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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发布于:2024-06-18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投资圈(ID:pedaily)9月22日消息,近日,广州市科技局结合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前期运作情况,学习借鉴国内相关城市的先进做法经验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早投”、“小投”已形成实践。

据了解,科技创新母基金规模为50亿元,投资天使型子基金和创投型子基金。

以下为《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广州市科技创新基金基金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广州市科技创新基金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菜桂子【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的申请、审批、投资、退出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科技创新组合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组合基金)是市政府投资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组合基金。

以为本,不以营利为目的。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科技创新工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力广州科技创新强市建设。

第四条 科技创新母基金规模为50亿元。

市财政投资部分根据社会资金使用情况另行安排。

所需资金将安排在市科技局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

科技创新基金中基金规模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基金中基金运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科技创新基金应当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资金通过母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

科技创新项目。

第六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科创母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作为有限合伙人(LP)投资于子基金;科技创新母基金以公司形式作为股东参与子基金。

第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申报、尽职调查等工作,促进科技创新基金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的落实。

科技创新基金的资金,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规定分配财政资金。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方法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遂财规字【第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选择确定。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科技创新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数额。

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对基金进行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运行情况调整委托管理资金数额。

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0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投资基金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整的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五)具有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成功经验; (六)近三年保持三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严厉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资助资金; (七)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基金资金托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公开遴选确定: (一)公开征集。

根据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市科技局将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年度申请指南,并向受托人征集科技创新基金资金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

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初筛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和要求提出评审意见(遂财归子【第2号】)。

(四)确定组织机构。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筛选科技创新母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报市政府决定,三方共同决定。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协议。

协议。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在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中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尽职调查。

子基金报告机构、洽谈参股、签署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2)在投资额范围内代表科技母基金对子基金行使投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母基金投后管理职责,监督子基金的投资方向; (三)每六个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子基金运行状况、股本变动及相关重大情况。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立科技创新基金资金专用账户,对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受托管理基金中的科技创新基金。

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委托管理机构选择托管银行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应当在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

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基金托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资格; (二)近三年以上财务状况保持良好,无受到行政、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在科技金融业务方面与政府部门合作良好的优先。

第三章投资领域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母基金重点投资以原创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

第十五条 子基金必须重点投资本市科技创新产业。

子基金投资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技创新母基金投资金额的1.5倍。

下列情况可视为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 (一)直接投资于广州市注册的企业; (二)在广州市引进投资的法人企业及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广州以外的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广州市现有企业; (四)广州以外的投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广州(子公司的资产须不低于子公司在企业的相应资金投资额); (5)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新增对广州市企业或引进市企业的投资; (六)其他可认定为对广州市企业的投资。

其中,上述(2)情况按子基金对广州企业投资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子基金对广州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企业债权、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融资;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通过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比例和投资对象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母基金投资天使型子基金和创业投资型子基金的,其投资天使型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天使型子基金的50%。

子基金的规模。

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天使型子基金必须将 % 投资于天使型项目。

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天使型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天使型项目必须满足的条件。

天使型项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使型子基金投资企业前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成立时间不得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成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 (二)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1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年。

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万元; (三)主要从事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产品或商业模式创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公司。

风险投资子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后期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基金中基金可以与有关省、区政府基金中基金形成联动机制,相关省、区政府基金中基金联合设立的子基金可以纳入科技创新基金申请范围。

技术创新基金中的基金。

科技创新基金中的基金与相关省、区政府基金中的基金的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60%。

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十九条子基金申请机构原则上是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下列机构可以作为子基金的报告机构: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机构: 1、企业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相关规定,并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投资基金协会或各级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3、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

4、具有完善的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5、您或持股30%以上的大股东(普通合伙人)具有作为投资者设立、管理3个(含)以上且基金周期完整的投资基金或成功退出3个(含)以上的投资经验。

)及以上项目案例(如申请天使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如申请创投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中后期项目)。

6、近三年保持三年以上良好的财务状况,无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严厉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投资者资金。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机构: 1、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并持有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2、净资产不少于1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

4、近三年内,公司未受过中国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也不存在正在接受司法部门和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重大涉嫌违法行为;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重大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嫌疑。

此事正在接受司法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调查。

5、拥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投资人员,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及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来源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市级以上认可的孵化器等机构可以管理或联营投资平台提出申请,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投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子基金报告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新的子基金。

但子基金报告机构现有基金符合下列条件并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子基金报告机构不得再设立新的子基金。

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可以根据设立基金的实际缴纳金额,依法依规分配资金。

(一)注册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至基金科创新基金受理申请之日); (二)投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自科技创新基金受理申请之日起)。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报告机构可以直接担任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报告机构应以其在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指定或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就公司而言,基金管理机构是承担管理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格,并具有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二)至少3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不良记录当局。

《广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三)管理运营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除应当具备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主要股东(法人系统)、一般股东合伙人(合伙企业)自有资金和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项目(不包括作为发起人、雇员或大股东亲属投资的项目)资本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货币),或3 1个以上(含)项目成功退出案例(如申请天使类子基金,该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如申请创业投资子基金) ,该案例可以是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作为骨干,共同管理创业投资累计实缴规模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3个及以上项目成功退出案例(如申请天使型子基金,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 ;如申请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来源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机构转让的,近三年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累计融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货币)。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或其他协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的,过去三年与该单位签订的合同包括融资服务。

协议签订后,企业接受协议项下的投资累计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货币)。

第六章申请程序第二十三条科技创新基金基金从申请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设立子基金: (一)公开征集。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

申报机构应当按照申请指南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送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预审和核准。

(2)尽职调查。

科技创新基金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报告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供投资建议。

尽职调查包括报告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管理团队、投资业绩、内部机制、法律合规事项等。

(三)制定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拟出资限额。

市科技局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科技创新基金母基金托管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会同科技创新基金母基金托管管理机构筛选并制定方案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报告机构拟出资限额。

(四)社会宣传。

市科技局将科技创新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

(五)审批项目。

市科学技术局审批科技创新基金中拟定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计划,纳入科技创新基金中基金立项项目和年度基金预算安排。

(六)项目谈判。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协商,起草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提交科创投资决策委员会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查。

(七)签署协议。

经科技创新基金资金托管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科技创新基金资金托管管理机构与拟合作机构签署《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司内部程序。

(八)资金配置。

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募集设立,并按照《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完成投资。

(九)投后管理。

科技创新基金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科技创新基金母基金投后管理制度,确保子基金按要求投资。

(10)退出回收。

退出时,由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办理完股份转让(包括收回股利和红利)的法定审批手续后,政府投资额上缴国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归属于政府的收入由经营管理者承担。

部门将其作为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必须在我市注册。

每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科技创新基金中的基金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行业前10名机构(具体可参考清科集团等知名第三方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

近三年在机构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等相关行业排名中申报的子基金,投资规模上限为科技创新母基金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母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行业经验和背景的投资者管理的行业或子基金。

在该领域拥有优秀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前50的机构(详见清科集团等“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早期投资机构50强”等相关行业排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知名第三方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创业投资机构”)、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管理的子基金优先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技术源头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科技创新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必须按照其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

在签署的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其他投资者的出资的,科技创新基金托管机构有权按照签署的法律文件的规定不予出资。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

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 参与子基金违反法律、法规、偏离政策导向的,委员会可以行使否决权,但不参与子基金的业务、日常管理和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

第二十八条 天使类子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

投资期内,天使型子基金可对其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对于已投资超过天使的项目,追加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5%,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5%)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创投子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的规定,从子基金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年度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资产的2.5%。

子基金实际缴纳的金额在科技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子基金托管银行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对子基金托管账户进行管理,并在托管协议中约定科技母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合规审查报告需要管理机构。

分配投资资金。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以市场化方式退出,包括通过合同安排退出二级市场交易、大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组合收益分配采取“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原则。

若有受让方,科创基金母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投资者优先受让科创基金份额。

创建母基金股份的权利。

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科技创新母基金按照出资额获得相应分红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退出:方式:(一)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持有子基金份额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科技创新原始投资金额确定母基金。

(二)科技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持有子基金份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累计分红高于银行贷款基准计算利息的同期利率,转让价格以科技母基金为准。

基金初始投资金额确定;累计分红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投资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期间和累计股息。

(三)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执行;退出应当以市场化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清算(包括解散、破产)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均等、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等法律文件与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合作机构达成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创新基金组合基金可以选择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投资基金计划获批、项目立项已超过一年;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向投资基金账户缴存资金一年以上,且该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与政策目标不相符的; (四)基金未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 (五)有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十六条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日常管理费。

管理费安排在科技创新基金中,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分配。

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管理费。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比例。

具体标准如下: (一)科技创新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且年度科技创新母基金的管理费比例根据科创基金的投资金额确定。

科技创新母基金:1亿元及以下1.2%,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含5亿元)部分1%,5亿元以上部分1% 。

该部分将以0.8%的利率支付; (二)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合格的,按照科创母基金投资金额确定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比例:1亿元及以下,1% ,且超过1%。

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部分按0.8%缴纳,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6%缴纳; (三)科技创新母基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0.8%的比例缴纳年度科技创新母基金。

根据考核结果合格的管理费水平减半缴纳基金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外,科技创新基金对天使型子基金投资广州地区项目取得的超额收益进行利润分配。

天使型子基金整体上采用“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原则。

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天使类子基金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广州市项目所获得的全部超额收益领域将转让给天使型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投资者。

上述超额收益是指天使类子基金实际投资收益与基准收益之间的差额。

其中,基准收益由科技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天使型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确定。

达成一致。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以按照协议解除合同,并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科技创新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配合市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配合市审计部门对科技创新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管理。

对绩效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定期报告制度。

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

科技创新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科技创新基金组合基金的报告责任应在科技创新基金组合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中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2) 分配、提取、收入和损失; (三)资产和负债; (四)投资损益; (五)编制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金融资本存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六)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第四十一条 科技创新基金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科技创新基金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可能导致投资项目退出。

重大损失的,科技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处理。

几天之内,将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科技创新基金的基金运行情况。

监管中发现科技创新基金资金托管管理机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科技局应当向科技局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询问。

创新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被认定违法、失职的,科技创新基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基金管理运行容错机制。

对于已按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更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不承担责任;科技创新母基金绩效评价 科技创新母基金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应当按照基金投资规则和市场化原则,以整体效益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不应评估个别子基金或个别项目的损益。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遂财规字【二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科技局已通过官网公示的子基金,按照我局当时的政策文件和协议执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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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甲子光年发布《中国企业低代码/无代码产品应用与实践研究》,同时对“重点低码制造商”进行了分析。 兰陵低代码平台凭借敏捷、优质的产品特性,荣获“中国推荐低代码供应商”称号,并入选低代码/无代码供应商版图。 低代码/无代码平台在垂直行业的实用能力正在逐步深化

    06-18

  • 刚刚,PANTONE公布了2024年度色彩,治愈了整个2023

    刚刚,PANTONE公布了2024年度色彩,治愈了整个2023

    年度PANTONE年度色彩,终于揭晓了。 2016年,我们迎来了温柔的桃子(13-Peach绒毛)。 它是一种天鹅绒般的桃色,介于粉色和橙色之间。 韩剧《鬼怪》里有这样一句话:“今天你很幸运,遇到了这么心软的上帝。 ”甜软的桃子也想在冬天给我们一个温暖的怀抱。 为什么让人想触摸的

    06-21

  • 2019年5G手机选购指南

    2019年5G手机选购指南

    进入下半年,随着我国5G牌照的发放,5G商用迈出重要一步,随后5G越来越成为高频词;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运营商、通信设备商、终端商都在为5G的商用做紧锣密鼓的准备。 然而,在普通消费者眼中,5G只是他们购买新手机时的一个考虑因素:接下来是否应该购买5G手

    06-18

  • 4月15日,奇瑞汽车与淮河能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4月15日,奇瑞汽车与淮河能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消息。 4月14日下午,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汽车”)与淮河能源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淮河能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简称“淮河能源”))在芜湖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创新能源供需商业模式,以奇瑞汽车芜湖基地“冷热电”综合能源供应为切入点。 ,并在

    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