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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1号 各相关单位: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提高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
现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遂指规字〔5号〕)的有效期延长3年。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2020年12月5日《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
〔 〕)等国家、省级文件,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智发管函〔〕号)等文件的要求,合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设立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指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工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参与的有限合伙运营。
,由多家机构联合设立。
基金。
运营资金用于以专利组合运营为基础的短期市场运作,重点关注广州信息技术、生物健康、新材料及高端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广州制造业战略规划重点领域。
第三条 运营基金中财政引导资金首期由中央投入4万元,广州市政府出资4万元,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各出资2万元,共计12万元。
按照财政引导基金1:5以上的比例扩大运营资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投资。
第四条 运营基金运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设立运营基金,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市场化基金主体。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财政引导基金的管理,并代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指导业务资金的运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每年向市财政局报告市政府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选择符合资质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运营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与受托管理人签订受托管理协议机构。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开展受托管理工作;负责运营基金的具体设立及运营基金合作协议的制定;并可委托机构下属具有知识产权、科技投资运营经验和财务指导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与经验丰富的独资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选择运营资金托管银行;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告运营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按照运营基金设立方案确定的支持方向进行投资;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受托人对其投资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 运营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托管等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资金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资金托管资格; (二)近三年以上财务状况保持良好,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严厉处罚的不良记录; (3)与政府部门有良好业务合作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运营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引导、股权投资和投资退出进行管理,协调解决运营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运作与退出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组织技术、知识产权、评估、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团队,根据本运作基金的支持方向,开展短期市场操作,重点关注专利组合运营。
第十二条 运营资金主要依托本市创新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等主体,采取“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投向以下特定项目类型: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项目核心知识产权。
主要是在相应行业领域拥有或控制核心专利或高价值专利组合、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初创或成长期企业; (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相关项目。
主要是具有新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模式的公司以及相应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支持从事直接专利许可、第三方专利或标准分许可和分许可服务等的许可团队和公司。
支持开展与高质量专利组合的生成、获取和转让、转让相关的活动所产生技术的股权、专利交易、许可和技术市场化; (三)专利池相关项目。
主要是由相应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联盟、大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运营管理的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
专利池平台,支持独家管理、专利平台管理、独立第三方管理三种模式; (四)专利辩护相关项目。
主要投资相应领域的专利防御基金,支持制定相应领域的专利防御计划(费用对抗、风险防范、保险和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等),可代表中小企业行业内企业作为集体投资者加入防御性专利基金。
ETC。
; (五)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项目。
主要投资于分阶段在相应产业领域开展业务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支持设立新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同等条件下,运营资金优先投向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上述相关项目。
第十三条 运营基金期限为8年,自运营基金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投资期限为5年,退出期限为2至3年。
必要时,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同意延长任期。
确需延长期限的,政府引导资金中,中央财政资金按中央政策安排,广州市、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财政资金按广州安排城市政策。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包括:项目上市退出、并购退出、转让退出、原股东回购退出。
在退出程序方面,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提交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决策。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运营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通过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十六条 运营资金风险控制: (一)运营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
受托管理机构投资运营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运营基金总规模的1%,并占运营基金中财政引导资金的比例5%以上。
(二)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营运资金管理过程中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人员。
风控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与投资部门相平衡,保证运营基金投资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3)银行托管确保资金安全。
运营基金应选择在广州市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金。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因自身原因造成基金受损。
对设立缓慢、资金筹集和项目投资条件不理想、方案不符??合预期的,市知识产权局将督促受托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经三次以上督查仍不整改到位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降低管理费标准。
、取消绩效奖励、暂停管理业务等措施。
受委托管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取消其管理资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运营基金支持的方向进行投资、未定期报告投资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知识产权局、市产权局、市财政局可以选择提前提取财政引导资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托管银行未及时调配资金、未按照托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减少或取消其托管费用。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托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运营基金财务引导部分日常管理费列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资金,上年费用于当年缴纳。
日常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九条 营运资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和“先回笼资金,后分配利润”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根据评估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将部分财政引导基金收入划拨给受托管理机构和社会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运营资金的损失由各投资者按照出资额的比例承担,财政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单位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运营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营基金的设立、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投资运作等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市知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审查、组织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情况。
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资金存管表、基金项目报表等。
(二)每年4月30日前,受托管理机构须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作出上一年度运营资金管理情况的自我评价报告。
自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状况;运营资金规模及投资完成情况;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运营资金的退出和收入。
(三)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四)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运营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运营基金期限届满或者依法终止后,运营基金的财政引导资金按照国家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区县财政资金的投资比例,按比例返还给投资者。
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运营基金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欺诈、挪用、套利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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