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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建立了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基础制度,明确了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的发展措施,在推动数字经济的同时,对数据活动主体也规定了安全保护义务。
明确规定了责任和义务,对违规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数字产业发展方面,《草案》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数据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及业务创新,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数据安全测试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开展,以及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采用多种方式培养专业人才等。
还明确,任何国家或地区在数据投资和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措施,都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数据安全法(草案)》全文如下: 《数据安全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与人类生产生活的融合融合,各类数据快速增长、海量积累,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它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数据安全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等明确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数据视为新的生产要素。
按照党中央部署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制定数据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十分必要:一是数据是国家的基础战略资源,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因此,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通过立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有效应对非传统数据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和挑战,有效维护国家数据安全。
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其次,当前各类数据主体多样,处理活动复杂,安全风险加大。
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充分发挥数据作为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的作用,加快形成创新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活动,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确保安全。
以发展促安全,以发展促安全。
四是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开放利用规则,大力推动政府数据安全管理。
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利用。
二、起草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及把握。
按照党中央部署,数据安全法制定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成立专门工作组,加大力度研究起草草案。
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整理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并进行专题研究;我们还对相关地方和部门进行了调研,深入了解数据安全领域突出问题。
听取立法意见和建议。
数据安全法草案形成后,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
起草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数据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是立足数据安全工作实际,着力解决数据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同时坚持包容审慎原则,鼓励和促进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数据。
第三,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法,重点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基础制度,并与正在制定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正在抓紧起草《个人法》。
力争尽快将信息保护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三、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七章,共51章。
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草案明确,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数据活动,数据为电子数据或者非传输数据,适用本法。
以电子形式记录信息。
数据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提供、交易和披露。
同时,草案赋予该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数据活动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组织利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第二条、第三条)(二)支持和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办法草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专设章节规定支持和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保护个人和组织。
数据权益,提高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水平,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包括:实施大数据战略,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支持数据相关技术研发和业务创新;推动数据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数据安全测试评估、认证等服务发展;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专业人才等(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三)关于数据安全体系 为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需要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对此,草案主要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定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草案第十九条)。
二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和预警工作。
草案第20条)。
三是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和处置数据安全事件(草案第21条)。
四是结合相关法律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草案第22条、第23条)。
五、针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相关投资和贸易采取歧视性等不合理措施,明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草案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数据安全的关键是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责任。

对此,草案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数据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福祉。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安全。
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二是开展数据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草案第二十五条)。
三是开展数据活动时,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处理数据安全事件,并履行相应报告义务(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四是规范数据交易中介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服务(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是规定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获取数据,以及境外执法机构获取境内数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相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草稿)条)。
(五)关于政府数据的安全和开放。
为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促进政务数据开放利用,草案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数据服务经济能力提出要求。
和社会发展(草案第三十四条)。
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集、使用数据,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府数据安全(草案)第 35 条、第 36 条)。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存储、处理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府数据的审批要求和监管义务(草案第三十七条)。
四是要求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府数据,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目录,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利用(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六)关于数据安全工作职责。
数据安全涉及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
草案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等职责,强化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规定了相关行业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草案第六条、第七条)此外,草案还规定了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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