的转化,推动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科技创新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服务,为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在支持产业迈向中高端和高端化方面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实现高质量发展。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综合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和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源泉,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领域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为行业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由科技部负责。
主要职责是: **制定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批准创新中心的筹建、撤销、名称、注册地点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制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营的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与企业共同构建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定位是实现科学向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提供创新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支撑产业方向。
发挥迈向中高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和开放合作,成为国家科技创新的战略节点科技创新体系和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
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领域型创新中心围绕实施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
第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
创新中心应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不同领域的竞争情况和创新规则,探索不同类型的设立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政治领导,切实保证党的领导的落实。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创新中心增建、撤销、变更名称、注册地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型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技术创新需求和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资金,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政策落实绩效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和政策。
2.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和推荐。
3、监督管理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对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架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4.保障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营所需的条件,为创新中心提供政策、土地和资金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5、协助组织部门、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及其他相关支撑工作。
第十条 创新中心负责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职责。
2.建设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和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水平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3、多元化筹集建设运营资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4、按要求进行年度建设和运营报告,配合绩效评价。
5、承担贯彻科研作风、学术作风和科研诚信的主要责任。
6.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
第三章 设立程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和本地区科技创新需要,统筹规划创新中心建设。
重点领域,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确保有序组织实施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 综合创新中心建设应当自上而下、逐项统筹。
第十三条 设立综合创新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设布局符合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
2、建设单位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共同建设,充分发挥相关地区、部门的比较优势,引导和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国家重要的研究主体。
创新中心。
4.技术领域聚焦重大区域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聚一批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5、组织架构普遍采用“中心(总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规模化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地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展实地创新中心培育和推荐工作。
本部门、本地区的创新需求。
第十五条 设立领域创新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布局应当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部署,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
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和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主建单位本领域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热情高。
建设力量聚集整合全国本领域具有突出科研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利益紧密的协作关系,共同开展协作研究和成果转化。
3.领先地方在本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重点地区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4、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简明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重点研究任务,突出行业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近期、中期和近中期建设任务。
长期目标。
5、人才团队聚集本领域知名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专职核心技术团队、专业的技术支持服务团队和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请具有丰富科研成果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并担任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设立领域创新中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科技部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出领域优先安排。
以年度为基础。
2、建设主体单位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工作,并向科技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
培育期内,完成创新中心建设运营方案的组织编制,完成理事会(董事会)成立、实施法人实体运营等前期准备工作。
4.科技部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优中选优、择优、择优的原则开展建设。

一种成熟,一种推出。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度。
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主要工作如下: 一、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任命创新中心主任。
3、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4、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制定建设和运营计划。
规划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营周期,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实行创新中心负责制。
中心主任(总经理)。
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由创新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技术创新任务,并就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人才招聘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选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当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和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当充分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移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选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拓展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应当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今年建设任务的落实进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和运营客观数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运营过程中需要变更名称、注册地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科技部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并提供客观数据。
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级。
绩效评价结果是补贴后资金安排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评价结果优秀、良好的创新中心可以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营周期,评价结果差的创新中心要限期整改。
不参加评价、中途退出评价、整改检查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过程中,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价。
发现弄虚作假或者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综合创新中心名称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实地型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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