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耀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官鸿:文化创意产业并购机会很多
06-17
日前,在商务部主办的一次会议上,“建立产业安全理念下的民营企业政策一致性审查制度”成为猜测与会的民营企业商会代表是会议的焦点之一。
人士商会表示,这意味着政府将对外资并购私营企业做出回应。
那天,正好是商务部拒绝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日子。
这可能是一个巧合。
不过,这表明,除了反垄断审查之外,建立外资并购的行业安全审查机制又回到了政策制定者的视野。
3月26日,本报获悉,有关部门正在对产业安全审查机制进行实质性研究,相关立法涉及的内容也在讨论中。
根据有关部门官员的设想,未来几年,中国将建立起“《反垄断法》”和“《产业安全法》”联合职能的外商投资审查机制。
3·10会议信号 3月10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召集全国工商联所属十余家企业商会代表,研究建立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工业安全发展的机制。
该局主要负责产业损害调查裁决、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等职能。
据出席会议的人士透露,在本次会议上,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表示,应建立中国民营企业安全发展的机制。
这一机制的首要目标是在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搭建快捷、便捷的“沟通快车”,让民营企业能够及时、直接地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其次,该机制将建立产业安全理念下的民营企业政策一致性审查制度,从而规范危害国家和企业经济安全的贸易行为,维护行业平衡发展。
这是政府相关部门首次明确提出将民营企业纳入产业安全概念并建立相关审查机制。
不过,在当天的会议上,商务部官员对于在产业安全理念下建立民营企业政策审查机制并没有做出太多解释。
参加会议的商会代表人士表示,“我的感觉是,外资可能会利用经济危机进行一些并购,这个审查制度必须规范这方面。
”他表示,这意味着政府也会对外资并购民营企业做出回应。
“至少会给民营企业外资并购建立一个产业安全预警。
” 一些外资企业和机构对民营行业龙头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这些领域涉及风电、太阳能光伏、水务、农业、冶金、石化等行业。
一位在外资机构工作的人士表示,外资的兴趣和精力正在从一些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撤出,因为这些项目容易引起政府警惕,很难获得认可。
商务部相关官员也表示,外资对越来越多的中国民营企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而且方法也更加多样化。
过去是直接并购,现在是通过私募股权、参与资本、技术投资等多种方式。
中国对这些领域的监管非常不完善。
目前只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有相关数据,但这不能反映具体收购情况。
去年12月,国内太阳能巨头皇明集团获得高盛集团和鼎晖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投资。
在注资之前,高盛和鼎辉国际已经对这家民营企业进行了多年的跟踪。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高盛对皇明的投资与三年前凯雷收购徐工的性质没有太大区别。
这几年,外资并购中国民营企业依然十分活跃。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先的民营企业被外商投资或控股。
其中包括全球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投资山东太阳纸业合资公司;全球排名第二的北欧斯道拉恩索与山东华泰的合资企业;法国SEB集团投资苏泊尔;西门子投资佛山照明;英国RichKeen公司和统一控股完达山;高盛、摩根士丹利投资湖南太子乳业集团。
上述商会的人士表示,政府似乎担心“斩首行动”会转移到私营企业。
因为面对危机,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远比国有企业多。
首先,国内政策环境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
其次,银行仍普遍不愿向民营企业放贷。
“如果外资能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民营企业为什么不跟他们合作呢?” 工业安全审查机制 3月10日的会议是一个信号,这意味着工业安全审查已经回到了决策者的视野中。
这个话题在2006年首次进入决策部门考虑。
2009年,凯雷收购徐工、德国舍弗勒收购洛斯轴等外资并购引发了外资并购的讨论热潮。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投资所研究员罗松山表示,此后,决策部门高度重视外资并购的行业安全审查机制。
罗嵩山参与起草关于建立外资并购审核机制的报告。
不过,他说,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程序。
3月26日,本报获悉,国务院表示将加强研究建立以商务部为主的产业安全审查机制。
目前,工业损害调查局已开始对《产业安全法》进行前期调研工作。
商务部相关官员也表示,3月10日召开的会议主要针对的是民营企业。
但如果要建立完整的工业安全审查机制,就不会区分是私营还是国有,也不会取决于企业的规模。
商务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产业安全审查机制是与《反垄断法》平行的机制。
《反垄断法》致力于纯粹的企业行为,而安全审查则在更大范围内考虑。
比如并购重组对上??下游产业的影响、对国家相关领域安全的影响,甚至对就业人口、社会福利等的影响。
审查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重要的领域。
工业、农业、金融等服务业重点领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
目前的设想是,在安全审查机制下成立跨部门的国家外资并购产业安全审查协调小组,由商务部、发改委、科委组成国防工业部、科学技术部、农业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品。
“产业安全是一个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概念,决定了机制不可能是单一部门负责的。
”人士相关人士表示,这一机制与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有些类似。

商务部官员表示,事实上,产业安全审查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例如,澳大利亚有关部门最近对中铝和五矿进行了审查。
程序严格、正常。
未来,中国企业也将面临同样的并购和投资,我们需要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和质量,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也需要进行正常的安全审查。
但这绝对不是反对外资并购,而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外资进入中国。
填补法律空白 商务部官员表示,随着中国国际贸易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建立产业安全审查机制是中国未来几年必须解决的问题。
否则,就说明你的法律法规总是存在漏洞,很容易被别人找借口。
而且,随着国际危机的持续,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关注中国。
一位在外资机构工作的人士表示:“如果在中国都赚不到钱,更不用说欧美国家了。
实际情况是,民营企业现在也需要资金和技术。
” 然而,这一机制依然面临无人依靠的尴尬。
我国目前涉及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文件只有《反垄断法》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前者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后者于2018年9月8日起实施。
具体工作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但两项政策在具体操作上都存在不少漏洞。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集中审查外,还应当进行国家审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安全审查。
” 不过,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相关官员表示,正是这篇文章,暴露了外资并购的漏洞。
这篇文章明确提出,除了反垄断之外,还可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但没有说明安全审查的依据、由谁进行审查、如何进行程序。
相关官员表示,“事实上,这为中国建立工业安全审查打开了大门,而我们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目前急需建立与“《反垄断法》”这个开放的衔接机制。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国家发改委宏观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罗松山” 表示,“该规定多为原则性意见,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条例》没有对‘重点产业’、‘老字号’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 这很容易让相关部门在工业安全审查工作中陷入被动。
中方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外资并购项目申报后,不断要求你填写文件和程序。
很多项目拖到最后,外资自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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