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微科技完成新一轮战略融资,小米领投,
06-17
1。
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要素全链条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进一步发挥为发挥政府引导社会资源配置的职能,结合两江新区的实际情况,特设立投资前期的两江新区明月湖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投资于小微企业和技术。
为规范种子资金运行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 种子基金的运作架构和职责是什么?明确,种子基金日常运营管理由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种子基金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做出投资决策。
投票会议由7名委员组成,通过投票制度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如何进行境外投资?规定了支持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筛选办法、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和股权比例要求以及投资流程。
单个种子基金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种子基金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4、投资后如何管理?两江创业投资公司作为种子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报告基金投资和项目运营情况,为被投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组织项目亏损核销、股权退出、等等。
5、项目如何转型退出?如果种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开始盈利或获得下一轮融资,则可视为转型成功,可通过IPO、并购、回购等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新三板挂牌。
6. 基金规模、期限、费用和收益?种子基金规模2亿元,首期募集1亿元。
资金来源为两江产业集团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期限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
7、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种子基金委托商业银行持有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和信息披露。
8. 基金如何评估?基金运作过程中,绩效评价基于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不评价个别投资项目造成的投资损失。
基金的损失最高不得超过50%。
9.尽职调查豁免和容错机制?鉴于种子基金是通过基金投资方式投入的财政支持资金,种子项目成功的概率较小。
我们必须遵循审慎、宽容、勤勉、免责的原则。
对于符合规定的豁免情况,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机构、投资委员会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10.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推动全要素全链条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支持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
附件:《重庆两江新区明月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原文《重庆两江新区明月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要素全链条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核心承载区建设。
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功能,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设立两江新区明月湖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基金”)用于早期投资、小额投资和技术投资。
为规范种子资金运行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金属公益创业投资基金由政府按照创业扶持的原则出资设立,鼓励原始创新,支持科研成果在当地转化,支持科技团队创办地方科技型企业。
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新创业企业。
第二章 运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种子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四条 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基金公司)担任种子基金管理人,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任种子基金管理人。
(简称“两江创业投资公司”)负责种子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并担任种子基金执行合伙人。
两江基金公司、两江创业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种子基金合伙协议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若后续因两江新区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种子基金管理人和执行合伙人需要调整的,将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变更。
第五条 两江创业投资公司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初审机构,负责受理高校、科研院所、双创平台、技术管理者、基金管理者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技术可行性推荐的项目、市场根据其前景等维度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两江创投根据种子基金项目及所在行业特点,建立了专家图书馆。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图书馆专家组成。
每次评审会议应组织至少5名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按照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种子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并共同制定投资决策。
审批投资项目的退出、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定。
投票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采用投票制度,其中两江基金公司(管理人)1票、两江创业投资公司(执行合伙人)1票、两江实业集团(投资人)1票、两江1票投资组1票,协同创新区公司1票,投资法孔2票。
第七条 两江创业投资公司负责种子基金项目投资、风险合规和投后管理职能,包括: (一)按照监管要求完成基金设立、备案、运营等合规程序; (二)起草种子基金的配套文件,确保种子基金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三)聘请种子资金第三方合作机构; (四)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表决会议,组织会议,落实会议决定; (五)负责项目的投资、投后管理,组织损失认定和退出工作; (六)负责项目征集、项目库建立、合规审查、数据统计、公示、档案管理,定期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为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助力企业成长。
第三章 外商投资 第八条 种子基金拟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法人单位的,须在两江新区直辖区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纳税;如果是尚未成立公司的创业团队,创业团队应该承诺投资。
会议批准后3个月内在两江新区设立公司; (三)产业类型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定位;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成员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经营异常名单和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被列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失信主体名单,且连续90日以上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影响公司经营的未决诉讼;(五)创业团队如果申请项目时对其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核心技术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必须书面承诺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获得上述核心技术的完整、排他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九条 种子基金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择优扶持: 具有高成长性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物、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实施成果转化两江新区项目;有岗位高校科研院所和学院(校)科技成果合作,搭建协同创新平台。
副高以上科研人员在两江新区实施成果转化项目;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毕业不超过2年的留学生、硕士、博士生、优秀本科毕业生,在两江新区实施成果转化项目;项目落户众创空间、孵化器、特色园区、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载体。
第十条 种子基金对所投项目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种子基金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持股比例为原则上不超过30%。
种子基金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二)种子基金具有公益性,区别于其他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是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体现。
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供。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投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建立种子基金项目库。
两江创投接受两江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交流合作平台等创新创业载体推荐项目以及自主申报的项目材料。
项目材料应包括项目介绍、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团队、商业模式、市场前景、股权结构、投融资方案等,无影响公司经营以及企业的未决诉讼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成员信用报告。
申报项目统一纳入种子基金项目库,按照项目所在行业和审核情况分类管理; (2)专家评述。
两江创业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类型,安排项目经理专门联系项目,审核项目材料并对项目进行专业指导,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编制投资建议书并提交给投资会议审议。
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纳入项目库分类管理,可如实填写项目信息,重新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法律尽职调查。
第三方机构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审查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表决会议审议。
两江创业投资公司组织投票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形成会议决议,按照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原则实施。
已通过表决会议但尚未成立公司的团队项目,应自决议形成之日起3个月内成立项目公司。
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纳入项目库分类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出项目库或重新启动专家审核流程; (五)签订投资协议。
根据投资会议决议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及其他可视为投资活动的法律文件); (6)项目满足投资协议要求的全部投资前提后,种子基金将向项目公司划转资金,自种子基金投资到账之日起,项目进入投后管理阶段。
第四章 投后管理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投后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 (一)每半年、每年向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基金投资和项目运营情况; (二)为所投资项目提供技术金融服务,帮助企业成长; (三)对被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投后跟踪管理,组织被投资项目核销、股权退出等; (四)组织种子资金变更、增(减)资、清算等; (五)其他投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转型与退出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开始盈利或获得下一轮融资,即视为转型成功,可通过IPO、IPO等股权转让方式实现。
依法依规开展并购、回购、新三板挂牌等活动。
辞职。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公司管理团队回购种子基金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
股权回购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进行。
第十五条 两江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评估。
下列损失经表决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核销: (一)依法转让股权产生的损失; (二)被投资企业因破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原因清算所造成的损失; (三)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停止经营连续一年以上的,视为投资亏损; (四)被投资企业超过约定投资期限而无法退出的,视为投资损失。
第十六条 核销核销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报送计划。
当投资项目发生损失时,两江创投将制定损失核销工作方案,提出资产损失原因、清算、追索和问责办法以及专项审计建议,并提交投资委员会审核; (二)专项审核。
经投委会批准,两江创业投资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定。
两江创业投资公司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4)财务核销。
两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表决会议决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和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
第六章 基金规模、期限、费用和收益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规模为2亿元,首期募集资金1亿元,期限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
5年。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费在投资期间按照种子基金实际实缴管理规模的2%收取,在退出期间按照投资本金的2%收取已投入但未返还。
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审核、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在投资期内采取周期性投资方式。
基金投资期内所投资项目退出的,资金可用于滚动投资;基金进入退出期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项目退出产生的投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并提取项目净收入5%的风险准备金后,视为可分配收入。
基金采用年度考核方式,4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用于奖励团队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剩余60%的可分配收益按照各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允许两江创业投资公司在保证投资总额持续增加、投资拨付进度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使用种子资金账户闲置资金购买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第二十条 种子资金不得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对外投资。
无限连带责任,或向第三方投资。
提供贷款、资金借贷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种子基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两江新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有专门的保管部门和人员; (三)有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完整的托管业务流程体系和内部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种子基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和信息披露。
两江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将管理的种子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种子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户核算,对种子基金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资金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对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遵循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核,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和项目征集、筛选、尽职调查、审核、及时报告等过程的考核主要事件。
基金运作过程中,绩效评价基于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不评价个别投资项目造成的投资损失。
第二十四条建立种子基金风险承受机制,允许基金遭受的损失最高不超过50%,并根据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评估。
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人拨付的奖励资金限额为限。
第九章 尽职调查、免责及容错机制 第二十五条 鉴于种子资金是通过基金投资方式投入的财政支持资金,种子项目成功概率较小,应遵循审慎、宽容、适当的原则。
应遵循勤勉义务和责任免除。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况,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机构及投票委员会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种子基金尽职调查和豁免机制。
尽职调查和豁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运作合规。
种子基金运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布局,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令禁止的情况; (二)投资方向正确。
种子基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和运营,不存在违规对外投资行为; (三)决策程序合法。
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有效跟踪管理,定期报告项目运营状况; (四)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人员不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基金发生投资损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免予承担投资损失责任: (一)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安排发生变化,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 (三)项目投资决策或审批程序已按规定履行,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投资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滥用职权、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条件的,不得对下列事项作出负面评价:(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 (二)考绩、晋升任用、交流轮换、职称晋升。
上述免责事项按照两江新区有关容错纠错文件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投资决策制度、程序,或者事件发生后未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防止不良后果扩大的对种子基金运作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
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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