绱佳获近千万元天使轮融资
06-17
投资社区(ID:pedaily)9月22日消息,近日,北京大兴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年度申报指引出炉。
要求子基金投资或大兴引进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引导基金投资金额的2倍。
企业在申请前必须明确说明要回投资,且除第一期投资外,每期实际投资前必须完成前期投资。
初始投资的1.5倍将进行再投资。
此外,子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先进制造、数字经济、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装备、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领域。
以下为申报指南全文: 为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带动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金融预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规(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资产(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根据政发[]38号等相关规定),大兴区政府设立北京市大兴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基金”)。
引导基金子基金合作机构现向社会公开征集。
具体事项如下: 一、设立引导基金的总体要求 (一)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主要聚焦大兴区重点发展领域,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临空经济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主要目标是实现河北省协调发展,重点关注:医疗健康、先进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
(二)投资战略引导基金主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兴区实体经济,支持大兴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推动大兴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大兴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区域性发展经济社会发展。
跨越式发展。
通过资本助力和政策叠加支持,联合优质基金管理人,引导投资高端“硬科技”创新;引导创业企业投资;引导高端科研人才落地大兴区创新创业;引导优质企业落地大兴发展。
帮助大兴区加快培育“高精尖”产业。
(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区招商服务中心、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大兴投资等均可作为引导基金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支持已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推荐信并承诺负责的合作机构落实以下事项: 一、提出投资需求。
根据主管领域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规划安排,提出该产业领域子基金的投资需求和计划。
2.落实预算申报。
根据投资需要,制定具体投资计划,报区财政局申请年度预算。
3. 合作机构推荐。
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出具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推荐函,并会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
4. 提交审批。
将投资计划提交战略指导委员会审议。
5、监督考核。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年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六、回流投资监管与服务。
匹配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的再投资项目,并提供政策咨询和对接服务。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二、设立子基金的基本要求 (一)投资领域 子基金投资方向为先进制造、数字经济、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装备、人工智能、新能源能源等领域。
子基金应聚焦重点领域,细化和明确具体投资方向,并有相对明确的项目储备。
(二)投资比例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将根据子基金的定位、阶段等差异化,认缴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子基金、普通引导基金不得担任第一大股东或投资者。
专项资金除外。
(三)需要投资或引进大兴回程投资的项目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额的两倍。
申请前必须明确拟返还投资的企业,除第一期投资外,每期实际投资需完成前一期投资1.5倍的返还投资。
(四)投资策略子基金应围绕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国产替代、行业领先、填补国内空白”三大原则,引进国内外核心硬技术,促进融合产业资源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落户区,有效助力区域高精尖产业发展。
(五)子基金的设立 1、子基金应当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完整的投资管理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2、子基金管理人应具有较强的区域产业支撑能力,并在大兴区有较为清晰的投资回报和规划项目; 3、子基金应具有丰富的项目储备; 4、引导基金可以通过新设、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参与子基金; 5、优先支持子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和子基金应为在大兴区注册的合作机构;六、子基金管理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6)子基金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日期不得晚于当年。
(七)募集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则(第2009号)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及其他规定。
三、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子基金有限合伙人(LP)基本要求 1、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颁布的相关要求,且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关联方不得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法律缺陷; 2、其他投资者的出资不得晚于引导基金,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分期出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其他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比例分批出资; 3、优先支持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国家级或A类子基金。
(二)子基金管理公司(GP)的基本要求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2、拥有完整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 3、子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1%; 4、子基金原则上管理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募集能力较强,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5、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经验。
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6、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主导过至少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具有丰富的行业落地或行业孵化经验; 7、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8、优先支持国有资产控股的子基金管理公司。
四、基金投资限制 子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级别以下金融衍生品; (三)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5、基金投资要求原则上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投资。
通过证券投资方式投资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子基金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二)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投项目或企业股权总额的30%,不超过认购总额的20%子基金的出资额。
专项基金和并购基金不受此限制。
(三)引导基金有权委派观察员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会议,并有权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6、专项基金政策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要求子基金普通合伙人和管理机构无条件转让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所形成的全部权益。
转让价格是指引导基金投资金额和引导基金投资金额的评估值。
基金原始出资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较高者确定,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1)子基金计划确认后(自公示期满之日起)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工商设立手续一年以上; (二)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出资满一年,且子基金尚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不符合引导基金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四)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合理判断子基金无法按时完成回报投资的情况。
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及时退出或要求子基金终止运作并进行清算: (一)股东或者合伙人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含)子基金份额请求终止 子基金已获得子基金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决议批准; (二)发生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监管部门责令终止的。
七、引导基金决策流程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一)机构申请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拟合作机构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设立计划、子基金规模及投资方向、其他投资者构成、投资状况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辖行业提出投资设立子基金的建议。
根据资金需求,向指导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拟合作机构,并出具正式推荐信; (二)初审和立项。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机构立项; (三)尽职调查。
指导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项目核准的拟合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 (四)专家评审。
指导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区财政局选派5名专家对拟定合作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基金投资委员会决策。
对于通过专家评审并拟合作的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投资建议,组织投资委员会成员审核,出具投资决策意见,最终形成投资方案; (六)决策批准。

指导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将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报战略指导委员会审批; (七)社会宣传。
决定批准后,拟合作机构将予以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发现并查实存在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八)基金设立。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已申报无问题的拟合作机构开展业务谈判,组织设立子基金。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将严格按照上述流程作出。
请各申请合作机构合理评估基金设立周期。
原则上不接受时间紧迫的合作机构。
八、申请方式 申报机构在准备相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按照《大兴发展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的要求准备资金申请材料(具体见附件1),并负责材料的真实性。
若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违法行为,引导基金有权随时终止、限制与举报机构的合作; (二)报告机构按顺序准备报告材料,连续编码并列名目录。
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3卷,左侧胶装,加盖缝章,邮寄至北商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兴创大厦7层)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电子版请发送至dxfzydjj@.com); (三)未按规定数量和形式提交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四)为进一步提高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引导基金按照《子基金准备金实行暴露申报、定期征收、 (五)告知申报机构引导基金采取“按年度预算申报、财政分期缴纳”的模式进行投资,并请在申报时明确引导基金,否则,引导基金无法保证该投资是否能够全部纳入当年预算,从而影响未来的实际支付进度; (6)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本申请指南相关事宜拥有最终解释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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