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D赢得Meta订单,将为其提供数据中心芯片
06-08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双区”建设机遇,深圳先行示范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力更生、自力更生,建设国际科技和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创新型沿海中心城市,同时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规范南山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部署制定本办法。
政策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双区”建设机遇,深圳先行示范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主。
自力更生,建设国际科技和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建设世界一流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市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南山区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和培育示范体系建设四部分。
每个部分都有相应的支持计划。
各部分资金数额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
专责小组是本办法的决策批准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山区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南山区具有登记、税务、统计关系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协会。
民办非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南山区注册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视为法人的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申请人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等要求。
本办法规定的各单位。
不超过1万元”、“区级地方财政出资”等相关条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军民融合服务机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科普等支持计划申请单位《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要求,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等限制。
“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可视为法人的单位不受规定的“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在《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限制内。
(二)申请技术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研发机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国家联合创新基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支持计划的项目单位。
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限制的,各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的总金额控制限额。
(三)申请科技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技术攻关协作、企业研发投入、高增长国民高中、军民融合领域等支持计划和成果转化体系;信息与创新生态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培育示范体系建设等专项项目主体,不缴纳《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政出资”。
第二章 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专项工程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项目资助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度每个项目资助1亿元。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生命科学技术、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为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提供保障评估、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和生产组织)、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成熟、场景测试等创新平台,经审批后区科技部门每年最高资助1万元,连续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一)从南山区新引进的符合南山区科技和产业战略发展方向的重点研发机构,基于研发机构所属领域和对南山区科技支撑的实力经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助。
(二)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其他科技创新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提供研发、场地租赁、建设运营等经费,每个机构(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万元。
第九条 国家创新载体支持计划。
上一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和技术,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每个单位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三章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专项第十条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
近两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有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
对已在区科技部门注册并获得市科技行政部门技术攻关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不高于科研项目60%的比例给予资助。
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1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核定的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万元;对上年营业总收入2000万元的企业,核定研发投入总额3%以上的企业,按核定研发投入总额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人民币10,000元;核定研发投入总额申报企业中排名第1-10名、第11-20名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人民币。
元,一万元。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企业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一年度,须符合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且研发投入总额超过1万元;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模以上企业,须满足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要求不低于上年15%,且研发投入总额超过1万元;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模以上企业,不含3亿元的,须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要求)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且研发投入总额超过1万元(4)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在3亿元以上;须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7%的要求,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超过1万元;(5)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位居前20名的企业;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高成长性高新技术扶持计划的,上一年度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营业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增长率。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20%,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企业将获得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军民融合领域支持规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及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企业支持军民融合。
1.军工产品订单项目支持。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或装备制造单位资质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按其完成军工产品订单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1万元补助。
各单位上一年的情况。
2.支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
对上一年度开展并通过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南山区企事业单位,按照鉴定委托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每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3.支持国防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国防科技成果二次转化、中试验证、量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创新研究,重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项目,按照科研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次每个项目最高补贴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
(二)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
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机构批准设立的场外机构或依托单位从事军民融合科技服务的,按照上一年度业务经费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1万元。
第十五条创新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及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国家信息创新产业支持。
对入围国家信创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入围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励。
每件产品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万元。
。
(2)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支持。
每年提供最高1万元支持华为南山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连续资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3)鲲鹏人才基地的支持。
每年提供最高1万元支持南山区鲲鹏人才基地等建设,连续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专项工程 第十六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片区企业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
南山区企业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
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连续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共同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
对参与设立省企业联合基金的南山区企业,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万元,连续奖励期限不超过1万元。
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概念验证项目支持计划。
支持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
对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每个认定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企业、公立医院、高校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训。
对上一年度设立的联合实验室,按照实际资助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个资助单位最高补助1万元。
第十九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放共享仪器设施,对已通过认证的仪器进行示范共享。
上年度机构,每个机构将获得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二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支持计划。
对经南山区经济技术局注册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交易总额、技术合同数和技术转让数量等进行综合考核。
其他参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级给予相应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万元。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应用研究。
项目经市科技部门批准并在南山区产业化的,按不超过项目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
每个项目最高补贴1万元。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级别和排名,给予最高奖励1万元。
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奖励1万元;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励类别、级别和排名,授予最高奖励1万元。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和级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孵化示范体系建设专项工程 第二十三条 科技孵化和孵化空间支持计划。
(一)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1.对上一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孵化条件、服务能力、孵化效果。
、60万元、30万元,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科技企业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前沿产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领先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高端科技企业优质创业项目。
审核通过后,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可获得1万元补助,连续不超过3年。
同一报告主体按照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对上一年度公布的国家、省、市运营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元奖励。
同一报告主体按照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首个创新应用支持计划。
(1)支持首次购买、首次使用芯片。
支持辖区内整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协调发展。
对南山区整机企业首次采购并使用辖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芯片的,按上一年度采购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台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公司。
(2)“首版”软件产品支持。
支持企业在应用内推广产品《南山区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
对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取得目录产品软件著作权并完成第三方检测的,每件目录产品给予3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
目录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按不超过软件著作权30%的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万元的补贴目录产品的任意三份销售合同的金额。
本条实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科技应用示范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新技术、新产品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资助。
公共服务领域。
经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可获得1万元资助。
第二十六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含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创业扶持计划资助的港澳台青年创办的企业或港澳高校落户南山创业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二)对经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第二十七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计划。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单位进行奖励。
每个获奖单位每年最高可获得1万元奖励。
(二)对去年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竞赛中获奖并在南山注册或落户南山的企业或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奖;对在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并在南山注册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在多级别比赛中获奖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估确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区科技部门批准的,最高给予1万元补助。
(二)经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批准的南山区企业,或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批准的南山区企业;对在南山区注册、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经区科技部门批准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补助。
对本办法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级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经营收入和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计划。
(一)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备案、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并按时还款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
平台贷款贴息限额。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1万元补贴。
(二)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

对辖区内投资机构投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最高给予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补贴1万元单个项目,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万元。
(三)科技金融创业的融资支持。
1.对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最高按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万元。
2.对辖区内成立5年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成长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获得本条第1、2点政策支持的企业,可在南山科技金融网上平台申请当年贷款贴息限额提高20%。
同一企业当年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政策的,按照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支持计划。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
对进驻深圳市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满一年并通过年度服务考核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考核等级给予资助。
考核成绩“优秀”的,将获得40万元补贴。
“好”补助人民币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实际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为辖区行业、企业、大专院校、政府和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价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批准的,每单位每年最高可获得50万元补助。
(4)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支持。
对去年在南山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辖区行业协会、商会,将获得深圳市专项财政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每台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仲裁和维权。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用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对上一年度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知识产权相关仲裁,按每案仲裁费的30%给予支持,每单位最高支持15万元。
(六)商业秘密示范企业支持。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制度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贴。
每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七)标准化战略及实施支持。
最高1万元的砍伐金额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进规范战略工作。
对牵头制修订的每项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给予最高50%的市标准化经费支持数量;对参与制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金额。
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得50万元补助。
第三十一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对国家和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项活动最高补助1万元。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者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的事项,直接报送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申请时,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并以“一案一议”方式提交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该措施与南山区其他类似支持措施由申请人按照不重复的原则选择实施。
执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新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经费部门承担,并制定本办法相关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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